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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X年X月X日发布

XX公司

 

1.目的

为了规范XX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本厂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车辆,公司专职驾驶员,公司全体员工,以及进入本厂工作的其他社会车辆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

3.1.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2.非机动车: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3.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5.职责

5.1综合管理科:

5.1.1负责公司公务车辆信息管理和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5.1.2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5.1.3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处理。

5.1.4负责公务车驾驶人员的备案登记管理。

5.2安技环保科:

5.2.1负责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5.2.2负责组织交通安全检查。

5.2.3负责组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考核及证件核发。

5.2.4负责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件的核发。

5.3财务部:

5.3.1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厂内机动车年检费用的支付。

5.3.2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公务车年检、维修保养、保险费用的支付。

5.3.3交通安全管理罚款收缴。

5.4各部门:

5.4.1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检查。

5.4.2厂内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5.4.3根据工作需提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名单,共同参与技能考核。

5.4.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及处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

6.1.1公司内车辆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专业厂

以及仓库等封闭区域的场地,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仓库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大牵引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1.2厂区主要道路、停车场、试车跑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公司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内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

6.1.3公司公务车、商品车按规定停放,车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的商品车、试验车禁止载客行驶。

6.1.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环保科备案。

6.1.5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得进入厂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6.1.6厂区内行人必须靠路右侧便道行走,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6.2.公司驾驶员管理

6.2.1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⑴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⑵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⑷公务车驾驶员要有2年以上的实际驾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本部门部长批准,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以驾驶公务车辆。

6.2.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厂内机动车(叉铲车、电瓶车等)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且必须按规定办理《准驾证》,方可在厂内驾驶机动车或厂内机动车。

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通报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2.3公务车驾驶人员须在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上路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对于超速行驶、酒后开车、闯红灯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将按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进行二次处罚,情节严

重者将禁止驾驶公司车辆。

6.2.4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

并持有安技环保科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否则,禁止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6.2.5公司商品车驾驶人员必须向安技环保科备案(实习驾驶员除外),经安技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考试合格,持《准驾证》方可驾驶。

驾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6.2.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6.2.7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6.2.8各类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6.2.9驾驶证逾期未审、暂扣期间,禁止驾驶公司公务车辆,违反规定者,责任人按无证

处理。

6.3.公司车辆管理

6.3.1公务车辆安全管理

6.3.1.1公司配发的公务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有义务向综合管理部提供车辆完好状况证明,综合管理部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6.3.1.2公务车辆使用人要经常检查所驾车辆状况,保证所驾车辆安全有效,禁止驾驶有

安全问题车辆上路,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6.3.1.3各部门公务车辆要指定专人驾驶和管理。

他人如果使用车辆,必须经过车辆所属

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依据本办法的公车私事条款进行处理;

6.3.1.4公司各部门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要主动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否则,由综合管理部暂时将车辆收回停运。

待违章接受处理后,再将车辆发还;

6.3.1.5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

时封存。

6.3.2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

6.3.2.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6.3.2.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6.3.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3.2.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6.3.2.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6.3.2.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6.3.2.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6.3.2.8生产管理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6.3.2.9厂内机动车辆由生产管理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⑴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⑵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⑶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⑷车辆事故记录;

6.4.交通安全事故报告

6.4.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安技环保科外,要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用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肇事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察,明确事故责任,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

6.4.2发生交通事故,报告交通队,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科同时也要报告保险公司现场确认事故损失,准备进行保险理赔;如涉及租赁车辆,则按合同规定的事故处理流程处理。

6.4.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技环保科报告事故详细情

况(时间、地点、人员伤害、车辆损坏状况、对方(三者)受损情况等)。

事故报告要报

本部门部、厂长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因为迟报、瞒报所造成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6.4.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隐瞒不报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都由责任人自

己承担;

6.4.5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报告安技环保科,涉及公务车辆

的还应通知综合管理科。

6.5.交通安全事故处理

6.5.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公务车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

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6.5.2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6.5.3在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交通法规细则进行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技

环保科组织生产管理部、事故部门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办理》进行调查和处理;

6.5.4驾驶公务车辆发生同等责任或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期间严禁驾驶公务车辆。

事故处理完结后责任人重新驾驶公务车辆,要依据事故损失大小,由责任人申请,报所在部、厂长和管理副总批准后,可以重新驾驶公务车;

6.5.5公车公事

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需费用先由自己垫付。

如果需要费用较大(1万元以上),保险公司又不能先行垫付的,由司机所在部门填写所需费用申请单,报副总和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从公司财务部借款垫付。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保险赔偿后,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

有(无)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分为:

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无责交通事故。

饮、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交通事故车辆财产、人员伤害等保险理赔后,超出理赔部分,2000元(含)以下,个人负担。

2000元以上,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个人和公司按比例承担(见下表)

名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公司车辆全责

50%

50%

公司车辆主要责任

40%

60%

公司车辆同等责任

30%

70%

公司车辆次要责任

20%

80%

公司车辆无责

0

100%

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公司安全指标完成,主管领导接受行政责任追究处罚。

⑺发生的一切车辆违章,由车辆违章驾驶人员承担。

6.5.6公车私事

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支付。

公司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5.7无证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6.5.8驾驶商品车在公司内发生交通事故,依据责任认定和财产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5.9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公司安全工作指标完成者,主管领导接受行政责任追究处罚。

7.业务/管理流程

8.记录

序号

表单名称

保存地点

保存期

1

2

3

9.附则

9.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2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本页无正文)

附加说明:

本制度提出部门:

本制度归口部门:

本制度起草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会签人:

本制度审查人:

本制度审定人:

本制度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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