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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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

07-12-14】【点击次数:

817次】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炉、烤架、面包烤架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冷热饮水机类;电动机—压缩机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4和附件5);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4)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

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为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有规定要求时)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强制性认证的电磁兼容试验的检测项目为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4.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作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时,应与工厂确定监督日期。

工厂应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第一次获证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2.3年度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

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年度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认证机构应撤消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由认证机构对外公告。

4.5.3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4.5.4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4、附件5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1.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认证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进行核查。

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认证机构核查。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按每认证单元抽取一个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及指定试验。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

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基本要求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4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5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对于空调器等分体类产品应在主体机和分体机上分别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

附件2:

家用电器认证依据的标准

附件3:

产品型式试验送样数量的规定

附件4:

安全元器件清单,重要零部件、材料清单

附件5:

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清单

附件6: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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