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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授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授课教案

【篇一:

劳动合同制度教案示例(人教版)-教学教案】

导入新课

在我国,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了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

而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个体内容,又是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的。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被体现出来的呢?

我们说它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合同体现出来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什么?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这就是我们在这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

讲授新课

四、劳动合同制度(板书)

劳动合同制的基本含义(板书)

(1)什么是劳动合同(板书)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

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同学们在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庆当签订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同时,劳动合同还具有社会性质。

因为,劳动合同不仅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作为以订立合同形式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性质:

1)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都相应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社会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

但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

所以,在现代企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方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

这是我国劳动合同与资本主义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它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本人。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双方都是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劳动合同。

另外,这一特征也表明,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该单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录属关系。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对方的一员,并在用人单位

内离开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劳动者个体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规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时间外,一般还应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不但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而且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医疗等问题;职工因病、工伤、残废、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上面我们分析了劳动合同这一概念,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三个问题: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是谁?

3)劳动合同具有什么性质与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一员,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为确立劳动关系和为明确在劳动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社会性质。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适用期;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什么是劳动合同制度(板书)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制度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相互选择和科等协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反映劳动关系的制度。

也就是说,从经济角度讲,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是一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一种合同制度,实行上述用人制度时,必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教师可结合下面的图表来讲)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它出现于80年代,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1995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又将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并加以规范。

到1996年底,我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下更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劳动者):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交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另外,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息息相关,它是每一个劳动者在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的协议。

3。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板书)

1)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板书)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那些条款。

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依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职务(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纠纷处理(劳动争议)。

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它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

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必要劳动条件,有了必要劳动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而解决子女入托、上学及住房等问题则是补充条件。

以上这些内容只要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

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其一,双方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没有必要再写进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

因为,这些条件对于高速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2)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目的(板书)

请同学们结合前面讲过的内容思考和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宰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目的就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板书)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来进行签订。

平等自愿的原则(板书)

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依附于对方;自愿,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

【篇二:

劳动法教案(谢成军)】

郑州华信学院

教案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院系(部)管理学院

授课班级11级人力资源管理主讲教师谢成军

使用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一四年二月

课程简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管理专业和法学专业一门必修课程。

本课程以实际需要为前提,主要讲述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理论。

在论述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还对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进行学习和讲解。

本课程要求学生在学好相关经济法学和劳动保障相关专业内容时,才能学习本课程。

本课程重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本公共关系课程课程是针对管理学院11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学时安排为34课时,其中理论课时为28课时,课堂讨论事件为6课时,另外课外将安排安排学生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的分析。

本课程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讲授和实习锻炼,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

使同学们在学习后熟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案例,并能熟练解决具体问题,更高好地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参考教材:

(1)《劳动法(第三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2008年);主编:

王全兴

(2)《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主编:

贾俊玲

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年级11级本科

教研室主任(负责人)签名:

任课教师签名:

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篇三:

劳动法教学案例】

劳动法教学案例

1、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

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

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

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

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

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此案的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2.1999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

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

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

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王某诉称:

“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它工作。

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试分析: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劳动合同无效。

因为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某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了法律所禁止

的欺诈手段通过厂方的体检,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所以王某与厂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法;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

因王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对印刷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据,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3)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4)由于王某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停止履行该劳动合同,王某无条件离开该厂。

3.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

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

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某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

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黄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

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

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

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

期间,郭女土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

2002年8月15日,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郭女土即流产。

随后,郭女土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土的其它要求不能接受。

郭女土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试分析:

(1)该厂提前与郭女土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为什么?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

(1)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规定。

①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②《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的要求合法。

因为:

①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②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③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应该这样处理:

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②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③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5.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纳2000元抵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半年,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3000元违约金。

试分析:

某企业的做法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

(1)招用童工。

《劳动法》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取2000元抵押金”。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证)。

(3)“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调整试用期限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企业不得单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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