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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要点年

卫生法学复习要点(2012年)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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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1、卫生法学概念:

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2、卫生法学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

3、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

医学的发展常常导致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

(2)对立法的影响

众多医学科技成果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

卫生发展对立法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医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

堕胎、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变性手术、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2)国家卫生监督

(3)预防为主

(4)依靠科技进步

(5)中西医协调发展

(6)动员全社会参与

5、卫生法的渊源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国际条约

6、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

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7、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9、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10、医师资格的取得

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作期满一年的;

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④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⑤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

⑥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医学硕士生和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的,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12、、医师治疗特权

在一些极特殊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师职业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治疗特权,或称为医师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

包括:

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急症抢救治疗中的默示同意;为社会公众利益而行使的治疗特权;人体实验中的治疗特权;患者意思表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患者的意思表示有悖于医师执业操守。

1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

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5、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应即时书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6、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17、尸检的有关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8、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2)行政调解;(3)人民调解;(4)诉讼解决

19、医疗事故中下列因素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关键:

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0、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

(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

21、法定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23、《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殊药品种类包括:

(1)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24、《献血法》有关采血的规定

一般采200毫升,最高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2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

(2)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3)受理下列人员的复印或复制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4)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封存及保存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6、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医护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医疗纠纷

(1)医疗过失引发医疗纠纷

①责任心不强

②技术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③规章制度不落实

④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①因服务态度粗暴引起的纠纷

②言语不当引起的纠纷

③违反制度开假诊断书引起的纠纷

④向患者收红包

2、患者原因引起医疗纠纷

(1)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2)不配合治疗

(3)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4)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

(5)缺乏医学知识

(6)有意嫁祸医方

3、医疗体制的因素

(1)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弱化

(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3)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

(4)发生医疗纠纷后,缺乏完善的处理机制

4、医患关系现存的信任危机

(1)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①医患关系物化趋势

②医患关系分解趋势

③患者与疾病分离趋势

(2)患者对现有解决机制不信任

①患者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

②患者不信任诉讼

③患者不信任行政调解

④患者不信任行政处理

27、医疗纠纷的防范

1、国家制度健全

(1)国家尽快立法

(2)国家司法公安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采取社会救济补偿,建立医疗意外保险

2、医院加强管理

(1)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法制宣传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实施科学管理

(3)强化设备管理

(4)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提高医护人员整体素质,树立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1)医务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

(2)学习法律、法规,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

(3)加强责任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加强和患者的沟通

(5)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病案的管理

(6)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28、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29、护患纠纷的产生

1、护理过失引发纠纷

(1)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①药物查对失误

药名查对失误

药物剂量查对失误

②病人姓名、床号查对失误

因查对失误发错药

因查对失误造成新生儿调换

(2)执行医嘱不严格

①盲目执行错误医嘱

②执行医嘱错误

执行医嘱失误

擅自改变医嘱

(3)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①静脉穿刺输液时忘松止血带

②洗胃操作不当造成胃穿孔

③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④导尿忘记松夹

(4)护理工作不负责任

①擅离职守

②不仔细观察病情

③交接班不仔细

2、非护理行为引发纠纷

(1)护士原因

①法制观念淡薄

②缺乏沟通能力

③服务理念落后

(2)患者原因

①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②不配合治疗

③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④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

(3)国家、医院等客观原因

①医院方面:

管理制度不合理

就医环境恶劣、设计不合理

护理人员配备不足

纠纷发生后处理不当

缺乏医护人员的职业培训

②社会及国家方面:

现代医疗技术发展改变护患关系

社会舆论导向影响护患关系

医疗体制不健全

医疗保险发展缓慢

相关立法不完善

3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1、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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