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与衡量实用标准》DB63T1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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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与衡量实用标准》DB63T1110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heatisland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3.1.4 申请评价方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后继续使用。

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

3.1.6 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49项)

优选项数(共18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共11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8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8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8项)

室内环境质量

(共5项)

运营管理(共9项)

5

3

3

2

1

5

★★

6

4

4

4

2

7

5

★★★

7

6

6

5

3

8

9

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55项)

优选项数(共21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共8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15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8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0项)

室内环境质量

(共6项)

运营管理(共10项)

4

5

4

5

3

6

★★

5

8

5

6

4

7

7

★★★

6

10

6

7

5

9

13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3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

3.2.4  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

4  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

4.1.4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青海省地方标准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1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3  住区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4  根据青海本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7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

4.1.18 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

4.1.19 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规范要求。

优选项

4.1.20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用集约化停车系统。

4.1.21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22  有效地保存表土,利用废弃土,减少土方外运。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

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热量或冷量计量设施。

4.2.4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膜等作为直接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一般项

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2.6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

4.2.7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8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4.2.9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10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4.2.11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

4.2.12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表3或表4的节能评价值。

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

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

优选项

4.2.13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

4.2.15 住区内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2.16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4.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14的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

一般项

4.3.8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2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4.3.14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地下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

4.3.15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优选项

4.3.16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3.17 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

(新增)

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3   禁止使用国家和青海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

一般项

4.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不参评

4.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或楼层间隔采用无梁楼盖技术。

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4.4.11 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

优选项

4.4.12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3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4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

4.4.15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

4.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

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dB(A),夜间不大于35dB(A)。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

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

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4.5.6 住宅厨房、卫生间下水系统无串气和“泛臭”现象;厨房排烟道和卫生间通气道无串气(味)现象。

一般项

4.5.7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8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9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4.5.10 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

4.5.11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优选项

4.5.12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5.13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人室内。

4.5.14  明厨、明卫、明走道。

4.6运营管理

控制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4.6.5 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新增)

4.6.6 对室外人工水系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保持水系水质良好。

(新增)

一般项

4.6.7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

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8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9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10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11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2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

4.6.13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4.6.14 对公共设施(如集中空调系统、水池、水箱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新增)

4.6.15 制定设备及耗材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分类管理,设备应有科学的运行计划和详细的设备运行记录。

(新增)

优选项

4.6.16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

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4.6.17 利用非传统水源时,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控,确保用水安全。

(新增)

5  公共建筑

5.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5.1.7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5.1.12 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

5.1.13  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

优选项

5.1.14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5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6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中的相关规定。

5.2.3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107规定的4级要求。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0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2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3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

5.2.14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2.16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采用绿色环保制冷剂。

(新增)

5.2.17  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

5.2.18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表3或表4的节能评价值。

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

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

5.2.19 集中空调(采暖)系统,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

5.2.20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优选项

5.2.21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22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23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或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空调系统的采暖制冷量占总采暖制冷量的比例大于25%。

5.2.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照明功率密度(LPD)的目标值。

合理采用自动控制照明方式。

5.2.25 建筑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5.2.26  通过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被动式方式节省全年全楼能耗15%。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5.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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