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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1总则 ()

2术语 ()

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3.1建设规模 ()

3.2设点布局 ()

3.3选址 ()

3.4总平面设计 ()

4用地面积指标 ()

4.1一般规定 ()

4.2用地面积指标 ()

5建筑面积指标 ()

5.1一般规定 ()

5.2活动及辅助用房 ()

5.3办公及辅助用房 ()

5.4生活用房 ()

5.5建筑面积指标 ()

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

20

1总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1.0.3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1.0.4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术 语

2.0.1普通幼儿园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早教指导班

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窗地比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绿地率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建设规模

3.1.1建设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 10班(早教指导班 1班、托儿班3班,

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 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 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 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

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班额人数

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 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 30人。

3.2设点布局

3.2.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每 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 3.2.2 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

15班幼儿园390名幼儿 千 人 指 标

区 域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中心城外 5510 7198 551 720

中心城 5510 6490 551 649

3.3选址

3.3.1新建的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

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

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3.4总平面设计

3.4.1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 ,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有利交通疏散。

3.4.2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 3h;中心城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 2h。

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 2h。

3.4.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

内涵。

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4园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3.4.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

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6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4用地面积指标

4.1一般规定

4.1.1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 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4.2用地面积指标

4.2.1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

4.2.1-1 、4.2.1-2 的规定。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单位:

(㎡)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5535 7198

生均指标 21.29 18.46

表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

(㎡)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4510 6490

生均指标 17.35 16.64

4.2.2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

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4.2.3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10班不小于340㎡,15班不小于540㎡;

2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小于 60㎡;

330m塑胶直跑道10班不少于3条,15班不少于5条;

4活动器械场地面积 10班不小于80㎡,15班不小于120㎡;

5沙坑面积10班不小于50㎡,15班不小于80㎡。

4.2.4幼儿园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绿地率必须不得低于 35%。

2集中绿地的面积,中心城外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20%,中心城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5%。

3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 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

%,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2%。

4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5建筑面积指标

5.1一般规定

5.1.1幼儿园园舍用房应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早教指导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部分。

1早教指导用房全园设一套,应包括哺乳室、训练室、指导活动室、卫生间和

咨询室。

2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3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4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5.2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 5.2.1 的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

用房内容 10班 15班

早教指导用房 160 160

托儿用房 357 595

幼儿用房 924 1386

共用活动用房 420 580

合 计 1861 2721

5.2.2早教指导用房

1哺乳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

2训练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

3指导活动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0㎡。

4卫生间: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

5咨询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

5.2.3托儿用房

1活动室(含餐厅):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2卧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

3卫生间: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

4消毒间: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

5衣帽储藏室: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9㎡。

5.2.4幼儿用房

1活动室: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2卧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

3餐厅: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5㎡。

4卫生间: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

5消毒间: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

6衣帽储藏室:

每班设 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9㎡。

5.2.5共用活动用房

1 多功能活动室:

全园设 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 180、

220㎡。

2 专用活动室:

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 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0㎡。

5.3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 5.3.1 的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

用房内容 10班 15班

行政办公用房 45 60

辅助用房 273 336

合 计 318 396

5.3.2行政办公室:

包括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 45~60㎡。

5.3.3教师办公室:

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 4㎡设座。

(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

5.3.4会议兼接待室:

面积宜按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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