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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工学院章程范文

商丘工学院章程范文

为帮助大家了解商丘工学院,下面,为大家分享商丘工学院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序言

商丘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以工科为主的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创办于1994年,前身是商丘科技专修学院,以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主,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自学考试教育。

xx年经河南政府批准,在商丘科技专修学院基础上建立商丘科技职业学院,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

xx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商丘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商丘工学院,实施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公益性原则,实现了从经验型管理到专家办学治校的历史性转变。

学校创办以来,抢抓发展机遇,同国家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相适应,在艰苦创业中突起,在激烈竞争中奋起,在改革创新中崛起。

商丘工学院人在校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了不懈奋斗,创造了令人感叹的发展奇迹。

学校的发展史,就是一代商丘工学院人为发展民办教育不断追求卓越、开拓创新的探索史;是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不断艰苦奋斗、发奋图强的创业史;又是为完成肩负历史使命而不断经受考验、发展壮大的发展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使商丘工学院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类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商丘工学院

英文名称ShangqiuInstituteofTechnology

学校网址.sstvc.

学校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学校属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第四条学校(指商丘工学院,二级学院称为学院,下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学校事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定位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坚定不移走与区域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道路,不断探索新建本科院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之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施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大力倡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追求真知、厚德精技”的校训,深入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适

当开展专科教育、成人继续教育,适时举办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董事会章程,学校享有

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

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条例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自主确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联合办学、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自主确定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及职数;

(六)本着精简、效能原则,依据学校规模自主确定教职工数量、校内学术组织、行政和党群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党委监督和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维护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民办教育收费规定,实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举办者与董事会

第十五条学校由商丘兴华教育投资集团出资举办,创办人丁华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办学自主权使用不当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三)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情况对学校提供配置。

(四)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学校教育体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举办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或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设备,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支持校长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明文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领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举办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领导机构,《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另订。

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依据相关规定,选聘校长、副校长,决定对校长、副校长(执行董事、校长助理)及重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使用和任免。

(二)确定学校办学方向,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指导重大项目改革,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经费收支预算,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整改意见。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工作岗位实行全员聘任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奖惩,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对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依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平获得出guo(境)、出校学习、交流机会;依法依规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基金的权利;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业绩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取得相应薪酬。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对岗位、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诉求并申请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及聘约合同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加强个人修养,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弘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五)确立“爱心服务”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聘约合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评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职工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先奖优的首要标准。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含与外校的交流生及国外的交流生)。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通过国家招考、正式录取并注册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以及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综合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正获得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依据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经过团组织推优,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四)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听证、投诉、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予以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校长及校务会议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设常务副校长一人、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三)提出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向董事会提出年度经费投向意见,执行董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校领导召集和主持。

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执行董事、校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议事工作需要,议事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职称晋升;

(五)评定学生学位授予;

六)受理学校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各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由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学术水平高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由各自组织制定并开展工作。

第七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申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校、院(部)和行政处室两级基层工会组织。

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做好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学校共青团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各二级学院设团支书记一人(兼职)。

第四十三条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学校老同志作用,关心、教育、培养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支持统一战线对象依法参加民主党派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第八章二级教学院(部)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学科和专业设立二级教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在学校总规章制度下,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级教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工作规划,管理内部人员;

(二)进行二级教学院(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拨付的经费、设备及其他公共;

(四)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二级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为本院(部)行政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职1-2人;设学生管理秘书、教学管理秘书各1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九章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中共商丘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支持校长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党内干部任职、内设机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等,由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校党委在二级教学院(部)设总支(支部),负责本院(部)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部)党总支(支部)的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内自主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做好本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五)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一条中共商丘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行政法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权力进行监督。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纪委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每届任期5年。

第十章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根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教育教学合作,引进优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章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主要包括学费收入、董事会投入、上级奖励收入、财政拨付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审计制和风险评判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学校名义获得的知识产权、校名等无形资产。

学校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学校校徽为蓝色图形,由汉字“工”、数字“1”、书本三种元素组合而成一只飞翔的大雁。

校徽配以中英文校名。

整体寓意为:

以工科为主的商丘工学院团结一心,五育并举,放眼世界,勇争第一,誓做中国民办教育的领头雁。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校徽证章。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上方为学校徽志图案,下方为中英文校名,颜色为红底黄字。

第五十九条学校校训:

追求真知,厚德精技。

第六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5日。

第十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对其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同意后予以聘任。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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