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名54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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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名5411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名5411)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函[2015]12号)。

1.3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灾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1.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1.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为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险情出现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六盘水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

     水城军分区司令员

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盘县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钟山区人民政府、水城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文体广播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能源局、市供电局、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1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引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2.1.2市改革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1.3市教育局:

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2.1.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铁路运输;协调保障灾区电力、成品油恢复和供应稳定、通信畅通。

2.1.5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6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1.7市财政局:

负责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

2.1.8市人资社保局:

负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1.9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

开展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2.1.10市住建局:

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异地选址重建规划以及工程建设工作。

2.1.11市交通局:

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1.12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2.1.13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1.14市林业局:

协助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督促林区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和综合治理。

2.1.15市国资委: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所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急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1.16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1.17市文体广播新闻出版局:

负责协助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政策法规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2.1.18市安监局: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1.19市旅游局:

负责督促经旅游部门评定的具备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2.1.20市能源局:

负责督促市能源企业和煤矿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21市供电局:

负责协调、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恢复和保障工作。

2.1.22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

负责组织铁路沿线、车站等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相应险情时,为及时、有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成以下应急处置工作组(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2.3.1应急管理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成。

主要负责为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其任务是:

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对防止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2.3.2抢险救援组,由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组长由灾害现场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5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权划分,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信息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县、乡、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

监测要以定期巡测与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巡测一般为半月或每月一次,汛期监测要根据降雨程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

如发生灾情或出现险情时,监测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灾情和险情。

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与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应,共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预警,为关注级。

用绿色表示,不发布。

二级预警,为关注级。

用蓝色表示,不发布。

三级预警,为注意级。

用黄色表示,预警区内群众要观注降雨量,做好隐患点的监测。

四级预警,为警报级。

用橙色表示,预警区内群众注意降雨量,做好隐患点的监测与应急撤离准备。

五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

用红色表示,预警区内群众要时刻观注降雨量,做好隐患点的监测与应急撤离与抢险救灾准备。

3.2.2信息发布

预警预报信息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渠道向广大公众发布。

3.3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3.1预报等级为5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3.3.2预报等级为4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3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3.4当预警预报漏报时,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工作

当发生灾情或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快速组织抢险救灾,将受灾群众撤离至临时安置场所,在灾害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灾害监测,防止人员进入。

同时按规定速报灾情或险情。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4.2.2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2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4.2.3灾害速报内容包括:

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4.2.4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尽最大限度把灾害损失降至最低。

4.3启动应急预案

4.3.1当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灾情信息,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4.3.2当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灾情信息,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4.3.3当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市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4.3.4当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当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快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采取适当应急响应措施。

4.4.2当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快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II级应急响应,采取适当应急响应措施。

4.4.3当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快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市国土资源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市级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适当应急响应措施。

4.4.4当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快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适当应急响应措施。

4.5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4.5.1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5.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应急终止

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后,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终止。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

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需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部门,根据单位职责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6、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2预案演练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案演练作为提高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能力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

6.3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教育、文化、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6.4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

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预警区:

指经分析预测,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并通过各种渠道发出预警预报信息的区域。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3地质灾害级别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小雨

0.01~10

中雨

10~25

大雨

25~50

暴雨

50~100

大暴雨

≥100

高易发区

≤50mm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50-100mm

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五级

100-150mm

三级

四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150mm

四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中易发区

≤50mm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50-100mm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00-150mm

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五级

≥150mm

三级

四级

四级

五级

五级

低易发区

≤50mm

一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50-100mm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四级

100-150mm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50mm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五级

7.3地质灾害级别分级标准

序号

地质灾害等级

级别分级

1

特大型地质灾害

Ⅰ级

2

大型地质灾害

Ⅱ级

3

中型地质灾害

Ⅲ级

4

小型地质灾害

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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