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重催改造电气照明施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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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重催改造电气照明施工方案
电气照明施工方案
l、编制说明
电气照明施工是电气施工中重要施工程序之一。
为保证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施工控制点按期到达,特编制此方案。
此方案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
2、编制依据
工程招标书
该工程可行性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I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公司《质量保证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及其支撑性文件。
3、工程概况
3.1照明设备尽量利用,新建余热锅炉、构架及改造中破坏的部分重新恢复
3.2主要实物工程量待定
4、施工程序
4.1、施工程序
5、施工方法与技术要求
5.1、设备材料出库
5.1.l、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设备材料表认真核对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材质证、合格证等产品文件应齐全。
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不合格产品应做标识,隔离存放,统一退库。
5.1.2、电缆(线)应做好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规范规定值,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其规定。
5.2、支架制作安装
5.2.1、制作支架时应先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
5.2.2、制作好的支架应把焊渣除净,并做除锈、防腐处理,支架刷漆应均匀完整。
5.2.3、支架应用机械钻孔,严禁用电、气焊开孔。
5.2,4、照明电缆(线)保护管支架尺寸规格应根据保护管直径、排列根数,合理选择角钢规格。
如图纸有具体要求,则按其规定;当无规定时,则按施工经验参照如下表适当选择。
照明电缆(线)保护管支架尺寸规格表
序
号
角钢规格
保护管规格
1/2″
(单根)
3/4″
(单根)
1/2″-3/4″
(2-4根)
1″-2″
(2根及以下)
1″-2″
(3-5根)
1
∠30×30×4
∠35×35×4
√
√
2
∠40×40×4
∠45×45×4
√
√
3
∠50×50×5
√
5.2.5、支架钻孔间距均匀,支架长度应考虑建筑物、管道、设备以及保温层、防水层等因素影响,适当增减支架长度。
5.2.6、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金属构件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b、混凝土上,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c、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管道上,宜采用“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也可以加抱箍固定。
d、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设备、管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
e、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在同一直线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
f、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
g、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震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移动的构筑物上。
5.3、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中的照明配管
5.3.1.、一般规定
5.3.1.1、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道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5.3.1.2、进人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5.3.1.3、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5.3.1.4、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明配时,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4倍。
b、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5.3.1.5、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a、管长度超过30m,无弯曲。
b、管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c、管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d、管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
5.3.1.6、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接线盒。
a、管内导线截面为50mm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30m。
b、管内导线截面为70-95mm2,长度每超过20m。
c、管内导线截面为120-240mm2,长度每超过18m。
5.3.1.7、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1.55%。
,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5.3.1.8、在TN-S,TN-C-S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周金(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用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2、钢管敷设
5.3.2.l、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液型可挠金用电线保护管;干燥场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挠金用电线保护管。
5.3.2.2、钢管的内壁、外壁均作防腐处理。
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处理直埋于土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遍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5.3.2.3、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5.3.2.4、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3扣。
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b、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
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
C、镀锌钢管和薄壁铜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d.钢管连接处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5.3.2.5、钢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暗配的黑色钢管与盒(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盒(箱)内壁3-5mm,且焊后应补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的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应采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2-3扣。
b、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C、当钢管与设备间接连接时,对室内干燥场所,钢管端部宜增设电线保护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后引入设备的接线盒内,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外或室内潮湿场所,钢管端部应增设防水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
线盒。
d、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口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200mm。
5.3.2.6、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黑色钢管来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接接地级或来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b、镀锌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来用熔焊连接。
5.3.2.7、安装电器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
5.3.2.8、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电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mm。
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钢管种类
钢管直径
15-20
25-32
40-50
65以上
管卡间最大距离
吊架、支架
或沿墙敷设
厚壁钢管
1.5
2.0
2.5
3.5
薄壁钢管
1.0
1.5
2.0
—
5.3.3、金用软管敷设
5.3.3.l、钢管与照明设备。
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宜来用全用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2m。
5.3.3.2、金属软管应敷设在不易授机械损伤的干燥场所上不应直埋于地下或混凝土中。
当在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磁件连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属软管,其护套应经过阻燃处理。
5.3.3.3、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属软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5.3.3.4、金属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外径的6倍。
b、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lm,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的距离宜为300mm。
C、与嵌入灯具或类似器具连接的金属软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装在自灯具、器具边缘起沿软管长度的lm处。
5.3.3.5、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4、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中的照明配线
5.4.1、一般规定
5.4.1.l、配线所采用的导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设计规定时,不同敷设方式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不同敷设方式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
敷设方法
线芯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敷设在室内绝缘支持件上的裸导线
——
2.5
4.0
敷设在绝缘
支持件上的
绝缘导线其
支持点间距
L≤2
室内
——
1.0
2.5
室外
——
1.5
2.5
2<L≤6
——
2.5
4.0
6<L≤12
——
2.5
6.0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
1.0
2.5
槽板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
1.0
2.5
塑料护套线明敷
——
1.0
2.5
5.4.1.2、配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时,室外绝缘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1的要求;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2的要求;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3的要求。
室外绝缘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表1
敷设方式
最小距离(mm)
水平敷设的垂直距离
距阳台、平台、屋顶
2500
距下方窗户上口
300
距上方窗户上口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距离
75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距离(挑檐下除外)
内、室外绝缘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表2
固定点间距(m)
导线最小间距(mm)
室内配线
室外配线
1.5及以下
35
100
1.5-3.0
50
100
3.0-6.0
70
100
6.0以上
100
100
内、室外绝缘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表3
敷设方式
最小距离(m)
水平敷设
室内
2.5
室外
2.7
垂直敷设
室内
1.8
室外
2.7
5.4.1.3、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导线的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管连接。
b、导线与设备、器具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截面为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截面为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打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多股铝芯线和截面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于连接。
C、熔焊连接的焊缝,不应有凹陷、夹渣、断股、裂缝及极部未焊合的缺陷;焊缝的外尺寸应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文件的规定,焊接后应清除残余焊药和焊渣。
d、锡焊连接的焊缝应饱满,表面光滑;焊剂应无腐蚀性,焊接后应清除残余焊剂。
e、压板或其它专用夹具,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紧固件应打紧到位,防松装置应齐全。
f、套管连接器和压模等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压接时,压接深度、压口数量和压接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g、剖开导线绝缘层时,不应损伤芯线;芯线连接后,绝缘带应包缠均匀紧密,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导线原绝缘层的绝缘强度;在接线端子的根部与导线绝缘层间的空隙处,应采用绝缘带包缠严密。
h、在配线的分支线连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支线的横向拉力。
5.4.1.4、瓷夹、瓷柱、瓷瓶塑料护套线和槽板配线在穿过墙壁或隔墙时,应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保护管保护;当穿过楼面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与楼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但在装设开关的位置,可与开关高度相同。
5,4.1.5、入户线在进墙的一端应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穿墙保护管的外侧,应有防水弯头,且导线应弯成滴水弧状后方可引入室内。
5.4.1.6、在顶棚内由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金属软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5.4.1.7、塑料绝缘导线和塑料槽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5℃。
5.4.1.8、明配线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明配线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
配线种类
允许偏差(mm)
水平
垂直
瓷夹配线
5
5
瓷柱或瓷瓶配线
10
5
塑料护套线配线
5
5
槽板配线
5
5
5.4.1.9、当配线采用多相导线时,其相线的颜色应易于区分,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其颜色选择应统一;保护地线(PE线)应采用黄绿颜色相间的绝缘导线;零线宜采用淡兰色绝缘导线。
5.4.1.10、配线工程施工后,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作好记录。
5.4.1.11、配线工程施工后,保护地线(PE线)连接应可靠。
对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应作模拟动作试验,并应作好记录。
5.4.2、管内穿线
5.4.2.1、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500V。
5.4.2.2、管内穿线直在建筑物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电线保护管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5.4.2.3、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但在下列几种情况或设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b、照明花灯的所有回路。
C、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5.4.2.4、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应穿于同一钢管内。
5.4.2.5、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箱)内。
5.4.2.6、管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子内空截面积的40%。
5.4.2.7、导线穿人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人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5.4.2.8、当导线敷役于垂直管内时,应符合本方案第5.3.1的规定。
5.5、爆炸危险场所中的照明线路
5.5.l、一般规定
5.5.1.l、照明线路的敷设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b、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照明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照明线路应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C、当照明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照明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照明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5.5.1.2、敷设照明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5.l.3、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照明电缆和电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电气照明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在或钢管内敷设。
5.5.1.4、照明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
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5.5.1.5、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
铝芯与电气照明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5.5.1.6、爆炸危险环境中照明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中照明电缆或绝缘导线铜、铝线芯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环境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照明
照明
铜
铝
1区
2.5
—
2区
1.5
2.5
10区
2.5
—
11区
1.5
2.5
5.5.2、爆炸危险场所中的照明电缆线路
5.5.2.l、照明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
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5.2.2、照明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5.6、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5.7、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同的隔墙、楼板。
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5.8、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5.5.2.3、防爆电气照明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图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b、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自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l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照明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e、电缆与电气照明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到电气照明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5.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照明设备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照明设备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5.2.5、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5.2、6、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5.3、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5.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5.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照明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
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b、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
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小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小于6扣。
C、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d、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小于5扣。
e、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f、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5.5.3.3、电气照明线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5.3.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O区的照明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a、电气照明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b、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任何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e、易积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件用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5.3.5、隔离密封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b、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mm,且此段和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e、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
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
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
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5.5.3.5、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连接管:
a、钢管与电气照明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b、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5.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5.5.3.8、电气照明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离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6、火灾危险场所中的照明线路
5.6.1、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5.6.2、照明线路可采用非错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
但在沿抹灰木质墙壁和木质吊顶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照明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5.6.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5.6.4、电缆引入电气照明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5.6.5、钢管与电气照明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若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5.7、非防爆和火灾危险场所中的照明设备、灯具安装。
5.7.l、照明配电箱(板)安装
5.7.1.l、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5.7.1.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5.7.1.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5.7.1.4、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