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长期未安置但房价上涨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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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长期未安置但房价上涨怎么办
拆迁后长期未安置,但房价上涨,怎么办?
拆迁后长期未安置,但房价上涨怎么办?
房价上涨,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审判规则】
拆迁人违法实施拆迁给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拆迁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双方未能就安置达成一致,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
而后,房价上涨,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陈山河于2002年4月末向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瀍河分局购买涉案房屋,并于同年5月末,获得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
而后,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向陈山河征收涉案房屋。
2002年8月下旬,陈山河将涉案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交予指挥部,次日,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全部被强拆,当时陈山河家中共有三名家庭成员。
指挥部于同年9月经陈山河索要,分两次向陈山河支付人民币合计一万元。
2003年年末,陈山河向指挥部一万元。
前述三笔款项的相关字据中均具有房产公司(洛阳中房地产)盖印的财物专用印章。
经另案法院认定,指挥部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拆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陈山河以洛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强拆违法,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讼,请求判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
【争议焦点】
拆迁人违法实施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损失,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
之后。
房价上涨,在无适当房屋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情形下,应以何种标准确定拆迁补偿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强拆涉案房屋,经另案法院确认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承担。
洛市价房字(1997)第5号文件《关于公布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
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失去评估条件,其赔偿标准可参照《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定。
陈山河庭审中称其104.31平方米房产均为营业房,应全部按营业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陈山河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94706.52元(含陈山河已领取的20000元)。
原告陈山河、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亦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但上诉人陈山河以洛阳市人民政府违法损坏了其房产为理由请求国家赔偿,只能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方式上亦只能适用法定的国家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本案的赔偿方式应适用赔偿金的方式,而产权调换为拆迁程序中的补偿方式问题,与本案国家赔偿程序中的赔偿方式无本质关系,本案不能以产权调换为赔偿方式。
故对上诉人陈山河有关产权调换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因上诉人陈山河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一审法院参照《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陈山河的赔偿数额,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山河不服二审判决,申请称:
首先,一、二审法院参考《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争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为94706.52元,明显不当。
其次,2002年拆迁时,因政府相关部门不认可争议房屋为营业房形成纠纷,至一审判决时,房屋价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继续以《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价格难以在同区位实现产权调换。
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
指令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规则评析】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亦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系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亦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具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予以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系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是指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人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在此情形下,对上述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及相关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
在此期间,房价上涨,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负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适用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
(一)、
(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