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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业3带答案doc.docx

合同法作业3带答案doc

一、问答题

1、物权有哪些特性?

具体是什么含义?

2、什么叫原始取得?

什么叫继受取得?

二者各有哪些主要形式?

3、物权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4、动产与不动产是如何区分的?

区分二者有何意义?

5、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6、所有权有哪些权能?

7、共有的类型有哪两种?

二者有哪些主要区别?

8、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有何意义?

9、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10、我国法定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1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异同?

12、什么叫做“物权法定”?

为什么要物权法定?

13、债权的相对性有哪些具体体现?

14、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

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15、什么是公平正义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

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16、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

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17、什么是鼓励交易原则?

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

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二、名词解释

物权一物一权种类物物权请求权善

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留置权

~1、

1、甲出卖电脑于乙,同时约定甲作为借用人继续占有电脑1个月,此种交付

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

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

2、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物权的效力是对特定人的效力B、物权的变动在交付时发生C、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D、物权类型的设定原则上采任意主义

3、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该合同订立后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甲()。

A、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B、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C、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D、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4、以下属于物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甲之建筑材料添附于乙之房屋

B、甲对于无主动产进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C、甲与土地所有人乙订立地上权契约而取得地上权

D、依善意取得之规定,甲取得先前属于乙所有的动产

5、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

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

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一、问答题

1、物权的特性:

(1)支配权;

(2)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

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4)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2、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2)、生产、先占、孳息、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继续取得:

基于他人的权利取得物权;有:

基于法律取得物权;移转取得、创设取得。

3、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物权客体消灭、物权的抛弃;

相对消灭:

物权的转让、因公法原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4、动产和不动产是根据物的可移动性对物的分类。

动产是指能够在空间上自由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为动产;

不动产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

二者的区分及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二者可承担的权利类型不同,用益物权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

(2)二者发生权利变动时的要件(或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因二者权属发生争议的诉讼管辖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转让和诉讼管辖等有特殊规定,如权属转让为要式行为,动产则没有这些限制。

在诉讼管辖上,不动产争议和动产争议使用不同的规则。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5、物权的优先效力

(1)

、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

(2)、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

买卖不破租赁。

6、

(1)占有(对物进行管领);

(2)使用(在不改变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利用);

(3)收益(收取由物所生的经济价值);

(4)处分(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7、类型: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区别:

按份共有:

(1)共有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份额;

(2)如无约定,全部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均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3)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实物不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分割事物,否则只能拍卖、变卖或折价);(4)共有物的处分须得到多数份额(2/3)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

(1)以共同关系为基础;

(2)财产部分份额;(3)对财产的处分须得到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同意;(4)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8、区分两者的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

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9、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0、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它50年);

(2)±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50年);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11、共同点:

抵押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

目的都是确保债务的清偿,对象都是物的交换价值;

区别: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12、定义:

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原因:

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13、具体体现: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4、合同自由: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形式、决定合同内容及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原因: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体现:

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15、合同公平正义原则:

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原因:

强调双方给付义务的等值性,与合同自由原则互为补充。

体现:

规制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风险的分配;附随义务的合理分担。

16、公序良俗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心

rrfto

原因:

(1)、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体现:

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

利益。

17、鼓励交易:

(1)、指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

(2)、是鼓励自愿的交易。

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原因: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

体现: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

区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3)、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允许承诺改变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5)、形式要件不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6)、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二、名词解释

物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种类物:

性质,种类相同的物。

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的危险时,权利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碍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权利。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装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留置权:

乃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用以偿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产生的债务或税务。

~1、

1、B

2、C

3、C

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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