3号文.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767000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4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3号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3号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3号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3号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3号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3号文.docx

《3号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号文.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号文.docx

3号文

关于印发《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和《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的通知

神新发〔2010〕03号

公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违法行政处罚办法》,保证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现将重新修订的《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和《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

二、神新公司安全隐患罚款规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重奖重罚在安全生产中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基金的来源

(一)生产矿井:

1.按公司当月原煤产量1.5元/吨,提取安全基金,由公司调度中心核定产量,财务部提取,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2.因发生安全事故所扣除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3.安监局在安全督察、管理中的各类罚款。

4.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安全奖励。

(二)职能部门(单位):

职能部门安全奖励具体参照机关标准进行发放,奖励额度报公司审批。

二、安全基金使用办法

(一)安全基金奖励范围及管理

1.用于本质安全矿井建设奖、安全专项奖、安全生产周期奖、班组建设奖励、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安全目标奖励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奖项。

2.安全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由公司安委会支配,财务部统一建帐管理。

(二)安全基金奖项奖励标准及额度

达到安全控制指标奖项兑现标准:

1.本质安全矿井建设奖(季度)

一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2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完成季度投资计划或工程量,奖励2~5万元;

(3)职能部门: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07元/吨煤进行奖励;

(4)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和机关部室: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1元/吨煤进行奖励。

二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4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工程量,奖励5~10万元;

(3)职能部门(单位):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14元/吨煤进行奖励;

(4)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和机关部室: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2元/吨煤进行奖励。

三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6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工程量,奖励10~15万元;

(3)职能部门(单位):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21元/吨煤进行奖励;

(4)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和机关部室: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3元/吨煤进行奖励。

四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8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工程量,奖励15~20万元;

(3)职能部门(单位):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28元/吨煤进行奖励;

(4)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和机关部室:

按全公司原煤生产量的0.4元/吨煤进行奖励。

2.安全专项奖

对于专项“活动”期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03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一次性1~3万元进行奖励;

(3)公司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小组:

按全公司原煤产量的0.02元/吨煤进行奖励。

3.安全周期奖(该奖项针对原煤生产矿井)

为鼓励原煤生产矿井,树立和追求更高的安全奋斗目标,延长安全周期,抓好安全生产,公司将对安全周期长的矿井专门筹集资金给予奖励。

设立三年为一周期奖项,即3年、6年、9年……,一周期一奖励。

周期奖励标准如下:

不论井工、露天矿,第一个周期奖励标准为10万元、第二个周期奖励标准为20万元、第三个周期奖励标准为30万元,每递增一个周期,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依次类推。

4、班组建设奖

(1)原煤生产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03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2)基本建设单位:

一次性1~3万元进行奖励;

(3)公司活动领导小组:

按全公司原煤产量的0.02元/吨煤进行奖励。

5.安全目标奖励

对于完成自治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获得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活动领导小组:

按全公司原煤产量的0.015元/吨煤进行奖励。

6.基本建设奖

对完成公司年度基建投资工程的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基本建设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015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按全公司原煤产量的0.005元/吨煤进行奖励。

7.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奖励

原煤生产、基本建设单位:

按原煤生产量0.25元/吨煤标准进行奖励;

8.安全贡献奖

(1)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奖励500—2000元。

(2)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或隐患扩大者奖励500—2000元。

(3)职工在处理重大突发险情事件时,积极主动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500—2000元。

(4)对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创新,并取得好的实践效果的班组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班组3000元;个人500元。

备注:

对于以上按照原煤生产量发放的各项奖励,可根据矿井的安全管理难度大小,进行适当的系数调配,具体标准每年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各矿井生产装备水平、人员结构、矿井开采地质条件研究决定。

(三)达不到安全控制指标处罚标准:

1.人身伤亡事故处罚

(1)生产矿井:

原煤生产死亡1人,罚款20万元,本季度不得奖;

(2)基建矿井:

基本建设死亡1人,罚款20万元,全年不得奖;

(3)职能部室(单位):

工业死亡事故死亡1人,罚款10万元,全年不得奖。

(4)外委施工队伍:

外委工程中发生计入基本建设死亡事故或者计入工业死亡事故,死亡指标记入建设单位(发包方),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5)公司各单位凡发生人员重伤事故,每人次罚款2万元。

(6)公司各单位凡发生人员轻伤事故,每人次罚款1万元。

(7)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生单位全年度不得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8)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监局报告,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慌报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任人就地免职。

(9)矿井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矿长年薪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降职使用并扣除年薪10万元,其他矿领导依照年薪比例扣除。

(10)矿井发生轻伤事故,矿领导班子承担罚款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罚款总数的30%。

2.非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

(1)非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着行业性质,煤矿非伤亡事故分为生产事故、基本建设事故、地质勘探事故、灾害事故。

生产事故:

包括采掘事故、机电事故、地面铁路运输事故。

基本建设事故:

包括井建事故(井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

地质勘探事故:

包括孔内事故、机械事故、山地工作事故。

灾害事故:

包括火灾、水灾、雷电、风灾。

(2)非伤亡事故等级

为了更好的量化非伤亡事故的处罚管理,根据事故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等划分为五级。

①一级事故

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②二级事故

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③三级事故

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④四级事故

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

⑤五级事故

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

说明:

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家标准GB6721-1986)中关于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的有关规定计算。

(3)非伤亡事故处罚

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职工违章等原因,造成的非伤亡责任事故,将对事故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①一级事故

发生一级事故后,由公司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损失程度,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②二级事故

发生二级事故后,由公司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罚款5万元。

③三级事故

发生三级事故后,由公司和事故单位共同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

④四级事故

发生四级事故后,由公司和事故单位共同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

⑤五级事故

发生五级事故后,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4)事故责任者处罚:

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职工违章等原因,造成的非伤亡责任事故,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二级以上列级事故

①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罚款5000元。

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

③事故单位分管副职罚款8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当班跟班干部、班长免职。

④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人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罚款4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⑤科室责任人、现场安监员各罚款1500-3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级以下列级事故:

①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②当班跟班干部、班长各罚款500~1000元,其他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③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分管副职罚款500~2000元。

④科室责任人、现场安监员各罚款300~500元。

⑤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安全生产奖罚管理细则

(一)各种安全活动结束后,由各单位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公司,公司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活动检查小组,对各单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监察局会同人力资源部拟定奖励文件,报公司批准。

(二)外委施工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传递给对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进行处罚。

(三)各类罚款由公司安监局出具罚款单一式四份,事故单位、公司财务部、公司纪检审计部、公司安全监察局存档各一份。

被罚单位在罚款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将承担罚款的责任人明细表交公司安监局,逾期未交者将从矿领导当月工资中扣除。

各类罚金列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四)对于各类安全隐患和轻伤事故的罚款,被罚单位领导班子承担罚款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罚款总数的30%。

(五)季度内,矿井发生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矿井季度不得奖,下一个季度完成考核指标,安全奖发放标准执行上一个季度的发放标准。

(六)季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本季度不得奖,公司机关季度安全奖扣除20%。

(七)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评比资格。

四、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二:

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和特殊工种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2.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按期进行报告的单位,处以单位5000元、安全第一责任者1000元的罚款。

3.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沿用和套用老规程、老措施,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处以100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4.带烟草或打火物品入井者(包括井口20米范围内),罚款1000元;井下吸烟者开除矿籍。

5.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以500元罚款。

6.职工上岗不戴安全帽,处以500元罚款。

7.工作时间睡觉者,发现一次待岗15—30天,并处500元罚款,班中脱岗者,发现一次待岗30天,并处500元罚款;待岗期间,到矿职教部门参加学习班,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8.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者,处1000元罚款,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9.破坏安全、通风、供电、通讯、消防设施者,根据损坏程度按10倍的价值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因安全责任制或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给予单位10000元罚款。

11.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小班、开工前的第一个小班,必须有矿、科两级干部现场检查安全,否则罚主管生产矿长1000元,区长1000元。

12.凡个人罚款由单位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并处1000元罚款,对原被罚人员加倍处罚。

13.对公司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汇报的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也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的加3倍处罚;对下达停工指令的处以罚款5000元/每次,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4.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处20000元罚款,问题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1)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不按规程作业。

(2)掘进工作面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或不按规程作业、擅自修改支护设计。

(3)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4)其它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二、对“三违”的处罚。

15.公司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的员工违反公司及矿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停工学习10天以上,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外委施工人员工资自负)。

16.因“三违”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给予单位10000元罚款,安全第一责任者2000元罚款,责任者5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17.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者,每人处以300元罚款。

18.对于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元,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费。

19.严禁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违者给予1000元罚款,并停工学习15天,只发给生活费。

20.“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姓名者,追究责任,并处以500元罚款。

2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撤职。

22.因“三违”造成各类责任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1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23.“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每项罚款金额累计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24.安监员、瓦检员班检台帐漏填或填写不认真、不准确,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25.安监员、瓦检员不制止“三违”现象,不处理安全隐患,对“三违”不汇报,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

26.安监员、瓦检员本人发生“三违”,处以1000元罚款,待岗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上岗后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27.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罚款100-300元。

28.违章作业者罚款500-1000元。

29.违章指挥者罚款2000元。

以上情节严重者按职工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理。

三、“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一)通风系统管理

30.矿井、采煤工作面、井下炸药库、采区变电所及充电硐室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1.矿井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对于“掘串采”的一次串联风,一般情况不允许出现,只有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确实有困难时,才允许其回风串入采煤工作面,且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保证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该面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

当构成通风系统后,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否则,该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或掘进,并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待通风系统构成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掘进。

32.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根据停风原因对矿井或相关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3.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4.矿井不得出现不合理的角联通风,否则罚款2000元。

35.矿井不得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不得出现盲巷、盲孔及盲眼,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36.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的测定,否则罚款1000元。

37.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罚款500元。

38.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有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1000元。

39.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图纸,否则严禁贯通,并罚款1000元。

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贯通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0.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定期测风,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41.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实际,各参数取值计算必须准确,并按期修改,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4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3.矿井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它用,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否则缺一项罚款1000元。

44.矿井的进风井口必须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达到2℃以上,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5.矿井每年年初必须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罚款1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46.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采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或采煤工作面进、回风端头(上、下隅角)利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的,也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

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该工作面、供风区域立即停产、停止作业,并罚款5000元。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7.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至少每10天做1次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48.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罚款1000元。

49.局部通风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元。

50.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不得出现无风、微风作业,否则,该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并罚款1000元。

5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0元。

5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有局部通风机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53.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500元。

54.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否则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55.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当风机出现故障停风或由于风筒破口等原因造成工作面风量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实现全部断电;否则停产整改,并罚款2000元。

56.若回风水平主要回风大巷、采区回风石门、采掘回风道内的进风小眼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执行《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局部通风机及其控制开关必须设在进风流中;待安设风机的位置掘进到位后,必须立即调整。

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57.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安装时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58.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罚款500元。

59.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否则罚款500元。

60.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排除故障:

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6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否则罚款1000元。

62.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接头0.1m范围内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必须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必须加垫,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63.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64.异径风筒连接必须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6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否则罚款500元。

66.有计划停风的局部通风巷道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罚款500元。

67.风筒、井下正常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编号管理。

否则一处罚款50元。

(三)瓦斯管理

68.矿井采掘工作面发生气体熏人事故1人次,按重伤事故处理。

6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否则必须停产整顿,并罚款10000元,同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70.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必须立即停产,并罚款10000元,同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7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掘工作面立即停产,罚款5000元。

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7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