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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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讲解
龙门县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6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中所指的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班子成员,村聘用干部,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的自治,党支部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村党支部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帮助、指导农民增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尽快改变本村面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
2、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五好”目标,抓好本村党建工作,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壮大农村党员队伍,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负责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5、负责村、组和村办企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6、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综治、治保、计生等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7、维护本村社会、政治稳定,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同定购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应尽的义务。
5、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负责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7、抓好综合治理,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8、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定,负责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好本村财务,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9、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10、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其他村干部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本村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对口指导。
第三章工作补贴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村干部的工作补贴由县补贴、镇补贴、村自筹等部分组成。
县拨部分作为基本补贴,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基层财政所,财政所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的考核意见,直接发到村干部个人账户,按月发放。
各基层财政所每月要将村干部补贴发放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按照村干部每年12月份的县补贴平均水平下拨年度奖金,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年度考核评比的结果,分等次进行发放。
第五条乡镇(街道)建立以奖代补制度。
乡镇(街道)补贴部分改变过去定补和均补的办法,实行以奖代补,每年年终通过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给予不同等次的补助。
第六条村可以在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情况下,视本村经济状况从集体经济纯收入中提留10~20%作为村干部固定补助。
第七条推行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
累计缴费10年以上(含10年)又达到退养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到退养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且本人不申请延伸缴费至满10年的,可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村干部在任期届满落选或其它原因离任,如本人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社保部门审核后,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达到退养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经个人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前脱产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原工作年限,由参保单位申报,经县社保部门审核后,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其缴费至满10年,补缴费用的个人应缴部分由被保险人缴纳,参保单位应缴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情况特殊的,由县社保局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机制。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关心、爱护、支持村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对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大力宣传,给予表扬和奖励。
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报复村干部的行为,维护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目标责任与考核
第九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年终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14项,考评总分为100分。
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1、集体经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10分)。
考核标准:
①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②管理规范的得3分,一般的占1.5分,差的不得分;③集体经济收入逐年增加的得5分,与去年持平的得3分,递减的不得分。
2、农民增收情况(8分)。
考核标准:
①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占3分,好的占3分,较好的得2.5分,一般的占2分,差的不得分;②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好的占2分,一般的占1分,差的不得分;③农民收入占3分,农民收入有实质性增加的得3分,与去年持平的占2分,递减的不得分。
3、基础设施建设(10分)。
考核标准:
①道路建设占4分,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②水利建设占4分,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③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占2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4、公益事业(6分)。
考核标准:
①办好各种公益事业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②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占3分,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5分,差的不得分;③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差的不得分。
5、社会治安(10分)。
考核标准:
①及时化解民事纠纷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②社会治安稳定,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得3分,发生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不得分;③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得2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分;④无越级和违法上访的得3分,发生越级和违法上访的不得分。
6、财税征收(3分)。
考核标准:
协助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占3分,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7、计划生育(8分)。
考核标准:
①机构、设施达标建设占2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②按时完成“四术”任务的得6分,未完成一起任务的扣3分,直至扣完。
8、护林防火(6分)。
考核标准:
①无乱砍滥伐行为的得3分,存在乱砍滥伐行为的扣1分;②无重大山林火灾的得3分,发生重大山林火灾的不得分。
9、文教科卫(8分)。
考核标准:
①崇尚文明,抵制迷信,村风良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②实行科技兴农占2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③村容村貌占2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④防疫措施落实占2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差的不得分。
10、农村合作医疗(6分)。
考核标准:
村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100%的得6分,100%~80%得4分,80%~60%得3分,60%~5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11、殡葬改革(4分)。
考核标准:
殡葬火化率达到100%的得4分,100%~80%得3分,80%~60%得2分,60%~5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
12、党务村务管理(10分)。
考核标准:
①坚持用“四民工作法”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开支占3分,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②实行“村帐镇代记”,财务帐目规范,月清月结占4分,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③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各类制度建设占3分,好的得3分,较好的得2.5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13、党的建设(8分)。
考核标准:
①“四民工作法”、农村党员联系村务工作责任制和村小组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健全,有记录、有操作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②每年发展一名党员以上的得3分,未发展的不得分;③班子建设加强,党员作用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14、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它重要任务(3分)。
考核标准:
能按时高质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它重要任务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第十一条考核检查方法。
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年初,乡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与各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年底,乡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考核组对村“两委”班子集体及个人的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
考核为不称职者,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2、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奖金报酬挂钩。
考核得分85~100分为优秀,领取100%的绩效报酬;考核得分75~85分为称职,领取80%的绩效报酬;考核得分60~75分为基本称职,领取50%的绩效报酬;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得领取绩效报酬。
3、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管理使用挂钩。
考核为不称职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第三年考核仍不称职者,是党(总)支部委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免去职务;是村委会成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提出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罢免;是村聘用干部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村委会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委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