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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

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总代):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武汉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依据

1、依据。

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二)申报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二、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

(一)示范工地评选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

(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

(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进行。

三、建筑工地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一)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

1、八层及八层以下:

砌体完工前;

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

主体完成1/2;第二次:

砌体完工前。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文件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施工现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内容如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施工现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内容如下: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规定:

1.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5)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

2.凡在我市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手续。

3.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受过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

未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受过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械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塔式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程序:

(1)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的塔吊有交叉作业的。

(2)塔吊安装在市区主干道附近,在作业半径内的。

(3)塔吊作业半径内有高压电线的。

(4)塔吊作业半径与毗邻建筑物、构建物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八、模板支撑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规定:

1.模板支撑系统禁止使用木支撑体系以及无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脚手架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支撑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办法》程序。

2.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搭设,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建筑混凝土,并落实监理施工旁站制度。

九、脚手架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要求:

1.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经市建委注册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将搭设方案经市安全站进行专家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92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4.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篮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规定实施,均应在安装搭设完毕后,分段组织验收,每次提升(下降)或重新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禁止将报废的起重钢丝绳用作悬挑脚手架保护钢丝绳或卸载平台的钢丝绳,禁止使用竹篱笆代替施工脚手板。

十、施工用电、安全防护

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实施。

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及电梯井防护列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基座必须采用不小于14号的工字钢固定,钢管搭设高度不得大于10m,每次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不大于10m搭设一道水平防护平台;水平防护平台采用钢管、木枋及模板搭设,平台之间每个楼层电梯井内应增设一道水平兜网。

十一、基坑支护

1.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以及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自2010年2月起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3.必须对深基坑支护及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填写《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审查后签字盖章。

施工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各类证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备检查。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3、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十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总责,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六)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十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要制定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结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九)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填写监理日志,下达的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要有回复记载,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记录和专项变更记录应齐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和新增时,应对照人、证进行审查,确保人证相符,并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六、行政处罚类

(一)根据《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界定为8类,共111款,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根据不良行为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示时间为3-6个月,需要撤销公示的须经原批准公示机关和部门批准;

(二)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21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

1、被省建设厅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2、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施工企业;

3、一年内同一企业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被责令停工处理的;

4、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或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企业;

5、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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