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无锡中级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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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无锡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18号

 罪犯陈朝辉,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委邑塘村136号。

2008年12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后因发现漏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朝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08)武刑初字第855号对被告人陈朝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

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

2012年4月27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陈朝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陈朝辉,在2014年2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7分。

2013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辉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19号

 罪犯苏衍顺,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后滩村六组。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衍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2008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属累犯。

2011年5月10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苏衍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苏衍顺,在2014年2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1分。

2012年8月、2013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衍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0号

 罪犯刘泽志,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张楼村。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泽志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2000年8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

2010年12月22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刘泽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刘泽志,在2014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4分。

2013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2014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1号

 罪犯华伟,男,1974年7月7日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东港二村69幢204室。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平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2011年1月30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

罪犯华伟,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华伟,在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

2013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伟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2号

 罪犯曹雷刚,男,1988年1月11日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苑54幢401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雷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2006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累犯。

2011年5月10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

罪犯曹雷刚,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曹雷刚,在2014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

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3号

 罪犯钱允新,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绿杨新村公寓70号。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允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2011年8月24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钱允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钱允新,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

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2014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允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4号

罪犯陈树林,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金鑫苑10幢401室。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开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2011年11月14日投入本监服刑。

现属病残犯。

罪犯陈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陈树林,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

2013年1月、2014年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5号

罪犯杨海,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甘龙村正江山组。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天刑二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2012年2月24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杨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杨海,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

2013年6月、2014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6号

罪犯徐家金,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池社区徐家门口15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家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2009年10月15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3日止。

现属病残犯。

罪犯徐家金,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徐家金,在2014年1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分。

2013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金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7号

罪犯李春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于常州市武进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庄村委李家塘13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

2010年1月7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8日止。

罪犯李春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李春华,在2014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

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华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8号

罪犯完颜亚峰,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满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五门行政村前完楼69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完颜亚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2011年5月10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

罪犯完颜亚峰,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完颜亚峰,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

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完颜亚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29号

罪犯陈广林,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朝阳小区18幢3单元201室,户籍所在地临沂市莒前县团林镇华新村600号。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2011年9月7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陈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陈广林,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3分。

2013年2月、2014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林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0号

 罪犯王双双,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磨山村五组533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双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2011年8月8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7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止。

罪犯王双双,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双双,在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5分。

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双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1号

 罪犯缪建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如如皋市如城镇育贤新苑21幢601室,户籍所在地皋市江安镇迎春路73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皋刑二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缪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

2011年7月22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20日止。

罪犯缪建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缪建明,在2014年2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

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建明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2号

罪犯简旭东,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钟山东路55-1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旭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2011年9月2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简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简旭东,在2014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1分。

2013年1月、2013年1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旭东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3号

 罪犯汪保林,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桥新村28幢208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崇刑二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保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2011年12月7日投入本监服刑。

罪犯汪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汪保林,在2014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

2013年5月、2014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保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4号

 罪犯闵忠浩,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封庄村北片一组43号,捕前住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东隆西路53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闵忠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2011年3月30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7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13日止。

现属病残犯。

罪犯闵忠浩,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闵忠浩,在2014年2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

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忠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1135号

 罪犯朱飞,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苑5幢301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2011年5月10日投入本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

罪犯朱飞,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朱飞,在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6分。

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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