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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的思考副本》

《关于农村低保的思考-副本》

第一篇:

关于农村低保的思考-副本关于农村低保的思考

农村低保是农村困难户的“活命钱”,对农村贫困群体构建安全保障网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纪检部门及媒体接连曝光关于低保乱发、冒领农村低保金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如何堵住漏洞,铲除农村低保工作中滋生腐败土壤。

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运行机制,让农村低保金真正成为困难群体的“保护伞”。

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待这些问题,我做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发现了不少问题。

比如“人情保”,尽管县镇村三级层层评议的办法,初衷就是要确保把低保金发给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人,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情’往往占了上风。

因为镇这级民政干部大多只有两人,任务重、时间紧,挨家挨户核查几乎不可能,事实上只能以村上报的公示及相关入保材料为准。

加之有很多村需要领低保的人多,但真正低保发放名额又有限,在这种‘求大于供’的情况下,村干部难以做到一碗水端平,有时就存在落个顺水人情。

即便有人有意见,等县民政局批下来后,提出意见也来不及了。

我镇村两委的干部有名,其中村书记名,高中以下学历的就占以上,在这些村干部中自身素质偏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就存在为家属孩子领低保,有的为身边的亲朋好友办理低保,这样的例子在村干部中占有以上。

结合今年中央、省市县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xx年3月份县乡两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基本纠正了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起对“贫”和“富”的科学评价机制,才能遏制农村低保发放和管理中的不规范现象。

当然,完善低保制度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惩治腐败。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无论是处于最基层的几位村干部,还是管低保的个别民政干部,面对困难户的“活命钱”,竟丧失党性和原则,自私自利,甚至直接贪污腐化,这实际上是很可怕的。

贪欲不改蛇吞象,一个人思想观念上的大堤一旦打开了缺口,解除了自己思想上的武装,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加大打击腐败力度,铲除滋生腐败土壤,在一定程度上比完善制度更迫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通过继续扎实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基本素质,才能不断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氛围。

第二篇:

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的思考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的思考

——以三明市为例

内容摘要。

自福建省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三明市的农村低保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建立了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稳定的低保增长机制、刚性的资金约束机制,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三明市的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农村贫困对象的识别困难,农村低保工作力量极为薄弱,补差和低保标准略显偏低等问题。

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需要在加快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贫困识别系统,强化基层低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经济差异确定补差和低保标准等方面着力,以发挥农村低保的作用。

关键词:

三明农村低保工作机制创新

xx年1月,福建省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从而打破了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的状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分析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缺陷,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才能使农村低保真正显示其效力。

一、现行农村低保工作现状

按照《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的要求,xx年1月起,三明市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并由量力施保到应保尽保,逐步走上平稳运行、规范管理的健康轨道,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建立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评审程序化。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须经过村委会初审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三审‛程序。

第二,公示规范化。

低保对象入保前,

1须经过两次公示,即村委会入户调查后及民政审批后,张榜公示。

并对公示格式文本、内容和时间作了统一规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确保公平公正,打造阳光低保。

第三,监督多元化。

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群众民主评议、社会等渠道多管齐下,有效防止了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管理动态化。

实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的年度动态管理机制,每年10月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审,根据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变化情况,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农村低保金的手续。

五、建档标准化。

根据省里统一规定,各地实行县、乡(镇)、村三级档案管理模式,实行‚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按统一标准整理资料档案,装订成册,规范管理。

(二)建立稳定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农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等适时调整救助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先后三次提高低保标准,从xx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至1900元;xx年起,针对副食品价格上涨问题,先后两次按标准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同时于xx年3月在全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化发放价格补贴。

(三)建立刚性的资金约束机制。

在资金筹措上,对县(市、区)负担20%部分,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县乡财政分级负担,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如大田县确定乡镇财政负担15%、10%、5%和不负担4个档次,明溪县实行县与乡镇6:

4比例负担,并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年底再与乡镇财政结算,确保资金及时到2位。

在资金管理上,将低保资金全额进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每月(季)直拨县民政局,专户专管、专款专用。

在资金发放上,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金融机构按城乡低保金发放程序进行操作,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中,低保户凭存折领取,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挪用。

二、现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消除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消除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待遇走出了一条新路,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成为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一)农村贫困对象的识别存在困难。

家庭收入的核算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也是一个难题。

福建省在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四类收入基础上,虽然对劳务收入和各种临时、隐性的收入再作细化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准确计算还有难度。

有的外出务工人员因个人能力和就业机会不同,实际收入差异较大。

另外,家庭成员界定难。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及(外)孙子女有赡养其父母、祖(外)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的农村生活中,女儿出嫁以后,社会约定俗成不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没儿子的老人,没有固定的赡养人。

同时,有的村干部在执行低保政策时,计算收入未按户为单位,而是以家庭成员中的某一成员或两三个成员有无劳动能力,来确定是否可纳入低保对象,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一户保部分成员的现象。

另外,个别村干部把低保政策当困难照顾政策,对家庭成员3有残疾等无劳动能力对象,给予纳入低保照顾。

(二)农村低保工作力量极为薄弱。

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最繁重任务在基层,特别是乡镇民政的审核把关工作。

但乡镇机构改革后,原有的乡镇民政办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没有专职干部承办民政事务,事务办的干部在遇中心任务时,还得服从其他工作安排,基层民政力量完全削弱。

另外,大部分的乡镇社会事务办缺少必要办公条件和经费,进村入户的交通工具也难于保障。

这样容易出现低保对象核查不到位,动态跟踪不及时等问题,有的应保不能尽保,有的应退不能及时尽退。

(三)补差和低保标准略显偏低。

目前省定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58元,省定月人均补差为110元。

三明市农村低保标准执行省定标准,人均补差在省定11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119元,但与xx年三明市农村居民人均月食品支出257元相比,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

主要因为:

省定三明市低保资金筹措比例为省补助金80%,县、乡二级承担20%,且省级补助资金按核定数的月人均补差110元的80%给予补助,而新增人员和资金省里当年不补助,第二年按60%补助,且一年一核定,这种情况造成一些县、乡镇财政负担过重,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补差标准的提高;且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的弹性小,增长速度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

三、农村低保工作机制的创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三明市广大农村中建立了‚一条重要的保障线‛,它保障了贫困农民最低生活,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因此,必须进一步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4制,解决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加快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

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立法的滞后,不能适应其建设的需要,造成了工作上和管理上的许多不规范现象。

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统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xx年以来,民政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启动了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程序,《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从根本上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才能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从而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有效的贫困识别系统。

一是开展低保票决制试点工作。

由乡镇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政助理员和熟悉村民情况的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票决会,通过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以提高低保对象界定的准确率。

三明市已有20%的村进行低保票决制试点工作。

二是建立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按照‚一个机构、一个办法、一个平台‛的目标,建立一个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与公安、工商、税务、住建、社保、金融等部门协作,对居民的户籍、车辆、房产、公积金、社保、就业、工商、国土、国税、地税、金融资产等信息全面审查,推进低保救助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明市已在梅列区、明溪县、清流县、沙县、将乐县开展试点工作。

三是要逐步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个人资信体系,从根木上解决受保障对象难确定的问题。

(三)根据经济差异确定补差和低保标准。

一是探索城乡低保‚并轨‛一体化。

鼓励有条件的县按照‚城乡并轨、同城一体‛的原则,先行先试。

梅列区自xx年起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农村低保‚门槛‛按年人均收入1900元标准进入,补助水平按照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350元执行,实现城乡一体补助水平,减少‚剪刀差‛。

二是实施分类施保。

在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档补助的基础上,应对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区别对待,如对危重病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按保障标准增发20%、25%、30%不等的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对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由于个人能力原因贫困,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按保障标准下浮10%比例享受,着力从帮扶措施上增强脱贫能力。

这样,既能够保证贫困人口受到低保的覆盖,又可以真正做到‚保障到位‛。

(四)强化基层低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目前一些县在机构改革中,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没有明确,应给予明文规定,并核定人员编制经费;二是建立健全乡镇民政机构。

根据乡镇所承担的救灾、救济、低保等众多的民政职能和繁重的任务,设置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核定具体的行政编制人员;三是设立村级民政协理员。

xx年9月起,三明市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管理办法,在村一级选聘民政协理员,做到有人做事、有人管事。

同时,保证基层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在下拨省级低保补助金的同时配套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基层特别是村一级干部的业务培训,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更好地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要求。

6综上所述,农村低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政府直接对困难群众给予‘兜底’式定期救助,是快速、稳定地解决部分人口的温饱问题的重要渠道。

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相互配合,统一行动,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低保工作的长效机制,是民政部门在社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林志达.农村低保制度绩效分析及机制创新—以闽四山区为例[j],财会月刊,xx(6)

[2]杨来胜、郭殿生.城乡居民低保目标选择与机制创新——以南京市为例[j],人口学刊,xx(12)

[3]刘祎.农村低保制度的缺失与创新[j],陕西老年学通讯,xx(6)

[4]林春生.农村低保:

创新救助模式[j],安徽日报,xx-11-21[5]贾康、阎坤、鄢晓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研究——对江苏省农村低保、医疗卫生和教育情况的调研[j],发展研究,xx(8)

第三篇。

农村低保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起,农村低保制度将由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农村。

农村低保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

农村“低保新政”犹如温暖的阳光照耀到贫困农民身上,为广大农村贫困人群拉起一道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

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农村低保资金哪里来。

低保对象如何确定。

低保制度如何做到规范管理运作。

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记者在基层采访发现,农村低保制度确实保障了贫困农民的吃饭问题,但他们仍然面临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基层县乡由于财力所限,也呼吁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多管齐下提高救助水平。

据调查,目前农村低保工作进展很大,但是实际运作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制约因素,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对象多与补助资金少的矛盾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农民抱怨当地的低保政策不公平,很多困难户享受不到低保救助,实际上就是因为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限制了农村低保的覆盖面。

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民政助理车万峰说,去年普查,特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8%。

在实施低保过程中,指标只有1518人,有接近一半的贫困人口享受不到低保。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标准,有人能得到救助,有人就得不到,引发了很多矛盾。

”他说:

“每年一到快要发低保金的时候,那些困难户整天到处追我,我也没办法,资金是有限的,指标只有那么多。

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越多,需要投入的低保资金就越多。

吉林作为粮食大省,很多产粮大县多年来财政一直困难,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资金短缺限制了农村低保的覆盖面,难以实现应保尽保。

吉林省民政厅的统计数字显示,吉林这个农业大省,有57%以上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特困人口达120万,占农村人口总量的7.7%。

由于筹措落实低保金极其有限,目前吉林省仅将42万户共80万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内,还有近40万农村贫困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制度内。

吉林农村的低保户,不少是因病所致,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渠道,每月的低保金对于他们来说只能买点药,日常生活还是非常艰难。

梅河口市海龙镇大榆树村有20多个低保户,村主任廉诚金说,低保户多是有病的,岁数大的,子女不在身边的,低保金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很重要,但是不够用。

村民刘玉琴今年66岁,一个儿子在车祸后变成了植物人,两个女儿一个嫁走了,另一个在外打工,她自己脑血栓、腰椎间盘突出,因为没有劳动能力,土地早已交回村里,基本没有收入来源。

在刘玉琴家里,记者发现屋内几乎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垃圾散落在地上没人清理,屋内摆设杂乱不堪。

见到记者,她捧着一个小药篮,里面堆满了各种廉价的药品,最贵的药也就十几元钱。

刘玉琴说:

“国家给的低保金确实帮了不少忙,但也没解决根本问题,有时候一天打吊

瓶就得花掉30多元,一年的低保金只能买一点药。

吃饭财政与配套资金的矛盾

德惠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副主任尹伟说,上面给的低保金其实不少,主要是地方财政没能力进行配套,只能“有多大锅下多少米”。

据他介绍,去年上级财政给德惠市共拨付低保金500万元,要求地方按照低保户年人均不低于240元标准进行差额配套,按照1.6万人计算,大约需要配套380万元左右,地方实在没有能力,只配套了70万元。

吉林省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谷艳芬说,近两年省政府每年拿出6900万元,地方财政列支配套资金,去年全省农村低保补差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40元,今年准备提升到360元。

谷艳芬表示,这个救助标准明显偏低,即使达到了年平均360元,仍然无法与城市低保的平均补差相比,维持低保对象的物质需要和基本生活仍有困难。

吉林省民政部门认为,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国家应适当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在低保资金上给予更多倾斜。

山东虽然是经济大省,但农业人口基数大。

省内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西部困难地区需要保障的人数多,实现应保尽保的压力仍然很大。

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民政办主任陈汝峰说,仲宫镇年财政收入大约xx万元,有教师700多名,事业编制的干部200多名,公务员50名,离退休干部100多人,不算临时工就有1000多人要吃饭,以人均月工资xx元计算,一年就要2400万元。

农村低保资金镇里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这样,乡镇每季度匹配5万元,一年20万元。

按说这笔钱不算多,但全镇职工至今仍被拖欠工资人均6000元,财力有限。

对于地方财政配套问题,吉林省桦甸市民政局局长郑维忠认为,目前县级财政的状况已经到了极限,桦甸市的财政状况算好的,也只能维持吃饭,去年全市财政收入只有4.2亿元,还不如南方发达省份一个乡镇。

“以目前吉林省县一级的财政实力,连开工资都勉强,根本没有能力去匹配低保资金。

”他说:

“建议国家在财政体制仍未理顺的情况下,不要再要求地方进行配套,一个是基层没有这个实力,结果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农村困难群众仍然得不到更多帮助。

吉林省民政厅干部提出,低保资金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首先,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上,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省级农村低保资金财政预算,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的增长机制,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统一研究,加大保障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其次,开设专门账户,建立统一的发放渠道。

农村低保资金应列入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各级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的专门账户,由民政部门管理,统一调节分配。

实现全省农村低保工作的“上统筹、下整合”,从而实现经办机构、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便民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形成统一的网络体系,使救助对象不被遗漏,享受待遇公平。

工作任务重与工作人员少的矛盾

安徽省望江县政府干部严定芳反映,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

基层没有编制,没有专职人员,目前的农村低保工作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村委会、社区承担。

如安徽省望江县低保局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还兼顾城市居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干部一般只有1~2名;村撤并后村委会也只有5~7人,管理对象有四五千人。

基层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工作难以应付。

华山镇政府民政办办事员刘萍说,镇民政办只有她一人负责低保工作,还要兼管残联、慈善、包村、招商引资等任务。

她说,农民收入主要由种植、养殖、打工构成,核算核定收入情况难,应该经常走村串户走访调查,但是精力根本不允许。

为此,区里掌握的标准是,宁松勿紧,宁可让困难户沾光,不让困难户吃亏。

对此,有的干部提出,为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配足乡镇、街道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

为各地配备微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农村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呼唤低保立法,避免工作随意性

有基层干部反映,目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办法、意见等来执行,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性。

一些农村干部说,从过去的“临时化”救济变为制度化低保是历史性的进步,我们更希望能够由现在的制度化走向“法制化”,通过立法确保低保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全面深入地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低保的目的是保障那些遇到困难的人群,不是“养懒汉”的,这点要注意区别。

基层干部分析,农村贫困家庭分很多种情况,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一是生理和智力有问题,家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二是因病返贫或家里有子女上学负担重的家庭;三是因为各种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减收造成的贫困;四是农村的鳏寡孤独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

此外也有少数宁可受穷也不愿干活的懒汉。

不少基层干部建议,为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效果,应该制定并完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第四篇:

农村低保(

一、xx村农村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全村4个村民组,534户人,1450人,有耕地面积1085人,农业人口1288人,占绝大多数。

xx风景区农村低保对象85户,138人,其中一类对象5户、5人;二类对象29户、45人;三类对象19户、32人;四类对象16户、26人;五类对象16户、30人。

低保户占全村总户数的15.9%,参保人数占全村总人数的9.5%。

按目前的发放标准计算,全年可发放低保金74780元,平均每人的年保障标准为541

三)低保对象确定难。

在与镇社会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村委负责人交谈过程中,不难发现确定低保对象上低保工作中比较困难的步骤。

确定低保对象困难大表现在:

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形收入难;二是困难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三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还有因建房、婚嫁甚至赌博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操作难,因计划生育子女多或被罚款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是否列入保障范围等,无法操作,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申请评议问题多。

2、实际保障范围与保障政策不一致。

就风景区开展低保工作情况来看,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xx年9月扩面提标后,xx村的低保人数为138人,但还是没有做到应保尽保,全面摸底年均收入低于820元低保线的有200多人,有近百人在低保线以下未能参保。

但“僧多粥少”,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最特困类弱势群体。

3、保障标准不能满足现行基本生活的需要。

多数基层干部认为,现在农村基本生活资料涨价不少,最低保障线相对较低;救助对象得到的补差也不高,xx村最高也只能领到235元/季度,低的才95元/季度,人季度平均只有135.47元,难以有效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们以一类对象为例:

大多数都是五保户和孤儿孤幼,无任何其它收入,按政策理论,假如他们的年收入为200元,其月收入约为17元,再加上每月应得的低保金78.3元,总计月收入为95.3元,按目前的物价只能买30斤大米和3.4斤猪肉,就连买盐巴的钱都没有了。

4、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困难。

界定标准的困难说到底是收入难以确定。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

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

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第三,老年人口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

家庭赡养费问题极为复杂。

如何计算赡养费,如何确认是否给付,给付多少。

没有标准,也就无法统计。

第四,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不科学。

比如,农村家庭种、养殖业设定的收入是假定一个正常劳动力劳作后所获得的收入,一个弱劳动能力者通常难以达到。

一亩

地定纯收入400元,实际上很难达到这个水平,养一头猪定纯收入200元,不是专业户,家养的最多其实也就是100元左右。

工作不够规范另外,由于乡村工作事务杂,时间紧,低保对象的“三公榜”有流于形式现象,不能够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低保工作缺乏基本条件。

突出表现在。

一是缺少工作人员。

村、乡两级普遍反映,人手比较紧张,工作难以落实。

第五篇:

农村低保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估、审核、公示,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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