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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事略清李圭

鸦片事略

清李圭

  ●卷上鸦片为中国漏,为百姓鸩毒,固尽人知之。

而其于郡县流行之本末,禁令弛张之互用,与夫英人以售鸦片而兴戎乞抚,又以恶鸦片而设会劝禁:

三百年来之事,则未必尽人知之。

用就见闻所及,或采自他书,或录诸邮报,荟萃成此,附以外国往来文牍,曰“鸦片事略”。

  考亚细亚洲南境,有国曰印度,汉书所谓身毒,又称天竺者也。

广袤四千余里,东界缅甸,西界阿富汗、俾路芝,南际大海,北迄葱岭,东北界廓尔喀、哲孟雄、布鲁克巴诸部落,密迩三藏。

国区为五。

地形入海之处为南印度;温都士坦古称中印度,其厄纳特为四方适中之地;孟加剌为东印度,其会城曰加尔格达;西印度跨恒河,与阿富汗、俾路芝接壤;克什米耳为北印度,即古之宾国。

西北距英吉利,水程约二万里,东南距粤省,不及万里。

国朝见据于英吉利,英设总督驻焉。

印度属英本末译附:

印度幅员居中国三之二。

在昔,其国物产之备,文字之盛,制造之精,中国而外,无与比伦。

国内部落,各为君长。

明中叶,有部长名巴白者,霸于诸部,自立为帝,号其朝曰:

“泰麦”。

万历间,有英京伦敦商贾数人,合资创贸易公司于印度,以通商东土,曰:

“印度公司”,英君给以凭照,准在东土通商,不许他商继迹。

初仅于印度滨海数处,购地造屋,若村落然,不数年贸易日盛。

嗣因印人时与构难,英君又准其在印用兵自卫,于是购兵船,举官长,练兵丁,筑炮台,规模渐扩。

时印度泰麦朝犹盛,无可乘之隙,而英人亦尚安分也。

其后,国势渐衰,部落相继作乱,英公司自卫之兵因此而增。

其在印度之荷兰国人,法兰西国人亦皆以兵自卫。

诸部长相争,多求助于西人,西人立功恒索地以酬,最著者英人也,辟地故日大。

乾隆间,泰麦之君为英人所攻,不敌出走,继将辨嘉霸夏亚利撤诸地永属于公司。

公司且与之立约,每年取银八百万两,泰麦几不国,英竟以一贸易公司称霸印度。

时英君虽不自兼其国,而虑公司尾大,亦遣大臣驻其地以箝制之,又调军士数队戍焉,俸饷仰给于公司,又命于伦敦设署为印度公司总署,凡事由署议定,然后传令于印度。

自是公司之权,年大一年。

其邻地失睦与之战,有不降服者,或索地,或与盟,使类于属国。

咸丰七年,公司所属兵已二十有六万人,年中度支需银九千五百万两。

是年,土人作乱,与英人构难,欲尽逐英人。

英人之居内地者多遭骈戮,曩得境土岌岌可危,英人并力死战,经年卒使其归服。

然公司之权,亦由是而日替,盖平是乱,英君力也。

事后,英君下令其地不再属于公司,而为英之藩属,公司原设之员,亦皆隶于国君。

英君遂兼有印度,称印度皇帝焉。

夫此公司也,基于贸易之事,卒以二万里外之大国献之,虽曰人事,岂非天哉!

  其地,东南两境产“波毕”,即罂粟花也。

取其浆,抟为块,曰鸦片,今所谓洋药也。

泰西人纪载之书:

罂粟初产埃及国,周威烈王时,希腊人以其汁取入药品食之,能安神止痛多眠忘忧。

隋唐之世,阿剌伯人自立为天方国,重希人医学,希人名罂粟汁曰“阿扁”,阿人遂变扁音为芙蓉,波斯人又音变为片,故有阿芙蓉、阿片之名。

明人医学入门云:

“鸦片一名阿芙蓉”,始见“鸦片”二字。

盖自印度南洋展转传至中国,复变阿音为鸦也。

成化时,中国得其取汁之法。

嘉靖初,其法益精。

泰西化学家谓鸦片内有一质曰“醉质”,食之令人多眠,盖醉去也。

渐久惯受醉质,则成瘾;既得瘾,过时不食,全体废弛;食则复初,而精神日耗,死则随之。

阿剌伯既广种植,土耳其、波斯诸国效之,欧罗巴洲各国亦种此印度种。

最后,其种有二十五,而堪用者甚少。

产土耳其、波斯多白花白子;产印度者两种:

一亦白花白子,一红花黑子。

平原所植,俱白花;出喜马拉山俱红花。

法国人以其子榨油香美,颇好之;英人亦用其浆为药材;印人则取干块为饼,嚼食款客;南洋诸岛有生食者;俾路芝以西各部酋皆酷嗜之,亦生食也。

明末,苏门答腊人变生食为吸食。

其法:

先取浆蒸熟,滤去渣滓,复煮和菸草叶为丸,置竹管就火吸食。

回教严酒禁而酷嗜鸦片。

近二十年,美国因旅居华人吸食者众,亦有习食成瘾者。

印人亦多习食,毒物蔓延遂及天下,而中国受祸为独钜。

欧洲近今不种,阿剌伯、土耳其诸国,俗尚因循,故所产不加多,而印度得英人督率,榨浆抟块,以机器代人力,遂年增一年。

其来中国者,名有四:

产迈尔洼部而由孟买出海口者曰“白皮”,乃印度官中自种,箱百六七十枚至二百枚,重百斤,今所谓小土,即小洋药也;产孟加剌部之派托拿者曰“公班”;宾乃斯者曰“剌班”,一曰“姑”,乃英吉利官中所种,箱四十枚,重百二十斤,则皆由加尔格达城出海口,今所谓大土,即大洋药也;其他,波斯所产曰“新山”,又曰“红肉”;土耳其所产曰“金花”,亦俱为小土也。

  英人初有印地,岁征其税,后见流入中国,吸食渐众,销路日畅,于是印度人之操其业者,莫不争种。

印酋英官见获利之钜也,咸命官经理其事,不许民间私种。

英于孟买,加尔格达两海口,设关榷税,箱纳英金六十磅。

前明万历十七年,定阿片每十斤税银二钱,是为中国征税之始。

康熙二十三年,海禁弛,南洋鸦片列入药材,每斤征税银三分。

其时,沿海居民,得南洋吸食法而益精思之,煮土成膏,镶竹为管,就灯吸食其烟。

不数年,流行各省,甚至开馆卖烟。

雍正中,定兴贩鸦片烟者,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并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尚未及吸食者罪名。

乾隆二十年税则,仍载鸦片一斤估价五钱,似征税如故也。

  嘉庆十五年三月,京师广甯门盘获杨姓身藏鸦片六盒,请交刑部审办。

得旨:

“鸦片烟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骤长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致戕贼身命,大为风俗人心之害,本干例禁,该犯杨姓胆敢携带进城,实属藐法,著即交刑部严审办理。

惟此项鸦片,近闻购食者颇多,奸商牟利贩卖,接踵而来。

崇文门专管税务,仅于所属口岸地方稽察,恐尚未能周到,仍著步军统领、五城御史于各门禁严密访查,一有缉获,即当按律惩治,并将其烟物毁弃。

至闽粤出产之地,并著该督抚关差查禁,断其来源。

毋得视为具文,任其偷漏。

”二十年三月,谕粤督蒋攸钅舌等奏:

“酌定查禁鸦片烟章程。

请于西洋货船到澳门时,先行查验,并明立赏罚,使地方知所惩劝。

”等语,“鸦片烟一项,流毒甚炽,多由夷船夹带而来。

嗣后西洋货船到澳门时,自应按船查验,杜绝来源。

至奥省行销鸦片烟,积弊已久,地方官皆有失察处分,恐伊等瞻顾因循,查拿不力。

嗣后有拿获鸦片烟之案,除查明地方委员等有得规故纵情事应严参办理处,其仅止失察者,概行宽免处分。

至所请获兴贩烟斤自二百斤至五千斤以上,分别纪录加级及送部引见,并军民人等拿获奖赏,以及诬良治罪之处,俱著照该督等所请行。

”自是入口者,率暗中偷运,价值益增。

洋船初尚泊于澳门,继且移之黄埔,皆于货物交易时,夹带私售。

  道光元年,查出叶恒澍夹带鸦片之案。

奉旨重申前禁:

“凡洋船至粤,先令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舱验货。

其行商容隐,事后查出,加等治罪:

开馆者议绞,贩卖者充军,吸食者杖徒。

”自此鸦片趸船尽徙于零丁洋。

其地水路四达,凡闽、浙、天津之泛海者就地交易,销数之畅如故。

何则科条加重,贩者、吸者罪皆不及于死,而有瘾者顷刻无烟,即有性命之忧,是以甘心触犯,购求愈切,奸贩乘其所急,得以居奇。

胥役包庇,关津卖放,皆由此起。

逮趸船移零丁洋后,而鸦片愈矜贵,价值愈抬高矣。

  二年二月,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海洋偷漏银两一折,谕广东督抚:

“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重为风俗之害,皆由海关利其重税,隐忍不发,以至流传甚广。

著该督抚密访海关监督有无收受黑烟重税,据实奏闻。

并通饬各省关隘,一体严密查拿。

”两广总督阮元奉廷旨密查,奏请暂事羁縻,徐图禁绝。

三年八月,定失察鸦片烟条例:

“鸦片烟一项,流毒甚炽,总由地方官查拿不力所致。

向来地方官,止有严参贿纵之例,并无议处失察之条。

且止查禁海口洋船,而于民间私熬鸦片,未经议及,条例尚未周备。

嗣后如有洋船夹带鸦片烟进口,并奸民私种罂粟,煎熬烟膏,开设烟馆,文职地方官及巡查委员如能自行拿获究办,免其议处。

其有得规故纵者,仍照旧例革职。

若止系失于觉察,按其鸦片多寡,一百斤以上者该管大员罚俸一年,一千斤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五千斤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武职失察处分,亦照文职画一办理。

其文武官拿获烟斤,议叙均著照旧例行。

”惜其时趸船已改泊急水门、金星门等处,勾结内地奸民,往来传送。

于是鸦片之来,每年骤增至数万箱。

洋商易货无多,辄载银出洋回国,内地银荒日甚。

朝廷忧之。

  十年六月,定《查禁内地行销鸦片章程》。

十六年,太常寺少卿许乃济上言:

“近日鸦片之禁愈严,而食者愈多,几遍天下。

盖法令者,胥役棍徒之所藉以为利,愈峻则胥役之贿赂愈丰,棍徒之计谋愈巧。

臣愚以为匪徒之畏法,不如其骛利,且逞其鬼蜮伎俩,则法令亦有时而穷。

究之,食鸦片者率皆浮惰无志不足轻重之辈,亦有逾耆艾而食之者,不尽促人寿命。

海内生齿日繁,断无耗减户口之虞。

而岁竭中国之脂膏,则不可不早为之计。

闭关不可,徒法不行,计惟仍用旧制,照药材纳税,但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购买,应将纹银番洋一体严禁偷漏。

又官员士子兵丁,不得漫无区别,犯者应请立加斥革,免其罪名。

该管上司及统辖各官,有知而故纵者,仍分别查议。

似此变通办理,庶足以杜漏卮,而裕国计。

”奉旨交疆臣会议。

时九卿台谏多不为然。

给事中许球论:

“弛鸦片之禁,既不禁其旧卖,又岂能禁人吸食?

若止禁官与兵,而官与兵皆从士民中出,又何以预为之地?

况明知毒人之物,而听其流行,复征其税课,堂堂天朝,无此政体!

臣愚以为与其纷更法制,尽撤藩篱,曷若谨守旧章,严行整顿。

自古制夷之法,详内而略外,先治己而后治人。

必先严定治罪条例,将贩卖之奸民,说合之行商,包买之窑口,护送之蟹艇,贿纵之兵役,严密查拿,尽法惩治,而后内地庶可肃清。

若坐地夷人,先择其分住各洋行,著名奸猾者,查拿拘守,告以定例,勒令具限,使寄泊零丁洋、金星门之趸船尽行回国。

并令寄信该国王:

鸦片流毒内地,戕害民生,天朝已将内地贩卖奸民,从重究治,所有坐地各夷人,念系外洋,不忍加诛。

如鸦片趸船不致再入中国,即行宽释,仍准照常互市。

倘仍前私贩,潜来句诱,定将坐地夷人正法,一面停止互市。

似此理直气壮,该夷人不敢存轻视之心,庶无所施其伎俩。

”得旨:

“鸦片烟来自外洋,流毒内地,例禁綦严。

近日言者不一,或请量为变通,或请仍严例禁。

必须体察情形,通盘筹画,行之久远无弊,方为妥善。

著邓廷桢等将折内所奏贩买之奸民,说合之行商,包买之窑口,护送之蟹艇,贿纵之兵丁,严密查拿各情节,悉心妥议,力塞弊源,据实具奏。

”是时,鸦片弛禁之议已不行,疆臣奏覆率请严定贩卖吸食罪名。

  十八年闰四月,鸿胪寺卿黄爵滋奏请将鸦片从严惩办,以塞漏卮。

其疏略曰:

“考诸纯帝之世,筹边之需几何,巡幸之费几何,修造之用又几何,而上下充盈,号称极富。

至嘉庆以来,犹征丰裕。

士大夫之家,以及臣商大贾,奢靡成习,较之目前,不啻霄壤。

岂愈奢则愈丰,愈俭则愈啬邪?

窃见近来银价递增,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六百有零,非耗银于内地,实漏银于外夷也。

盖自鸦片流入中国,我仁宗睿皇帝知其必有害也,故告诫谆谆,例有明禁。

然当时臣工,亦不料其流毒至于此极,假早知其若此,必有严刑重法遏于将萌。

查例载:

”凡洋船到广,必先取具,洋商保结,其必无夹带鸦片,然后准其入口。

‘其时虽有保结,视为具文,夹带断不能免。

故道光三年以前,每岁漏银数百万两。

其初不过纨衤夸子弟习为浮靡,尚知敛戢,嗣后上自官府缙绅,下至工商优隶,以及妇女、僧尼、道士,随在吸食,置买烟具,为市日中。

盛京等处,为我朝根本重地,近亦渐染成风。

外来洋烟渐多,另有趸船载烟,不进虎门海口,停泊于洋中之老万山、大屿山等处。

粤省奸商,勾通巡海兵弁,用扒龙快蟹等船运银出洋,运烟入口。

故自道光三年至十一年,岁漏银一千七八百万两;自十一年至十四年,岁漏银二千余万两;自十四年至今,漏至三千余万两之多。

此外,福建、浙江、山东、天津各海口合之,亦数千万两。

以中国有用之财,填海外无穷之壑,易此害人之物,渐成病国之忧。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臣不知伊于胡底!

各省州县地丁漕粮,惩钱甚多,及办奏销,悉以钱易银,折耗太苦。

故前此多有盈余,今则无不赔垫。

各省盐商卖盐,俱系钱文,交课尽归银两。

昔之争为利薮,今则视为畏途。

若再数年间,银价愈贵,奏销如何能办?

税课如何能清?

设有不测之用,又如何能支?

今天下皆知漏在鸦片,所以塞之之法,亦纷纷讲求。

或谓严查海口,杜其出入之路,固也。

无如稽查员弁,未必悉皆公正,每岁计有数千余万两之交易,分润毫厘,亦不下数百万两。

利之所在,谁肯认真查办?

偶有缴获,已属寥寥。

况沿海万余里,随在皆可出入。

不能塞漏卮者,一也。

或曰禁止通商,拔其贻害之本,似也。

不知洋夷载入呢羽、钟表,与所载出茶叶、大黄、湖丝,通计交易不足千万两。

其中沾润利息,不过数百万两,尚系以货易货,较之鸦片之利,不敌十分之一。

故夷人之著意,不在彼而在此,今虽割弃粤海关税,不准通商,而烟船本不进口,停泊大洋,居为奇货。

内地食烟之人,刻不可缓,自有奸人搬运。

故难防者不在夷商,而在奸民。

不能塞漏■者,二也。

或曰查拿兴贩,严治烟馆,虽不能清其源,亦庶可遏其流。

不知自定例以来,兴贩鸦片者发边远充军,开设烟馆者照左道惑人,引诱良家子弟例,罪至绞。

今天下兴贩者不知几何,开设烟馆者不知几何,而各省办此案者绝少。

盖粤省总办鸦片之人,据该窑口,自广东以至各省,沿途关口,声势联络。

各省贩烟之人,其资本重者,窑口沿途包送,关津书吏容隐放行。

转于往来客商,借查烟为名,恣意留难勒索。

其各府州县开设烟馆者,类皆奸猾吏役兵丁,勾结富家大族不肖子弟,素有声势,于重门深巷之中,聚众吸食,地方官之幕友家丁等半溺于此,未有不庇其同好者。

不能塞漏卮者,三也。

或又曰听开罂粟之禁,听内地熬烟,庶可抵当外夷之所入,渐久不致纹银出洋。

殊不知内地所熬之烟,食之不能过瘾,不过兴贩之人,用以搀和洋烟,希图重利。

此虽开种罂粟之禁,不能塞漏卮者,四也。

然则鸦片之害,终不能禁乎?

实未知其所以禁也。

夫耗银之多,由于贩烟之盛;贩烟之盛,由于食烟之众;无吸食者,自无兴贩;无兴贩,则外夷之烟自不来矣。

今欲加重罪名,必先重治吸食。

臣请皇上严降谕旨,自今年某月某日起至明年某月某日止,准给一年期限戒烟。

虽至大之瘾,未有不渐断者,倘若一年以后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乱民,置伊重刑,无不平允。

查旧例:

“吸食鸦片者,罪仅枷杖;其不指出兴贩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然皆系活罪。

断瘾之苦,甚于枷杖与徒仗等,该犯明知不肯断绝。

若罪以死论,是临刑之惨急,更苦于断瘾之苟延。

臣知其情愿绝瘾而死于家,不愿受刑而死于市。

惟皇上明慎用刑之意,诚恐立法稍严,互相告讦,必至波及无辜。

然吸食鸦片者,是否有瘾无瘾,到官熬审,立刻可辨。

如非吸食之人,虽大怨深仇不能诬枉良善;果系吸食者,究亦无从掩饰。

故虽用刑,并无流弊。

臣查余文仪《台湾志》云:

”咬留吧本轻捷善斗,红毛制造鸦片诱使食之,遂疲羸受制,其国竟为所据。

红毛人有自食鸦片者,其法,集众红毛人环视索其人杆上,以炮击之入海,故红毛无敢食者。

‘今入中国之鸦片来自英吉利等国,其法,有自食鸦片者以死论。

故各国只有造烟之人,无一食烟之人。

臣又闻夷船到广时,由孟买经安南边境,初诱安南人食之,安南觉其阴谋,立即严禁,凡有食鸦片者死不赦。

夫以外夷之人,尚令行禁止,况我皇上雷霆之威,赫然震怒,虽愚顽之沉溺既久,自足以发振聋。

但天下大计非寻常所及,愿圣明乾刚独断,不必众意皆合。

诚恐畏事之人,未肯为国任怨,明知非严刑不治,托言吸食人多,治之过骤则有决裂之患。

今宽限一年,是缓图也。

在谕旨初降之时,总以严切为要。

皇上之旨严,则奉法之吏肃;奉法之吏肃,则犯法之人畏。

一年之内,尚未用刑,十已戒其八九。

已食者,竟借国法以保余生;未食者,亦因戒烟以全身命,此皇上止辟之大权,即好生之盛德也。

复请谕饬各省督抚严切晓谕,广传戒烟药方,予限吸食。

并一面严饬各府州县,清查保甲,预先晓谕居民,定于一年后取具五家邻佑互结,仍有犯者,准令举发,给与优奖,倘有容隐,一经查出本犯,照新例处死外,互结之人,照例治罪。

至如通都大邑,五方杂处,往来客商,去来无定,邻佑难于查察,责成铺店,如有容留食烟之人,照窝藏匪类治罪。

现在文武大小各官,如有逾期吸食者,以知法之人为犯法之事,应照常人加等,除本犯官治罪外,其子孙不准考试。

地方官于定例一年后,如能实心任事拿获多起者,照获盗例议叙,以示鼓励。

其地方官署内官亲幕友及家丁,仍有吸食被获者,除本犯治罪外,该本管官严加议处。

各省满汉营兵,每伍取结,照地方保甲办理。

其管辖失察之人,照地方官衙门办理。

庶几军民一体,上下肃清,无论穷乡僻壤,务必布告详明,使天下晓然于皇上爱惜民财,保全民命之至意。

如是则漏卮可塞,银价不至再昂,然后讲求理财之方,诚天下万世臣民之福也。

  得旨:

“黄爵滋奏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一折,著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直省各督抚各抒所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

”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奏最剀切。

疏曰:

“查原奏内称:

耗银之多,由于贩烟之盛,贩烟之盛,由于食烟之众,今欲加重罪名,必先重治吸食等语。

臣伏思鸦片流毒于中国,纹银潜耗于外洋,凡在臣工,谁不切齿!

是以历年条奏,不啻发言盈庭,而于吸食之人,未有请用大辟者,以大清律例早有明条。

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即于五刑恐未协中。

一则以犯者太多,有不可胜诛之势,若议刑过重,则弄法滋奸,恐讦告诬攀贿纵索诈之风因而愈炽。

所以,论死之说,私相拟议者,未尝乏人,而毅然上陈者,独有此奏。

然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刑之所能防,力挽颓风,非严蔑济。

兹蒙谕旨饬议,虽以臣之愚昧,敢不竭虑筹维。

窃谓治狱者固宜准情罪以折其平,而体国者尤宜审时势而权所重。

今鸦片贻害于内地,非难于革瘾,而难于革心。

欲革玩法之心,安得不立怵心之法?

况行法在一年以后,而议法在一年以前,转移之机,正系诸此。

惟是吸烟之辈,陷溺已深,志气无不昏惰,今日安知来日!

当夫严刑初设,虽亦魄悚魂惊,而转思期限尚宽,姑俟临时再断,至期迫而又不能骤断,则罹法者仍多。

故臣谓转移之机,即在此一年之中,必直省大小官员,共矢一心,极力挽回,间不容发,期于必收成效,永绝浇风,而此法乃不为赘设。

谨就臣管见所及,拟具章程六条,为我皇上敬陈之:

(一)烟具先宜收缴尽净,以绝馋根也:

查吸烟之竹杆谓之枪,其枪头装烟点火之具,又须细泥烧成,名曰烟斗。

凡新枪、新斗,皆不适口,且难过瘾,必其素所习用之具,有烟油积乎其中者,愈久而愈宝之。

此外零星器具不一而足,然尚可以他具代之,惟枪斗均难替代,而斗比枪尤不可离。

今须责成州县,尽力收缴枪斗。

视其距海疆之远近,与夫地方之冲僻,户口之繁约,民俗之华朴,由各大吏酌期定数,责以起获,示以劝惩。

除新枪、新斗,听该州县自行毁碎不必核计外,凡积油之枪斗,皆须包封黏贴印花汇册送省,该省大吏当堂公同启封毁碎。

无论此具,或由搜获,或由首缴,或由收觅,皆许核作州县功过之断数。

若地方繁庶而收缴寥寥者,立予撤参。

如能格外多收,亦当分别奖励。

  

(一)此议定后,各省应即出示劝令自新,仍将一年之期,划分四限,递加罪名,以免因循观望也:

查重典之设,原为吸食起见,果能人人断吸,亦又何求?

各省奉文之后,应由大吏发给告示,遍行剀切晓谕。

自奉文之日起扣至三个月为初限,如吸烟之人于限内改悔断绝赴官投首者,请照习教人首明出教之例准予免罪。

然投首非空言也,必将家藏器具几副,余烟若干,全行告缴到官,出具改悔自新毫无藏匿器具甘结,加具族邻保结,立案报查。

如日后再犯,或被告发或经访闻,拘讯得实,加倍重办。

其二、三、四限之内投首者,虽不能概予免罪,似亦可酌量减轻。

惟不投首者一经发觉,即须加重。

盖四时成岁,三月成时,气候不为不久,果如畏法尽可改悔,若仍悠忽迁延,再三自误,揆以诛心之律,已非徒杖所可蔽辜。

除初限以内拿获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初限以外四限以内未首之犯,拿获审实,似应按月递加一等至军为止。

其中详细条款,并先后投首如何减等,首后首犯如何惩办之处,均请饬部核议施行。

似此由宽而严,由轻而重,不肖之徒如再不知悔惧,置之死地诚不足惜矣。

  

(一)开馆兴贩以及制造烟具各罪名,均应一体加重,并分别勒限缴具自首,以截其源也:

查开馆本系死罪,兴贩亦应远戍,近因吸食者多互相包庇,以致被获者转少。

今吸烟既拟重刑,若辈岂宜未减,应请一体加重,方昭平允。

但浇俗已深,亦宜予以自新之路。

请自奉文之日始,开馆者勒限一月,将烟具烟土全缴到官,准将原罪量减。

如系拿获,照原例办理。

地方官于一月内办出者,无论或缴或拿,均免从前失察处分。

倘逾限拿获犯,照新例加重,自获之员减等议处。

其兴贩之徒,路有远近,或于新例尚未闻知,不能概限一月投首,应请酌限三个月内,不拘行至何处,准赴所在有司衙门缴烟免罪,若逾限发觉亦应论死。

其缴到之烟土、烟膏,眼同在城文武加用桐油立时烧化,投灰江河。

匿者与犯同罪。

至制造烟具之人近日愈多,如烟枪固多用竹,亦间有削木为之,大抵皆烟袋铺所制,其枪头则裹以金银铜锡,枪口亦饰以金玉角牙。

又闻闽粤间,又有一种甘蔗枪,漆而饰之,尤为若辈所重。

其烟斗自广东制者,以洋磁为上,在内地制者,以宜兴为宝。

恐其屡烧易裂也,则亦包以金银,而发蓝点翠各极其工;恐其屡吸易塞也,则又通以铁条,而矛、戟、锥、刀不一其状。

手艺之人,喜其易售奇技淫巧,竞相传习,虽照例惩办,而制造如故。

应请概限奉文一月内,将所制大小烟具全行缴官毁化免罪。

并示谕烟袋作坊、瓦器窑户,以及金、银、铜、锡、竹、木、牙漆各匠,互相稽查。

如逾限不首,及首后再制,俱照新例重办。

其装成枪斗可用吸食者,即应论死。

保甲知情不首,与犯同罪。

  

(一)失察处分宜先严于所近也:

文武属员有犯,该管上司于奉文三个月内查明举发者,均予免议;逾限失察者分别议处。

其本署戚友家丁,近在耳目之前,断无不知,应勒限一个月查明,若不能早令革除,又不肯据实举发,即是有心庇匿,除本犯加重治罪外,应将庇匿之员即行革职。

本署书差有犯,限三个月内查明惩办,逾限失察者分别降调。

  

(一)地保、牌头、甲长本有稽查奸宄之责,凡有烟土、烟膏、烟具,均应著令查起也:

挟仇讦告之风,固难保其必无,但能起获赃证,即已有据。

且起一具,便少一害。

虽初行之时,亦恐难免滋扰,然凡事不能全无一弊,若果吸烟者惧其滋扰而皆决意断绝,不为无裨。

至开馆之房主,及该地方保甲,断无不知之理,若不举发,显系包庇,应与正犯同罪,并将房屋入官。

  

(一)审断之法宜预讲也:

此议定后,除简僻州县犯者本少,即有一二,无难随时审办外,若海疆商贾码头及通衢繁会之区,吸食者不可胜计,告发既多,地方有司日不暇给,即终日承办而片刻放松则瘾已过矣,委人代看则弊已作矣。

是非问罪之难,而定罪之难也。

要知吸食之虚实,原不在审而在熬。

熬一人与熬数人、数十人,其工夫一也。

且专一人,容或有弊,多人同熬,转可无欺。

譬如省会地方。

择一公所,汇提被控拘拿之人,委正印以上候补者一员往审,足矣。

临审时,恐其夹带过瘾,则必先将身上按名严搜,即糕点亦须敲碎,然后点入封门,如考棚之坐号,各离尺许,不准往来。

问官亦止准带一丁二役随身伺候,不许擅离。

自辰巳以至子丑,只须静对,不必供问,而有瘾之人,情态已皆百出矣。

其审系虚诬者,何员所审即令何员出具切结,倘日后别经发觉,惟原审官是问。

  以上六条,理合缮折具奏。

  再有丸方两种、饮方两种,另单请颁行各省,以资疗治,谨奏其戒烟方总论曰,人之喉管有二:

食管以主饮食,下达二肠;气管以主呼吸,周通五脏。

气管本属清虚,不受一粒半滴之物,若物误入其中,即时咳逆必出之而后快。

而烟乃有气无形之物,故可吸入呼出,往来于五脏,虽其气已去,而其质仍留。

但人之所以得生者,胥借胃间所纳谷气,循环于经络,以培养其精神。

今食烟之人,其脏肺惯得烟气,以克谷气,故常人一日不食五谷则饥而惫,食鸦片烟者视五谷犹可缓,但对时不吸烟,则瘾发而惫。

无他,正气为邪气所制也。

《本草》所载生烟,即今之旱烟,其气辛,故止于入肺。

若鸦片则其性毒而淫,其味涩而滞,其色黑而入肝肾,故一吸而能透于肉筋骨髓之中,一呼又能达于肢体毛皮之杪,遍身内外上下,无处不到。

是以食才下咽,自顶至踵,均觉舒畅,遂溺其中。

始则由渐而常,继则由常而熟。

至于熟矣,内而脏、腑、经、络,外而耳、目、手、足,皆必得此烟气而后即安。

一旦无之,肾先告乏,故呵欠频作,肝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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