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缩印版南方医科大学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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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缩印版南方医科大学专用

知识产权法

单选20分多选30分简答、论述、案例共50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统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客体为一种无体财产、内容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

作品的构成条件(必要)

(一)独创性、即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经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和技巧等。

(二)客观性:

即可感知性,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受作品的内容。

(三)可复制性:

指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成多份。

著作权的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内容:

1发表权:

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指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指作者对已完成创作的作品进行改变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②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内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拟删除)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署名权修改权保护做平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一、实质条件:

作品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被固定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形式条件

Ø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Ø履行登记手续的作品才能取得著作权;

Ø加注著作权标记的作品才能取得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Ø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修法草案: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程序、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以及大型辞书等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汇编作品

1、汇编作品的概念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汇集起来,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Ø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Ø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委托作品

1、委托作品的概念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的概念又称为派生作品、再次创作作品,指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Ø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创作者享有。

Ø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匿名作品

Ø著作权由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但署名权除外。

Ø作者身份一确定,著作权即归属作者。

无主作品

Ø无主作品的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物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Ø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Ø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①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邻接权邻接权也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2、保护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出版权等。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的利用与转移

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继承、

其他利用:

债的担保、信托、破产财产强制执行的对象;证券化;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

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1、作品刊登以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Ø此项法定许可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互联网上的法定许可

Ø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Ø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强制许可

1、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2、申请人事先已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著作权人请求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无法与著作权人协商作品的许可使用;

3、申请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

4、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

5、作品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律所规定的报酬;

6、作品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在专利法上统称为发明创造。

发明的概念

Ø我国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Ø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的概念

Ø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一、实用新型必须是某种产品,如机器、设备、器具等,而不能是一种方法;

第二、实用新型必须是具备一定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Ø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注意:

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是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等。

外观设计的概念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消极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所提出的申请,并且该申请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要构成抵触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触申请要在申请日以前提出;

(2)抵触申请要在申请日后公布;

(3)前后申请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绝对新颖性标准(全球新颖性标准):

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公开过,才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2、相对新颖性标准(本国新颖性标准):

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本国范围内未以任何方式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3、混合新颖性标准:

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就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

三、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总结: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四、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该国或其他国家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该申请人享有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一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

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

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专利代理机构;

5、优先权要求;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二)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1、用于确定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判断是否侵权提供依据;

2、它是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性的主要依据;

Ø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

一份权利要求中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若干从属权利要求,而且前者应写在后者之前。

Ø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Ø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达到其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Ø独立权利要求一般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

Ø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Ø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一般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用语。

(三)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

1、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是一种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

说明书中所公开过的技术特征,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出来,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范围小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范围,就会造成一部分技术被无偿公开。

反之,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必须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公开。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找不到相应的公开说明,则这部分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的日期,也是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的标志之一。

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起构成专利被正式受理的标志。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Ø方式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方法。

(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

Ø对于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Ø对于方法专利而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方法专利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转让专利的权利(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五)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Ø专利标记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用以反映该产品法律状态的文字、图形等标记。

Ø专利号是指被批准的专利申请号。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

(三)正确行使专利权,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四)支付“一奖两酬”。

专利权的限制

(一)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善意使用或者销售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先用权

先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时,其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

(四)临时过境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科学研究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BOLAR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七)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通过行政程序而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制度。

●商业性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需要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启动程序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即交叉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颁发

●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对反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

●强制许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应当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他人

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提出裁决请求,并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请求费

●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的终止

●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专利权人请求终止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

(八)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申请人

Ø专利申请人是指就某一项发明创造有权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项已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人。

Ø根据取得专利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专利权人分为原始专利权人和继受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

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解释

中心限定原则:

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扩大解释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理解的范围。

周边限定原则:

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折衷原则:

指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

专利权的保护

①全部技术特征规则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字面范围与等同范围

等同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根据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判定方法: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判定时间:

侵权行为日

全部技术特征规则的判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捐献规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落入保护范围的判断: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的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未经许可(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除外)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商标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

几种特殊的商标

1、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联合商标:

将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

4、防御商标:

将同一商标注册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上。

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一)使用原则:

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二)注册原则:

指商标权因注册行为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三)混合原则:

也称折衷原则,指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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