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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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1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执法车辆有保障
4
分
1
有2台以上执法车辆,每增加1台
0.5分/台
1
无专用执法车辆
2分/大队
2
非专车专用
1分/大队
必备的办公(案)器材齐全
2
分
1
无数码照相机
0.5分/大队
2
无摄像机
0.5分/大队
3
无电脑或未上宽带网
0.5分/大队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对外有一定形象
4
分
1
无接待室和接待窗口
0.5分/大队
2
办公室少于2间
0.5分/大队
3
门牌不规范、不醒目
0.5分/大队
4
不严格按照《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公开制度》规范的执法公示内容在院内醒目处设置公示栏
0.5分/大队
5
工作职责、路政巡查制度、办事指南、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未上墙
0.5分/大队
6
办公室不卫生、物品摆放零乱
0.5分/大队
着装规范
严格按照《湖南省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规定的时间、场合、规范着装,做到纪律严明、
4
分
1
应当着装而未着装
0.5分/人次
2
不应着装却着装
0.5分/人次
3
不按规定时间换装
0.5分/人次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规
范
化
管
理
着装规范
训练有素
4
冬装、夏装和春秋装混穿
0.5分/人次
5
不按规定佩戴帽徽、领章、肩章、胸徽、领带、腰带
0.5分/人次
6
着装人员仪容不整、举止不文明
0.5分/人次
行
为
规
范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树立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的良好形象
4
分
1
因公致残或牺牲,被授予英模等荣誉称号的
1分/人次
1
未经培训领取交通行政执法证上岗
0.5分/人次
2
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
0.5分/人次
3
上班时间喝酒、打牌、出入娱乐休闲场所
0.5分/人次
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1分/人次
4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0.5分/人次
5
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0.5分/人次
6
对人民群众求助置之不理
0.5分/人次
路面控制
许
可
1、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3、及时、便民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0分
1
越权许可
5分/件
2
符合条件的不许可
1分/件
3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2分/件
4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答复
1分/件
5
卷宗资料
⑴申请报告
1分/件
⑵项目批准性文件
1分/件
⑶设计图纸(非公路标志为效果图)等技术资料
1分/件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路
面
控
制
许
可
6、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5
不全
⑷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等资料
0.5分/件
⑸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0.5分/件
6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虽经许可,但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0.5分/起
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级等设施
0.5分/起
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0.5分/起
9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0.5分/起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0.5分/起
11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0.5分/起
12
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的式样、规格不统一、不规范
0.5分/起
0.5分/起
13
不严格按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或乱收费
0.5分/次
14
不开具收费票据
0.5分/次
1
拆除原有违法建筑
1分/栋
1
⑴大队未明确划分巡查责任路段和确定责任人
0.5分/大队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路
面
控
制
处
罚
1、对违反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查处
2、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4、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5、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位
6、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0
分
2
拆除原有违法设施
0.5分/处
1
巡查制度
⑵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查
1分/起
3
搬迁原有“马路市场”
1分/处
⑶出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1分/起
⑷未按时填写《巡查日志》或日志记录不详、或伪造记录
1分/次
2
程
序
违
法
⑴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却按简易程序处理
1分/起
⑵《处罚决定书》制作不符合要求
1分/份
⑶《处罚决定书》副本在5日内未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分/次
⑷立案、调查、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等程序不到位
1分/起
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分/起
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1分/起
⑺执行不到位
1分/起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及时查处
1分/处
4
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及时查处
1分/起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路
面
控
制
处
罚
5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未及时查处
1分/处
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未及时查处
1分/车次
7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准界桩未及时查处
1分/处
8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未及时查处
1分/处
9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1分/车次
10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未及时查处
1分/处
11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未及时查处
1分/处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未及时查处
1分/栋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路
面
控
制
处
罚
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及时发现查处
1分/处
14
损坏公路路产未及时处理
1分/处
15
不开具罚款票据
2分/次
严格执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畅通
5
分
1
越权批准
0.5分/件
2
为可解体货物运输办理许可
0.5分/件
3
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0.5分/件
4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答复
0.5分/件
5
资料不全
⑴车辆技术参数
0.1分/件
⑵货物相关资料
0.1分/件
⑶桥梁勘测检验报告
0.1分/件
⑷审批表
0.1分/件
⑸通行证(副证)
1分/件
6
办理月票
2分/次
7
不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
0.5分/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
1
未经科学检测认定超限
0.5分/次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工作标准
基分
加分标准
扣分标准
路
面
控
制
处
罚
〈公路法〉办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依法查处,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5
分
3
不按规定处罚
违反法定程序
1分/起
处罚幅度与规范不符
0.5分/起
4
没有卸载消除违法行为放行
0.5分/次
5
乱收费、乱罚款
1分/次
6
不开具收费票据、罚款票据
1分/次
内
业
档
案
管
理
许
可
1、档案齐全、规范
2、报表(总结)及时、真实
3、票据管理严格
12
分
1
文件归档不齐全、不规范
0.5分/件
2
路产档案不齐全、不规范
0.5分/件
3
许可案卷
⑴未做到一事一卷
0.5分/大队
⑵资料不齐全
0.5分/卷
4
处罚案卷
⑴未做到一案一卷
0.5分/大队
⑵资料不齐全
0.5分/卷
5
报表(总结)
⑴迟报
0.5分/次
⑵缺报
0.5分/次
⑶不真实
0.5分/次
6
票据
⑴收费票据管理混乱
0.5分/大队
⑵罚款票据管理混乱
0.5分/大队
路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路路政管理,提高我市路政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的检查和评比。
检查评比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组织,以局属各单位为受检单位,依照《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进行检查评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入围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一、办公场所规范,办公(案)设备齐全,执法车辆专车专用;
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治理经费有保障;
三、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
四、路政处罚无明显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
路政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路面控制、超限运输管理、内部档案管理五个方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年终评先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一、检查中发现有“三乱”行为,或其他上级机关发现有“三乱”行为,或经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三乱”行为;
二、对上级机关的决定、指令,经两次以上书面通知仍拒不执行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有集体私分或贪污路赔费行为的;
五、路政许可有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现象;
六、对收取的路赔费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不按规定上解的。
第五条检查评比采取年末检查为主,半年度检查、季度抽查为辅的方式。
季度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综合评分时扣分。
第六条年终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安排,季度抽查由市局路政支队采取不通知、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检查方式。
第七条各项检查内容均实行量化,采用百分制的计分办法,其中季度抽查占30分、半年度检查占30分、年终检查占40分。
第八条检查时,各单位应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工作总结和相关档案、案卷等资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