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CCFXSRKOO4.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5730804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32.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编号CCCFXSRKOO4.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编号CCCFXSRKOO4.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编号CCCFXSRKOO4.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编号CCCFXSRKOO4.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编号CCCFXSRKOO4.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编号CCCFXSRKOO4.docx

《编号CCCFXSRKOO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号CCCFXSRKOO4.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编号CCCFXSRKOO4.docx

编号CCCFXSRKOO4

编号:

CCCF-XSRK-OO4:

2006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01-06-29发布2006-01-01第一次修订2006-03-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总则……………………………………………………………(3)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3)

3工厂条件检查……………………………………………………(3)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5)

5审批发证…………………………………………………………(6)

6证后监督和换证…………………………………………………(6)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8)

8投诉和申诉………………………………………………………(11)

9收费……………………………………………………………(11)

10附则………………………………………………………(11)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12)

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5)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

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批发证

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投诉和申诉

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9.1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

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灭火器分为:

1.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4.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5.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8.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第三条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

第五条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三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

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2

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

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3

灌装灭火剂的设备

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4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

5

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

准确度

,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

6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1.6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

7

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包括加热装置)

数量、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温度计准确度±1℃

8

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

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

9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0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1

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2

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3

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4

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钢坯拉拔)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5

瓶颈收口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6

淬火、回火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7

喷砂机或抛丸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备注:

序号6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

序号11-17的设备为CO2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

附件2:

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要求

1

卷尺、卡尺、千分尺、壁厚千分尺、高度尺、喷嘴口径检测工具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2

温度计、秒表、测力仪

准确度:

温度计±1.0℃,秒表±0.5s(60min内),测力仪±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

3

测量范围、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4

螺纹环规、塞规

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

5

环境试验室

20℃±5℃,体积≥10m3

6

灭火器喷射试验室

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

尺寸10m(8m)×2m×2m

7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4.0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

8

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

生产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

9

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其中CO2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

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

10

万能材料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1

筒(瓶)体探伤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2

冲击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3

金相分析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4

压扁试验机

生产手提式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5

无损测厚仪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6

硬度计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附件3:

手提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100具。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21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3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2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干粉灭火器振撞试验加2具)。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判定准则:

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或流通领域或使用单位处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6具。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监督检验基本项目按表1规定,必要时可由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增减,年度监督时发布。

表2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合格判定数Ac

各检验组合格判定数Ac

总判合格判定数Ac

A类

不合格

B类

不合格

C类

不合格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3)

0

0

1

1

3

2

20℃喷射性能试验

2

0

0

1

1

3

操作机构检查

(2)

0

1

1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0

0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0

0

1

1

6

结构检查

(2)

0

0

1

1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0

0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2)

0

0

9

筒体(瓶体)爆破试验

筒体(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2)+(4)

0

0

0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2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0

0

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0

0

14

阀门检查

(2)

0

0

15

手册检查

(2)

0

0

0

注:

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13、14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2.判定准则:

按表2规定:

a.每检验组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