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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与财产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应符合:

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劳动产品不是财产,拥有价值也不一定是财产,拥有价值并且可人为控制也不一定是财产。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区别于物权。

其次,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再次,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一定与智力创造有关,比如把自然界的图案作为商标。

】范围: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以及新型知识产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概念: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

一、特征:

(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

】;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二)专有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三)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必须分别向对方的国家重新申请。

(四)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就不再受保护了。

【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由于其原本就不是他人进行创作或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所以可以一直进行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展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

二、性质:

知识产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没有专利局代表国家进行授权,专利权就无从产生,因此专利权带

有行政权性质。

这一观点是错的】

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

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一、临时措施

概念:

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

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

书面申请状;有关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相应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可能因该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

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解除停止措施。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

有关停止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

二)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和商标权由

、管辖与时效专利权由省级政府所在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著作权各高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一审,对于商标权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一审。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概念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特许出版权时期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是一种公权力,只有出版商能够获取。

现代著作权,《安娜女王法》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中国:

191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出版特权

著作权

只保护出版商

首先保护作者

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

由君主或政府授予,是恩赐

是公权力

是私权力

著作权

版权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注意保护精神权利

强调保护经济权利

视作为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

普通财产

反映

法人不享有完整著作权(还包

法人享有完整版权(工人归雇

括工人)

主所有)

著作权转让受限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即,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第二节独创性

独创性不是首创也不是独一无二。

一、独创性的“独”

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一)“独”的两种情况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别。

【演绎作品】

【两位摄影师拍下相同的作品,3岁儿童随手画的图被一家公司用做商标,一家电话公司号码薄,有一名记者速记方法准确记下每个字,临摹名画,路人碰巧抓拍了警察与歹徒的情景:

从结果反推,达到独创,分辨事实行为】

二、独创性的“创”

独创性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

【翻译具有创,五线谱谱写成简谱和把汉文改成盲文不具创】

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接触+实质性相似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即使被告的成果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但若被告能够举证该部分并非原告独创,而是源于第三人,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向前找】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法律保护】

一、思想:

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注意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思想无版权。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内容。

是错的,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集中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混合原则”。

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下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某些物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艺术美感【实用艺术品】。

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如果其不是单纯的“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仍然受保护。

四、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内容违法的作品】。

五、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

六、竞技体育活动;其展示的是运动力量与技巧,而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成为作品。

七、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

实用功能与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应该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造高度。

五、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

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包含设计者眼中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之美。

如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设计图建造或者制造出了工程或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该工程或艺术的美感与其实用功能是否能够分离。

模型作品:

为展示、实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与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带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征,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

一、发表权:

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

“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发表权的特点:

(一)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二)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三)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人事权利的制约。

二、署名权:

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包括署真名、假名或暂时不署名。

抄袭他人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还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作者最初发表作品时选择暂不署名,并不代表他放弃了署名权。

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三、修改权:

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该权利受到必要限制:

如建筑设计者在创作出了建筑作品之后,建筑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必要的改动;对于电影摄制,对小说或剧本的重大修改,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和思想感情,就不构成对该权利的侵犯。

五、特殊权利,是确认作者可以实施某种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且他人在合理条件下不能拒绝。

主要有收回作品权、接触作品权、追续权等。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属权利。

一、复制权:

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二)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的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技术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一)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

(二)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三)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等行为不算);(四)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分类:

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主要指按照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

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作品的行为;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二、发行权:

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行为的构成:

(一)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二)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与网络传播的区别:

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意味着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而“提供作品”则并不涉及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

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是指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

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与。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

(一)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

(二)作品原件和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三、出租权:

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文字作品不享有出租权】

四、公开传播权:

其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

以下几种也是公开传播:

受众在地理上是分散的,但是同一时间不特定的公众能够欣赏作品;受众欣赏作品的时间分散,但日积月累的效果是大量公众能够欣赏作品;在半公开场合,如学校、机关和工厂等传播作品。

包括:

(一)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在我国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

(二)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三)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也即点对点式的按需点播。

与广播权区分:

1、传播方式不同;2、公众的可选择性不同;3、权利实际行使主体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直接由作者行使,而广播权大多数应许可他人行使。

(五)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例外: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五、演绎权:

其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电影和汇编等,由此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

(一)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二)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三)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将汉语变为盲文是复制行为而非翻译行为】

(四)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需在选择或编排作品方面体现独创性。

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其次,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

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因在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三、外国人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一)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或者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了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协议或共同参加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包括《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条约》和TRIPs协议。

(三)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上述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首先出版,或者再非缔约国首先出版之后,30天内在缔约国出版。

第二节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发表、登记不是享有著作权前提。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

(二)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

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或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都不是作者;提供思想和创意的人不是作者。

创作作品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对作者不要求行为能力。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创作者没有著作权的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

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作人员吗、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实习生或试用人员;

(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其著作权归属:

1、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2、对于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委托作品概念: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则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约定著作权,没有人身权,有财产权】

三、合作作品

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

要构成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们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愿。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根据合作作品能否被分割分两种情况规定:

(一)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作者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利界限行使属于他人的权利。

(二)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为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另外,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与普通作品也有所不同,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四、演绎作品

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

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翻译是最为典型的演绎作品。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

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造的合意,而汇编作品则要求对各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创造性的方法。

因此如果汇编者首创了一种新的方法对作品或者其他材料加以选择,则这种新方法是不受保护的。

如果任何人运用这种方法对同样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的结果是相同的,说明使用该方法的过程没有给汇编者留下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

汇编者与众不同的个性无从发挥,由此获得的结果并不是汇编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一旦原作作者已经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拍成电影,就不能再阻止对电影作品的正常利用。

(二)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一般指电影公司】行使。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约获得报酬。

(三)对电影作品的制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权获得报酬,并在不损害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单独利用。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六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原因

(一)产生原因:

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二)解决方案:

1、降低对著作权作品的要求;2、另行制定特别法。

【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

(三)三个公约:

1961《罗马公约》,1970《日内瓦公约》,1996《WPPT》。

中国未加入《罗马公约》。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出版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的概念及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对该文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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