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工作义工管理手册.docx
《社区社会工作义工管理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社会工作义工管理手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区社会工作义工管理手册
义工手册
第一条申请成为义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未满14岁(最小6岁)的申请人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有关义工的年龄/资格要求将按个别服务要求做鉴定和批核);
(二)认同至诚社工服务中心的使命和信念,承认和遵守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义工管理规定;
(三)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五)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义工的管理
1、义工的申请
(一)凡符合义工申请条件并自愿从事义工服务的个人,可直接到至诚的各服务点、项目点提出申请,亲自填写并提交《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个人义工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义工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至诚的各项目点、服务点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参加至诚各项目点、服务点提供的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需要对服务中心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经项目专业培训合格后正式参与服务。
(四)申请人编入项目组后,需服务满10小时方可进行义工注册。
各项目点、服务点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义工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义工数据库。
2、义工服务
(一)义工注册成功后,社区服务中心在每次义工服务前后要做好签到、服务时间积累等服务记录工作。
(二)义工须遵守服务承诺每年服务不少于10小时。
(三)义工参与培训和团建等活动的时间将不被记录在义工的服务时间内。
(四)不能参加活动必须事前请假,没有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义工组织工作安排或一年不参加义工活动被视为自动放弃义工资格。
3、义工如果因故不能再参与义工工作时,需向负责社工和项目负责人申请退出,若正在承担任务,需完成任务交接工作。
4、义工将在以下情况下退出义工服务:
(一)义工自行提出申请;
(二)触犯刑事条例;
(三)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
(四)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性骚扰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
(六)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作出言语上的侵犯(包括:
粗言秽语/辱骂/性滋扰/人身攻击等),并屡教不改;
(七)对服务对象表现不公平或歧视的态度,并屡教不改;
(八)义工自身行为/情绪严重失控,未能履行服务责任及工作要求;(九)故意不履行机构所委托的任务,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机构或服务对象蒙受损失,而没有合理解释。
5、义工登记后资料将保留两年。
第三条义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义工的身份参与义工服务活动。
(二)获得义工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义工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获得义工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每年服务达到指定标准及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嘉许。
(六)请求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项目点、服务点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项目点或服务点和其他义工提供的服务。
(八)对义工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要求至诚的项目点、服务点出具参加义工服务的证明。
(十)申请注销注册义工身份。
第四条义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至诚相关的服务守则。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义工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义工服务。
(四)自觉维护至诚和义工的形象和声誉,参加活动需佩戴义工证件,语言仪态要文明。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义工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义工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义工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义工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未经至诚授权,义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代表至诚社工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访谈或采访;或代表至诚社工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至诚社工的新闻或报导;利用至诚社工名义进行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或为自己牟利;
(2)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他人给予至诚社工(或被资助项目上)的金钱或物质资助;
(3)以至诚社工的名义,私自向捐助人和受捐人做出任何承诺;
(4)XX对外宣称自己代表至诚社工进行活动;
(5)擅自利用在至诚的义工服务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至诚社工的活动。
第五条义工须知
1、义务工作的定义
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2、义务工作的四个特征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
3、义务工作者
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是指具有义工精神,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4、义工精神
义工精神(参与、互助、奉献、进步)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
5、义工口号:
有困难,找义工;有时间,做义工;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6、义务工作的范畴
义工工作一般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文书、教练、康乐、护送、探访、辅导、劳动等社会福利性服务,也包括为公益性机构提供社会调查、策划宣传、协助管理等公共服务,还包括为大型活动提供联络接待、专业协助等义务服务。
7、国际义务工作简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国际义工协调委员会”(CCTS),欧盟也成立了“义工服务协调小组”。
1970年,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组织”(UNV),1985年,第40届联合国大会确定每年12月5日为“国际义工日”。
8、义务工作的主要价值意义
(一)对社会而言:
(1)传递爱心,传播文明
义工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2)建立和谐社会
义务工作,是提供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3)促进社会进步
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义务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对义工个人而言:
(1)奉献社会
义工通过参与义务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一尽公民责任和义务。
(2)丰富生活体验
义工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已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义工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3)提供学习的机会
义工在参与义务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
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三)对服务对象而言:
(1)接受个人化服务
义工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
(2)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
通过义工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义工以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建立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9、义工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
义工对所属机构应抱建设性的心态,积极主动参与管理、策划和组织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
为提高服务的质素,义工在参与服务时,不单要抱有热诚和冲劲,而且应留意下列数点:
(一)对工作的态度与责任:
(1)义工在决定参与某项服务前,必须清楚了解服务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与自身的兴趣、爱好、能力等是否相符。
不可轻率作出承诺,但对承诺了的服务必须尽心尽力完成。
(2)服务要守时,如因事阻延或不能出席,必须尽早通知机构职员及服务对象,以免对方久候。
(3)对机构职员及其他义工充分合作,互相鼓励,并勇于接受批评及作出改善。
(4)了解及坚守工作岗位,不擅加批评不了解的事物。
(5)关心与注视社会问题及需要,并定期参与有关义工培训活动/分享聚会,作自我增值。
(二)对服务对象的态度与责任:
(1)不应抱有施予恩惠给别人的心理,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以和蔼、友善及热诚的态度提供服务。
(2)具诚意地了解服务对象及其需要,常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不应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在别人身上。
(3)要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人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及其的情况或资料。
(4)要尽量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关系,不时留意服务对象的需要及情绪反应,如遇困难应定时向机构/职员报告,作适当专业跟进。
(三)对服务机构的态度及责任:
(1)认识机构的宗旨及工作范围,并遵守机构的规则及职员的指导。
(2)在服务过程中要经常与机构职员保持联系,接受机构职员的辅导,如果在工作上有疑难,应主动地提出商讨。
(3)应主动参与机构所举办的训练及研讨会等活动,并客观及负责任地提出改善或发展服务的意见。
(4)须审视工作环境及设备是否安全和足够,要有需要须向机构/职员反映意见,以作改善。
10、义工个人资料处理
(一)义工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被本机构作为申请参加本机构服务、训练或活动之用。
提供个人资格给本机构是自愿性的。
若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个人资料,本机构将不能处理有关之申请或提供服务。
请确保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
义工若有任何资料更改,应致电通知本机构的项目点或服务点,以便更能为义工配对合适的服务。
(二)义工提供的部分个人资料有可能提供予下列团体:
(1)有关的政府部门及社会服务机构,作服务安排之用。
(2)政府聘请的评估中心,作机构评估之用。
(3)其他义工同意公开资料的团体。
(三)义工有权查阅及改正所存有关个人的资料。
义工拥有查阅个人资料及取得有关资料文件的副本的权利。
第六条法律责任
(一)义工根据本机构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本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机构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机构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冒用本机构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机构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诚社工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