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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导客渠道代理合同

长兴县绿城-玉兰花园”项目场外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1088号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长兴县绿城-玉兰花园”住宅项目(下称“本项目”)之开发商,乙方为具有合法房地

产销售经营资格的专业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之导客渠道代理商,双方协商,本着发挥各自优势、

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代理期限

2015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_日止。

在本合同期满前的一周内,双方应就后

续安排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者,则签订新的导客渠道代理合同;如未达成一致者,本合同到期后,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2.代理范围

2.1委托物业为“绿城-玉兰花园”地址:

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1088号,本项目名称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

2.2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2.3本合同的履约范围: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尚未预售或未出售给第三方的该物业内的商品

房,具体可售物业清单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3.甲方责任

3.1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该项目具备房地产合法销售的条件,并向乙方提供项目

的相关销售资料,同时确定甲乙双方项目对接负责人。

3.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应予以积极配合接洽,甲方应指定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配合乙方的推荐介绍工作,对乙方推介的客户进行楼盘介绍、讲解工作;并且甲方负责签约、登记、按揭、交房、办证等售后服务工作。

3.3甲方负责该项目的销控工作,该项目的价格、房型或数量等有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在客户面前虚假承诺,不得传递不附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信息。

如因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4甲方有权依据市场情况及在附合相关部门制度下调整价格体系并确定客户的最终成交价格,乙方对外陈述售价必须以甲方的统一价格为准。

3.5甲方在乙方所推荐的客户中有数个客户同时争夺项目中同一房屋时,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售予项目利润最大化者,如该等客户予甲方利益相同时,则应售予先下定金者。

4.乙方责任:

4.1乙方应严格遵循诚信代理,不向客户作不实承诺或对外披露。

4.2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售楼条件(售价、折扣、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客户导入

的介绍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4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乙方的销售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推介并销售该物业;

4.5乙方在经甲方认可情况下,可在公司的门店、网络平台及其他媒体平台上进行项目推广,并可在精选门店摆放配合该物业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

4.6乙方可自行在每日安排至少1人在项目销售现场内作为乙方销售驻场代表,并将驻场人员告知甲方。

乙方进场人员负责与甲方案场对接、接应转介客户之现场接待服务。

乙方对驻场人员管理,必须符合甲方销售现场的所有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4.7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出更有效的销售及推广方案,积极地为甲方利益考虑而提议其他的营销手段。

4.8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推介客户介绍代理物业的相关情况,配合甲方与购楼客户签署《定金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等。

4.9乙方在客户与甲方完成买卖手续后,方可复印客户相关交易材料,以备结算代理服务费时核对之用。

4.10乙方可派销售人员陪同自身销售网点推介之客户到本项目之现场售楼处,乙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进入案场参与案场的作业,客户接待完毕,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等为乙方做书面客户确认(填写《绿城-玉兰花国无客户看房确认单》),双方各自存档备查。

4.11代理期内,乙方须派至少1名销售管理人员与甲方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对接相关代理工作,并保证双方管理人员每月举行一次销售总结会议(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4.12甲方需督促乙方推介之客户交缴购楼款和办理按揭手续;

4.13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之方式进行操作,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操作而引起的一切索偿要求

(包括诉讼或非诉讼形式),由乙方自负一切后果。

4.15乙方业务人员不得在项目基地四周500米范围内对正常前来参观客户进行拦截与干扰,

在此周围拦截所得的客户,甲方不予看房确认。

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5.乙方代理服务程序:

5.1乙方推介之客户,由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由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

并在《绿城-玉兰花园客户看房确认单》(《附件一》)上进行客户登记确认;

5.2所有购楼客户均由甲方与其签订《定金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签约过程乙

方予以协助;

5.3乙方推介之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再签订《成交确认

书》(附件二)确定客户购房事实;

5.4购楼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及首付款等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购楼客户开具收款收据;购房款由购楼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6.乙方销售业绩的确定与客户的界定:

6.1乙方销售业绩确定: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确定乙方的销售业绩;乙方客户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签署预售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限按揭客户),即视为乙方的业绩。

6.2客户的界定

若某客户界定为乙方推介客户,则需满足:

附加条款1。

6.2.1乙方在推介客户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如当天推介当天即需到访甲方现场,乙方须提前电话

沟通确认,并在看房当天填写《客户确认单》,甲方项目对接人员和乙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该客户为非

甲方自有客户后,于当日以签章或签字形式予以确认;甲方销售终端中录入。

6.2.2甲方在进行客户确认时,查出该客户属甲方自有客户,则不予确认;乙方推介的客户第一次到甲

方现场参观时,原则上应该由乙方直销人员陪同前往;若乙方推介的客户自行到访,如确实在乙方提交

给甲方的客户确认记录中存在记录的,应确认为乙方客户。

6.2.3

1个月期间内实现认购,

乙方推介客户经确认到访,并经乙方派驻人员确认后,若在合同终止后则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若在合同终止后1个月期间内未实现认购的,则该客户转为甲方自有客户。

6.2.4如客户登记的夫妻、父母、子女,上述直系亲属购买同一套房屋时,以直系亲属中首次到访时间确认客户归属,如上述直系亲属分别购买不同房屋,则按实际购买的房屋数量确认客户数量。

6.2.5所有业主老带新客户归属甲方所有。

6.2.6甲方在确认乙方客户之前,若该客户已经被确认为其他渠道导入的客户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有权拒绝确认该客户为乙方客户,但若甲方仍然确认该客户为乙方客户的,则该客户即视为乙方客户,成交后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导客服务费。

甲方确认乙方客户后,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客户为其他渠道导入的客户,否则,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均视为乙方导客成功。

若出现异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导客分销服务费的结算及奖励方案

7.1本合同所称导客分销服务费是指甲方针对所有乙方导入的客户成交而支付给乙方的成交佣金。

7.2本合同所称总销金额指:

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乙方成交客户已签定预售合同的总金额。

7.3渠道导客分销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7.3.1乙方成功推荐客户与甲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同意:

成交5套及以下,按客户签约金额1.5%比例向乙方支付成交佣金;成交6套及以上,超出5套成交按客户签约金额1.8%比例向乙方支付成交佣金(不包含乙方之前推荐的前5套房屋)。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3.2乙方推介客户经甲方确认成功后,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相应的实物奖励,该奖励与正常佣金不重复。

7.3.3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服务费及税费。

7.4成交佣金的结算:

7.4.1佣金结算的依据: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销售期内,所有通过乙方渠道导入的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按照客户实际回款数额为结佣依据,回款数额以甲方财务统计数据为准。

7.4.2佣金结算的时间:

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佣金一次。

乙方每自然月30号前将结佣请款单报送甲方,甲方签收后,应在次月的15日前核算完毕并结算佣金给乙方。

甲方如对佣金的结算有异议,应在当月的月底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7.4.3每月具体应结算佣金的资料:

客户交接单、销售合同、贷款批准证明、佣金结算表及甲方所需的其他合理材料。

8.双方约定

8.1在销售过程中,所有协议均必须由甲方与购房者签订,所有房款(含定金)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乙方无权与购房者签订任何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2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制定的价格表进行销售,不得超出最高和最低限价,凡超出最高限价所得收益应全部归甲方所有,低于最低限价由乙方全额补偿销售房款。

8.3甲乙双方定期召开例会,掌握销售进度、制定方案、讨论并解决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

8.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如因乙方或客户原因造成违约,则乙方不得收取佣金,已经收取的,应当全部返还给甲方。

9.终止合约

9.1乙方若有与甲方内部职工混淆客源的嫌疑或以任何形式利诱甲方销售人员或者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经过双方确认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退一罚一,即如果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佣金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此类房源佣金,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等额的佣金作为违约金。

如果甲方尚未支付该房屋佣金,则甲方不予支付乙方该类房屋佣金,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等额的佣金作为违约金。

9.2乙方中介员工不得在甲方项目现场方圆500米范围内(竞争项目除外)拦截甲方客户,一经甲方有确实证据查实,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9.3如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本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可书面告知整改并予十五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违约方;

9.4双方在本合同解除前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影响。

9.5《绿城玉兰花园中介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绿城玉兰花园中介分销案场作业流程》《合同结算单》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约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处理。

11.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之补充协议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签署页)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附件一:

客户来访确认单

绿城-玉兰花园乙方客户来访确认单(A联:

乙方留存)

客户信息:

姓名:

性别:

手机:

来访区域:

年龄

预约看房日期:

预约看房人数:

来源信息:

推荐中介代理公司:

所属分店:

分店电话:

业务员姓名:

手机:

兹确认上述客户属于贵公司推荐的有效客户!

匚有效推荐签署确认:

**案场销售内勤:

兹确认上述客户年月日时已至案场参观!

匚来访签署确认:

乙方工作人员:

甲方对接工作人员:

渠道经理:

案场经理:

匚签署不确认:

开发商确认人:

不确认原因:

绿城-玉兰花园乙方客户来访确认单(B联:

乙方留存)

客户信息:

姓名:

性别:

手机:

来访区域:

年龄

预约看房日期:

预约看房人数:

来源信息:

推荐中介代理公司:

所属分店:

分店电话:

业务员姓名:

手机:

兹确认上述客户属于贵公司推荐的有效客户!

匚有效推荐签署确认:

销售内勤:

兹确认上述客户年月日时已至案场参观!

匚来访签署确认:

乙方工作人员:

甲方对接工作人员:

渠道经理:

案场经理:

1—签署不确认:

开发商确认人:

不确认原因:

附件二

绿城-玉兰花园乙方客户成交确认书(A联:

甲方留存)

成交房号:

幢单元室成交日期:

年月日

8/11

客户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护照号:

手机:

中介信息:

中介代理公司:

所属分店及:

分店电话:

中介业务员姓名:

手机:

签署确认:

客户确认:

中介工作人员:

现场销售员:

销售内勤:

渠道经理:

案场经理:

绿城-玉兰花园乙方客户成交确认书(B联:

乙方留存)

成交房号:

幢单元室成交日期:

年月日

成交面积:

m;成交总价:

9/11

客户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护照号:

手机:

中介信息:

中介代理公司:

所属分店及:

分店电话:

中介业务员姓名:

手机:

签署确认:

客户确认:

中介工作人员:

现场销售员:

销售内勤:

渠道经理:

案场经理:

附加条款:

1、客户保护期的约定

乙方推介的客户在甲方的“OA”系统中无来电、来访纪录,则认定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

乙方推介的客户如在甲方的“OA”系统中有来访纪录,从介绍日期倒推30天内有到访、回

访纪录,则认定该组客户为甲方自有客户,乙方推介客户不成功;

乙方推介的客户如在甲方的“OA”系统中有来访纪录,从介绍日期倒推30天内无到访、回

访纪录,则认定该组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乙方推介客户成功;

乙方推介客户经甲方确认成功后,若在“客户来访确认单”上首次到访日后30天内实现认购的,则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若在首次到访后30天内未实现认购的,则该客户转为甲方自有客户。

2、乙方推介客户成交后非甲方原因要求退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关佣金,如涉及此类问题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由此对甲方公司及项目形象造成任何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情结严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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