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劳工福利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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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劳工福利5

国民政府与抗战

时期的劳工福利

江红英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成都 610031)

摘要: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认识到改善劳工福利与抗战有着密切关系,不仅能够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能够调和劳资矛盾,巩固国民党统治,能够增加生产,适应战时需要等,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劳工福利的举措,从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到制定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实施工矿检查和《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等重要措施。

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

稳定了社会秩序,支撑了抗战;使劳工福利有所改善,但改善的程度不均衡。

从总体上看,国民政府的劳工福利政策贯彻乏力,而劳工的福利水平也依然低下。

关键词:

国民政府抗战劳工福利

抗战时期,社会部官员张永懋曾对“劳工”概念作如下解释:

“所谓‘劳工’,系指被雇用从事生产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担任劳务并领受工资之人。

”[1]253社会部另一位官员谢征孚则阐述了国民政府所谋的劳工福利:

“借工厂法、矿场法限制劳动年龄、工作时间及工资给付等;以劳工制度预防并救济劳工之疾病、伤害、失业与老年之贫穷等;以团体协约法及劳动契约法保障其工作权”;“改善他们的生活,如组设生产、消费、运输、信用等合作社,改良农业或手工业技艺,办理农工补习教育、卫生、体育、娱乐、食堂、宿舍、家庭住宅、子弟学校、托儿所及职业介绍所等”。

[1]4那么,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劳工福利问题上到底有哪些作为呢?

一、国民政府对战时劳工福利的认识

国民党及其政府自称历来非常重视劳工福利问题。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在1943年曾宣称:

“吾国政府基于本党社会政策,对于劳工福利之推行,向极重视。

”抗战时期,“自社会部改隶后,因职责所在,对于劳工福利之推进更趋积极,在立法与行政上,均竭其最大之努力”。

[2]32-33为何抗战时期“更趋积极”,“竭其最大之努力”?

原因在于劳工福利问题与抗战有着紧密的关系。

第一,改善劳工福利能够调和劳资矛盾,避免工人斗争,既能巩固国民党统治,又能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1938年4月1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党声明:

“抗战期间,同仇敌忾,阶级斗争更不容许其发生。

”[3]471因此,“避免”阶级斗争是巩固其统治的必然内容。

1942年11月,国民党在五届十中全会上阐述了政府劳工福利政策的本质:

“一方面本民族重于个人,国家高于阶级,全体先于个体之旨,使全国劳工发挥效能,完成民族革命;一方面则主张阶级协调,鼓励劳资合作,弭阶级斗争于无形,其寓意之深远,与眼光之宏大,洵非其它国家所能及。

”[2]229因此,通过改善劳工福利来避免工人阶级的斗争,巩固国民党统治,是国民政府劳工政策的重要出发点。

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日益强大,国民党也必须正视工人阶级对其统治的影响。

据统计,至抗战后期,除军工工人不计在内,国统区至少有30—40万产业工人,另外还有110—120万左右的手工业工人和其它非工厂工人。

[14]253、254面对如此强大的工人阶级队伍,如果处理不好与之的关系,工人阶级就必然起来斗争。

工人阶级的斗争不仅会对抗战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威胁国民党的统治。

对此,国民党认识到,“我国现正走入工业化途径,劳工数目日渐增多,劳工之意识日渐增强,倘对其福利不特加注意,使劳资关系保持协调,则将来恐难免重蹈欧美之覆辙……招致社会之重大不安。

”[1]253在国民党政府看来,改善劳工福利,“可以敦睦劳资间之情感,因劳资之协调,而使社会秩序得以安定”。

[1]255换言之,改善劳工福利,不仅能够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能巩固国民党政权。

第二,改善劳工福利能够增加生产、适应战时大量物资生产和消耗的需要。

一方面,增加生产需要大量的工人,改善福利、适当保护劳动力是增加生产的前提。

特别是随着大量企业的内迁以及大后方工业的迅猛发展,技术员工严重不足,出现了“常有高价挖雇技术员工或任意开工停工情事”[4]111。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改善劳工福利,就不足以挽留技术工人。

此外,在抗战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员工福利问题,已成为一迫切的社会问题。

其原因,乃由于物价不断的上涨,一般依靠薪工为活的员工,生活大都是艰苦困难、动荡不安,以致影响到工作效率,抗战情绪。

”[5]第15期,2劳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也使改善劳工福利变得更为迫切。

通过在物质上改善劳工福利,可以在精神上坚定人们抗战胜利的信心。

另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劳动力效能,必须改善劳工福利。

立法院院长孙科1942年10月在第一次全国社会行政会上对此曾直言:

“我们征工应注意工人的福利,使得他们有所鼓励,心悦诚服替国家作工。

”[6]180而当时的舆论也认为改善福利与生产效率有直接关系。

如《新华日报》载文分析:

“除了工时而外,工人生活待遇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生产率的高下”;《社会服务周报》载文也认为,“要完成抗战建国的神圣事业,便应该注意到提高劳工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便要先从办理劳工福利着手”。

[5]第11期,3社会部的官员同样认识到,“如欲提高生产效率,则增进职工福利,实为首应采取之步骤。

”[1]254

第三,改善劳工福利能够适应战争特殊环境与条件的需要。

受日机不断空袭的影响,工人的安全、工作时间、工资给付、空袭损害救济等赔付问题相应出现。

因此,必须应对这些抗战前不曾出现的问题,适时制订出《空袭时间工厂停工复工及核给工资暂行办法》、《工厂矿场工人遭受空袭损害暂行办法》等战时劳工福利规定。

换言之,针对新情况,“以工厂法关于工人津贴及抚恤之各项规定,现多不适用,故亦力求改善,以期保障工厂工人之合法利益。

”[7]417

此外,由于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劳工福利措施也必须发生相应变化。

如随着抗战的深入,到1942年,国家物资紧缺,“后方各地粮物价格,渐趋上涨,一般劳工食用所需,日形昂贵”。

[7]417此种情况要求制定针对物价上涨的劳工福利措施。

因此,社会部“为减轻一般劳工负担,并稳定工资力价起见,经于三十年十二月咨请各省市政府,就工人众多之区,合办劳工食堂,以应需要。

又及渝市及云南个旧等地,工人麇集,贫苦工人,大多居无定所,工人居住问题之解决,实不容缓;亦经于三十年十二月,分别咨请重庆市及云南省政府,酌量筹办劳工新村,或劳工宿舍,以便工人居住。

”[7]417-418战争引起的情况变化,使国民政府的劳工福利政策不能不作相应调整,显现出临时性、救急性的特点。

上述三条主要原因,促使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采取措施关注劳工福利问题。

二、劳工福利专管机构的设立和法规制订

第一,设立专门行政机构管理劳工福利事务。

成立劳工福利专管机构是国民政府关注劳工福利的具体体现。

抗战之前,国民政府涉及劳工福利的管理机构有多个部门,最早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工局。

很快,劳工局被取消,在工商部(工商部与农矿部1931年合并后为实业部)设劳工司专管劳工事务。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进行了改组,取消了实业部,又设经济部,“劳工司取消,改在工业司内设专科管劳工事宜,原有之中央工厂检查处亦经撤销”。

[2]33虽然上述机构管理劳工福利事务,但这一职能只是其众多职能的一项,在其众多职能中并不具有突出的位置。

此外,政府各职能机构,如铁道部、交通部、经济部也管理自身部门内劳工福利问题。

把劳工福利放在突出位置进行专管始于1940年。

“二十九年十一月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对于劳工福利事业特设置专科主持,积极推进,日趋发展”。

[2]331940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41年11月24日修正的《社会部组织法》规定,社会部专设社会福利司,下辖六个科及工矿检查室。

其中第一、二、四科和工矿检查室的职能都涉及到劳工福利。

如第一科的职能中,有“关于职工储蓄之倡导推行事项”,第二科则专司劳工福利。

根据1941年5月公布的《社会部各司分科规则》,第二科分管九项内容:

(1)劳动者福利设施之计划推行事项;

(2)劳动者福利设施之指导监督事项;(3)劳动者生活之改良及保障事项;(4)劳动者教育卫生之促进事项;(5)劳动者失业及伤害之救济抚恤事项;(6)劳动者移殖事项;(7)国际劳工会议之参加事项;(8)劳动者生活状况及各国劳动者福利设施之调查研究事项;(9)其他有关劳动者之福利事项。

第四科分管的业务,也涉及到劳工福利的内容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养、失业救济、就业指导等问题。

工矿检查室则专门负责“工厂矿场安全卫生及工厂检查法与矿场法所规定应行检查事项”,其中包括:

(1)关于工厂矿场安全卫生及工厂检查法与矿场法所规定应行检查事项;

(2)关于厂矿检查员之养成选用及考核奖惩事项;(3)关于厂矿检查工作之指导监督及推进事项;(4)关于厂矿检查之设计研究及报告丛书之编译事项;(5)其他有关厂矿检查事项等。

[6]24-28社会部社会福利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设立,使劳工福利事务的管理从此有了专门机构。

这一机构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劳工福利问题的重要性。

与中央机构设立相对应,地方的劳工福利机构也相应设立。

各省设社会处、直辖市设社会局,未设社会处局之地在民政厅设社会科,管理劳工福利事务则是上述机构的职责之一。

除上述常设机构外,政府设置的一些临时性的、或非正式编制的机构也管理劳工福利事务。

如1943年4月2日,国民政府在颁布《修正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后,成立“劳工卫生委员会”,称“卫生部、社会部为增劳工健康,提高生产效能起见,合组劳工卫生委员会。

”[8]第10期,18在社会部内部,为研究劳工问题,也专门成立了劳工政策研究委员会。

据社会部1941年10月至1942年8月的工作报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委员会拟定了《劳工政策纲领》、《健全劳工组织》、《加强劳工管制》、《厘定劳动条件》、《增进劳工福利》、《试办劳工保险》、《举办厂矿检查》、《提高劳动效能》、《扩大劳动服务》,及《处理劳资争议》等实施方案草案十种。

”[7]365-366

劳工福利专管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国民政府推行劳工福利政策的一项前提条件。

第二,制定一系列法规作为劳工福利的保障。

劳工福利法规的制订是国民政府推行劳工福利政策的另一项前提条件。

抗战以前,国民政府已颁布了不少劳工福利法规,如1929年公布的《工会法》、《工厂法》、1930年颁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1931年2月颁布的《工厂检查法》、1936年公布的《矿场法》、《最低工资法》等。

台湾“教育部”主编的《中华民国建国史》一书认为,“以上诸法,只是稍稍触及劳工福利的观念,多规定在可能范围内办理,太过弹性,毫无强制规定,事业主没有劳工福利的观念去费钱办这些事,遂使法的规定一直成为具文”[9]920。

为了使劳工福利有所改善,国民政府一方面继续执行原有的、其认为仍适宜的法规,另一方面又制定出一系列劳工福利法规。

表1所反映的内容即是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施和颁布的重要劳工福利法规。

表1 抗战期间实施和颁布的重要劳工福利法规

公布时间

公布机构

法规名称

备注

1929年10月21日

国民政府

工会法

1943年11月29日修正

1929年12月30

国民政府

工厂法

1930年3月17日

国民政府

劳资争议处理法

1943年5月31日修正

1930年12月16日

国民政府

工厂法施行条例

1931年2月10

国民政府

工厂检查法

1936年6月25日

国民政府

矿场法

1936年12月23日

国民政府

最低工资法

1936年12月25日

国民政府

劳动契约法

1941年6月21日

社会部

示范工会实施办法

1944年2月28日修正

1941年9月3日

社会部、经济部

空袭时间工厂停工复工及核给工资暂行办法

1941年10月9日

社会部、经济部

工厂矿场工人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

1941年11月26日

行政院

推进国营公路职工组训福利工作计划大纲

1942年1月13日

行政院

云南个旧县矿区劳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则

1943年1月26日

国民政府

职工福利金条例

1943年7月16日

社会部

职工福利金条例实施细则

1943年9月11日

行政院

公私营工厂矿场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并利用设备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办法

1943年10月23日

社会部

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1943年10月23日

社会部

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

1943年11月28日

社会部

各省市推进劳工福利事业计划要点

1944年3月7日

社会部

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准则

1944年4月13日

行政院

普设工厂托儿所办法

1944年4月26日

行政院

工厂工人储蓄办法

1944年4月28日

行政院

工会法施行细则

1944年4月28日

行政院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上述法规大体分为两方面内容:

一为劳工自身所需的最基本的劳动保护。

如《工会法》、《工厂法》及其相关子法。

主要内容涉及:

对工作时间及休假的规定;对工资和奖金的规定;对津贴及抚恤的规定;对保护童工女工的规定;对工人安全保障的规定;对卫生条件的规定。

二为基于最基本劳动保护外的福利提供。

如《工会法》、《职工福利金条例》等法规,强调采取强制办法改善劳工福利。

如《示范工会实施办法》颁布的目的之一就是“发展福利事业”,具体的操作途径是“设立工人福利社”。

[10]304《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拨职工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业。

[11]287-288一些法规还对改善劳工福利的形式与内容做出规定,如《推进国营公路职工组训福利工作计划大纲》、《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普设工厂托儿所办法》等。

社会部制定的《劳工医院实施办法大纲》、《劳工新村实施暂行办法》、《劳工食堂实施办法大纲》和《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等文件还对改善劳工的医疗、住宅、食堂、教育等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改善劳工福利的重要举措

尽管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有关劳工福利的法规不少,涉及改善劳工福利的内容也较多,但实施的重点却主要体现在工矿检查、《职工福利金条例》颁行、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设置上。

第一,工矿检查。

工矿检查是改善劳工福利的一个重要措施。

虽然《工厂检查法》在1931年即已诞生,实业部也专设中央工厂检查处负责进行工厂检查。

但是,抗战爆发后,许多地区、尤其是沿海工业集中地区沦陷,中央工厂检查处无法工作,工厂检查工作实际上已经停顿。

随着工矿企业的大量内迁,后方的工业出现蓬勃发展之势,工厂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显现出来。

社会部在其1940年7月至1941年2月的工作报告中,陈述了“各地工厂因陋就简,对于男女工人年龄、工作种类、卫生设备、灾变伤害,往往未尽合法”[7]214,因而必须实施工矿检查。

社会福利司司长谢征孚也明确表示,工矿检查“目的在保证工厂矿场劳工之安全及卫生等设施,藉以维护生命,减少灾害,促进健康,增加生产,而以工厂法、矿场法及工矿检查法等为依据,由政府直接办理”[1]4。

工矿检查的内容包括厂名、厂址、业别、历史、组织、经费、设备、原料、安全、卫生、福利、工资、工时、童工、女工、学徒等,如男女工人年龄及工作种类,工人工作、休息及休假时间,女工分娩假期,工厂安全及卫生设备,工人死亡、伤害,学徒年龄、工作及待遇等。

工矿检查1942年从重庆开始,检查的区域和行业逐渐扩大。

表二反映出这一情况。

表2 检查各地区工厂厂数统计表[1]268

地区(省市)

厂数

总计

1942年

1943年

1944年

1945年

1946年

四川省

108

327

248

190

146

1019

重庆市

97

359

193

178

311

1138

陕西省

74

139

213

西安市

78

130

208

甘肃省

67

140

207

贵州省

69

130

150

349

云南省

73

135

208

广西省

85

85

湖南省

77

77

南京市

45

45

总计

205

686

964

1042

652

3549

工矿检查对企业改善劳工福利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如1944年社会部派工矿检查员宋绍业、林晃前往四川省威远县煤矿检查。

检查发现“威远县煤矿生产方法不良,工人工作情形甚苦”,“矿工中以挖煤与拖煤工人工作最苦,工时又无规定,任其自由延长至每日十二小时以上”,“该区矿工多采包工制,工人终日辛勤所得须受工头之剥削”。

工矿检查员将所检查的情况上报社会部,社会部再据此发出《威远县各煤矿应行改善各点》,要求对劳工福利进行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工矿检查的效果并不理想,工矿检查处估计,“据检查员之报告,工厂能依照检查员劝告,而改善其各项设备者,其比例约为百分之五十”[1]272,也就是说,另有一半的工矿企业虽然接受了检查,但并未对改善工人福利有何作为。

第二,实施《职工福利金条例》。

经费的缺乏,是改善劳工福利面临的最大困难。

为了解决经费问题,1943年1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

这是国民政府在改善劳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举措,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因资金的缺乏使得福利措施难以落实的困难。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1]287-288

第一,规定了提拨职工福利金的强制性:

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拨职工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业。

第二,规定了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提拨职工福利金的比例及雇主与雇员的分担比例:

创立时,就其资本总额提拨1—5%;每月比照职员工人薪津总额,提拨2—5%;每月于每个职员工人薪津内,各扣0.5%;营业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就盈余项下提拨5—10%;下脚变价时提拨20—40%。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

无一定雇主之工人,应由所属工会就其估费收入总额提拨30%为福利金,必要时得呈请主管官署酌予补助。

第三,阐明了政府的鼓励态度:

办理职工福利事业成绩优异者,得由主管官署酌予奖助金。

第四,规定了职工福利金之保管动用条件:

应由各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办理。

为了保证福利金真正用于劳工福利,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及工会,应于每年年终分别造具职工福利金收支表册公告之,并呈报主管官署备查。

必要时主管官署得查核其账簿;职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别用;职工福利金不得没收;职工福利金有优先受清偿之权;对提拨福利金不力者,要处罚。

5月25日,社会部根据《职工福利金条例》,制订并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使《条例》变得具体、可操作,并就一些实际问题作出解释。

提拨职工福利金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43年4月,仅在《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不到三个月后,社会部即发现了实施该条例的典型企业,并欲在全面加以推广:

“现渝市四纱厂,既各已由盈余项下提拨劳工福利金,似可树立风范推广及于全国,使各地工厂普遍仿行,爰拟倡导全国。

”[8]第10期,154

第三,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

职工福利金有了来源,如何管理和使用福利金改善职工福利又是国民政府面临的另一问题。

为此,社会部又制定了《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该规程规定,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审议、推进、督导职工福利事业;筹划、保管、动用职工福利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职工福利金事业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在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的过程中,社会部特别选取了具了代表性的厂矿作为示范以推动和推广职工福利委员会的建立。

如云南个旧县,有劳工十余万,社会部认为,“关于工人之组织训练及福利事业,亟应设法推进”[8]第5期,101,并对此专门制定了《云南个旧县矿区劳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了劳工福利委员会的任务:

“调查矿工组织与生活状况;指导矿工组织工会;训练矿工工会干部及会员;改善与保障矿工生活;建议战时适用于个旧矿区之劳工立法;协助处理矿工相互间及矿工与矿商争议;筹办及指导矿工福利事业;筹措矿区劳工福利事业经费。

”[8]第5期,7

职工福利社是职工福利委员会的下属执行机构,具体支配职工福利金的使用,实施职工福利委员会的决策。

《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规定,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雇用职工在二百人以上者,应附设职工福利社,其不足二百人者,得联合设立。

福利社的业务主要有:

食堂、宿舍与家庭住宅、医院或诊疗所、补习学校或补习班及子弟学校、浴室、理发室、托儿所、洗衣补衣室、图书室、俱乐部、体育场、询问代笔室、其他有关职工福利之事业(例如工人储蓄会等)。

职工福利社业务的经营以免费为原则,除物品消耗允许依成本收费外,其他费用都从福利金中支取。

[1]2601944年3月,社会部又在其颁发的《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准则》中,将福利社具体分为四种形式:

(1)工厂、矿场、公司职工福利社;

(2)工会福利社;(3)由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联合设立的“合办职工福利社”;(4)由工会联合设立的“合办福利社”。

其主要任务是:

改善生活、补习教育、康乐、人事服务、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12]98

在社会部督促下,一些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建立起来。

据社会部不完全统计,到1945年10月,社会部有案可据的职工福利社为55个,职工福利委员会92个,工人福利社71个,工人福利委员会4个。

[13]164虽然设立了一些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但相对于庞大的劳工队伍而言,这一成绩显然不足。

在大多数劳工数量少、劳工分散、工业不发达的地区,福利金的筹措却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必然对设立职工福利社造成影响。

如1944年1月7日,距《职工福利金条例》的颁布已一年时间,四川郫县政府仍呈文省政府称:

“短期内尚无设立组织之可能”。

同年9月,四川省盐亭县也在呈文中叫苦,称“职工福利会社因之难于设置。

能够成立职工福利社的企业,基本上是规模较大的企业。

而已设立的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控制权实际上主要掌握在资方手中,《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准则》对于职工福利委员会委员构成的规定决定了这一点。

第四,其他一些相关措施。

上述工矿检查、《职工福利金条例》的制订和实施、职工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福利社的设立均为抗战期间政府在劳工福利方面的重要举措。

除此之外,政府还有其他一些阶段性的、临时性的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这在社会部的工作报告中有较为充分的反映。

其中包括:

倡导兴办劳工教育。

社会部在其1940年7月至1941年12月的工作报告中指出:

“劳工教育在各国通行之三八制中,已有八小时教育之办法,我国工厂法亦曾经规定工人应使受补习教育,本部鉴于是项设施至为重要,曾与交通部在各铁路合组职工教育委员会,办理各本路职工教育事宜。

其他各地工厂,亦有自行举办劳工教育者,尚未普及,尤待推展。

”[7]214

倡导改善劳工医疗卫生和生活条件。

社会部将1941年改善劳工福利设施的重点放在改善劳工医疗卫生和生活条件上,创办劳工新村及劳工医院。

具体做法是,“先就渝市及自流井两市工厂区域筹建劳工新村,以资倡导;并奖励厂方广为筹建,其事业范围暂定为村户教育、村户卫生、村户自治、村户娱乐、村户管理各项;并在该两地各建劳工医院一所,与卫生署及当地各工厂会同筹办,其国营工厂、矿厂、铁路、公路各重要产业工厂尤应积极推行以谋工人福利。

”[7]214社会部除了在重庆推广上述做法外,还在云南个旧地区推广上述作法。

救济失业工人。

社会部成立后,和振济委员会一道,在失业工人救济上也采取过一些具体措施,如1940年前后救济海员工友。

“沿长江一带,因欧局变动后,海员失业者允多,为防止敌伪诱惑,救济流亡起见”,社会部“曾经订定中华海员失业救济办法八条,规定临时救济收容所及遣送回籍三项救济办法,并向振济委员会商洽核拨二十万元充救济经费,责令海员工会办理。

次为宜昌沦陷后,撤退之工人,连同眷属不下一万五千人,麋集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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