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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500字论文

合同法1500字论文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

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20100874

指导教师郭燕茹

完成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20100874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

1

后果

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

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

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

2

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

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

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

如:

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这是指狭义的合同效力这种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

但有的情况下,这种狭义的效力并不同时发生,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即为如此。

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无论民事权力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

3

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

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在此合同的效力显然已不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时发生。

这里的合同效力实指当事人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力,在合同生效前这种权利和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成一种现实性。

民法通则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规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时,所称的“效力”、“生效”、和“失效”也就是指此种意义上的效力。

综上,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所称“效”与“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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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

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因此中国《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极其简单。

其一:

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人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有效合同所应有的共同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

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来看:

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效”的可能。

依上述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

5

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殊要件: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三、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

“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

6

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违

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五、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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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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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

篇二:

合同法论文

试论如何订立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绝大多数法人单位在不断的订立各种合同过程中,使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壮大,经济状况也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增加企业资本占有率。

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各种各样合同的订立,在是否是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方面,值得商榷。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否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

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

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那么如何才能订立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呢,

第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可分两种情况:

9

一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

如某企业与一公司采用订立购销合同,经双方同意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应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笔者认为是一种待定效果:

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介绍】如甲公司在12月2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

我公司有一批成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

12月2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

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

甲公司没有回应。

后12我30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

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2月30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

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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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

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第二,合同生效的确认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着义注明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

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因为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只有订立符合法律条件的合同,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的确定。

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11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订立任何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能使合同成立后即有符合生

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法律确认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互利互惠,实现双赢。

论文题目:

成绩:

试论如何订立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

课程名称:

合同法

授课教师:

田丽

院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年级:

2010级

姓名:

王驰

学号:

100160305

篇三:

合同法课程论文

12

《合同法》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论无效合同

学生学号:

201211621407

学生姓名:

何琪林

所在学院:

信息学院

所在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在班级:

计科1124

指导教师:

赵万忠

论文日期:

2013—2014第二学年度

论无效合同

信息学院计科1124班姓名:

何琪林学号:

201211621407

一、摘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的产生。

二、关键字:

合同法、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

三、导入语: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四、正文:

13

据调查显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

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

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

原合同法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第一,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第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出自:

WwW.zaiD在点网:

合同法1500字论文)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第三,无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

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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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

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

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

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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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

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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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理的干预。

无效合同并不能等同于合同无效,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无效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合同无效是合同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合同无效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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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

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使用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

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

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规则。

按照这一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起诉、应诉过程中,他所做的任何事实的陈诉,即使是不真实的,也不能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合同的效力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

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背禁止非金融单位借款的规定而无效,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借入方不应因此得利,约定的高额利息应由国家收缴。

这类合同还要注意不能以保底条款无效来处理。

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存款人明知的,高出的利息由国家收缴;存款人不知的,高出的利息作为存款人因利息约定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赔偿(相当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

保险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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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在被保险人人身发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中大多数只是代签名。

从立法目的出发,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

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主张非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从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五、结束语:

我们都知道,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还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考书目:

(1)、参见王泽鉴著: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参见陈忠五:

《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3)、宋海萍:

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篇四:

合同法论文

关于商业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

在日常的商业往来中,签订合同对交易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一

19

步,所以企业在签订商业合同前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讲述商业合同的重要性,然后介绍商业合同的概念和合同中需要包括的主要条款,最后提出为了避免法律纠纷问题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商业合同相关法律问题重要性主要条款注意事项

合同是商业谈判的中心环节,在商业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多商业纠纷案例都是因为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或是减少因履约而产生的纠纷,我们必须重视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商业合同的重要性

商业合同是判断合同执行效果的主要书面依据,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措施。

首先,商业合同是规范贸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贸易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商业合同后,一旦发生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就可以诉诸法律来解决,以保护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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