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残疾人的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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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残疾人的设计规范.doc

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

作者: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转贴自:

北京旅游信息网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1/161/20

  容许高度(m)0.751.001.50

  水平长度(m)9.0016.00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X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X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X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X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

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

  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

应设高0.85m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B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C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D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E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

  F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

  G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

  3、扶手

  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

  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

  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二、洗手间

  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

  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1)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X1.00m或1.60mX1.40m。

  2)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4)厕为内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

在厕位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

  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1)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

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2)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X1.30m或1.80mX1.80m。

  4)洗手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洗手间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

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

  6)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8)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三、饭店客房

  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

  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

  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

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

  1)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

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2)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

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

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

  3)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

  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

  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

  四、停车车位

  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

  五、无障碍标志

  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

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著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

  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

  2)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

  3)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

  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

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

  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

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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