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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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doc

金人防〔2007〕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防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要求

1、防空地下室类别确定。

在目前上级对各城市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市本级暂按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其中金东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双龙风景区可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省人防重点城市和省人防重点镇暂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若今后上级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2、战时功能等级核定。

根据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涉及的区域,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若功能调整须报市人防办根据区域情况统一确定。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2.5%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一般为6级。

九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的为6B级。

按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等战时功能修建的,其等级由市人防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3、项目应建面积核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符合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以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目的,依照《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金政发〔2004〕179号),应建面积作如下核定: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主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若有裙房,则主楼部分按标准层修建,裙房部分按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执行;若首层架空,则架空面积也视作首层建筑面积)。

(2)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下实建地下室面积修建,与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使用直接相关的消防水池、泵房、配电房或发电机房、电梯井、物管用房等除外,为落实同一地块项目的应建面积而在地面建筑下方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基础埋置深度按底板结构底面和与外墙相邻的室外地坪的高差计算,若地下室四周和与外墙相邻的室外地坪存在较大高差时,则以地下室外墙与相邻室外地坪高差达到三米以上的区域按地面首层建筑下实建地下室面积修建,不足三米的区域若计入容积率则按2.5%比例统一修建。

(3)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也可按首层建筑面积的50%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在满足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面积、功能、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一易地修建;对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涉及的区域,在满足该区域人员掩蔽面积且周边区域人防工程面积已达到人均掩蔽面积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可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一易地修建,本款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4)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5%在本地块内统一修建。

(5)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4、项目实建面积核定。

按防护区面积加出入口面积核定,其中:

与普通地下室交界算至墙轴线,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合用的出入口算一半,汽车坡道作为战时出入口时则地下室临战封堵以外起坡线以内的面积可当作出入口面积,防护区内临战封堵后无法使用的面积须扣除,不计防爆电缆井面积。

5、专项工程建设扶持。

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按人防法规和人防控制性详规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同一地块人防工程总的实建面积5000m2以内区域电站的项目,在满足设计规范面积要求的前提下,按第2项核定面积的60%来核定专项工程应建面积,或按实际建设的专项工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

二、设计审核

1、设计资质核定。

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非居住小区内的单建式工程、除人防物资库外的配套工程应委托具有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应委托具有民用建筑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设计人员须具备人防专业的设计技能。

2、设计深度要求。

防空地下室设计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金人防〔2004〕92号)要求。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设人防专篇,施工图设计须制定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方案,设计计算书报批时同时送审。

3、设计审核程序和时限。

(1)收件流程:

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到受理窗口,窗口受理后由经办人填写“审核批准通知单”和“面积核定表”,报市人防办(民防局)法规处负责人进行政策审核(扩初时由工程处参加会审人落实政策要求),并在交办单上签署政策审核意见,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批流程:

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市人防办(民防局)认可的人防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咨询,根据施工图技术咨询报告修改合格后取得技术咨询合格报告,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施工图修改时间除外)。

(3)办结流程:

市人防办(民防局)凭技术咨询合格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批准通知单》上签署技术审核意见,将审核批准通知单附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咨询合格报告返回到受理窗口,窗口据审核批准通知单在联审表或会签表上签字盖章,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4、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面积核定。

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6条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对防护单元可按防护区面积计算(即防护密闭门和防护密闭墙以内的建筑面积),对抗爆单元可不计人防出入口染毒区面积。

5、防护设备选用。

根据我市的实际,要求本市范围内使用的人防门、活门、临战封堵设施统一按总参图集选用,其它防护设施设备可选用总参图集或国标图集。

6、平战转换设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方案,须在施工图设计时予以明确,说明防空地下室从平时状态转换到战时状态所需转换的内容、部位、时限及相关要求。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要求,防空地下室除战时水箱、战时干厕、抗爆隔墙、临战封堵预留口外,其它设施设备包括预埋预留管线均应一次施工安装到位,临战封堵板或构件平时须放置到位。

具体要求详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表》。

本通知实施之前审批的项目,按原要求执行。

7、防空警报器基座的安装。

按人防控制性详规要求,应预埋防空警报器基座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适当位置预埋2根管径20的PVC套管(三相电源线和控制线各一根),并设4m2左右的警报室,以备人防警报安装或战争时补装。

三、施工检查

1、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01〕199号),防空地下室须委托专业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质监。

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质监手续,委托人防专业质监单位进行人防专业质监。

2、市人防办(民防局)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市人防办(民防局)技术人员参加施工图交底和底板、侧墙、顶板现场隐蔽工程检查以及中间结构验收。

防空地下室的中间结构验收记录须有市人防办(民防局)工程技术人员签字,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备案资料之一。

3、通过申报及时公布本市范围内的人防专业监理单位,并在2008年择机推行人防工程专业监理。

4、根据浙人防办〔2006〕135号文件要求,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应选用国家人防定点厂生产的产品,主要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其产品视作非定点厂生产。

四、专项验收

1、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具体按《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金人防〔2004〕91号)执行。

2、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办(民防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护设备厂人员参加。

在施工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的基础上,市人防办(民防局)验收组分质量、资料、管理三块内容查验工程现场和技术资料,提出初验意见,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合格后,由验收组负责出具合格意见。

3、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程序。

按经审核的设计施工图完成土建施工、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根据《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做好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该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后,向市人防办(民防局)申报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填报“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市人防办(民防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人防专项验收,根据人防专项验收要求,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初验意见”。

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完善,复核合格,市人防办(民防局)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核定意见”。

由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单独质监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请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与专项验收。

4、各县(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须及时报告市人防办(民防局),由市人防办(民防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协助验收,以加强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工作。

五、使用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维护管理年检制度。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合格,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或已实际投入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市人防办(民防局)备案登记,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证”。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六、其它事项

各县(市)人防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由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金人防〔2004〕90号)至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

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表

主题词:

人民防空建设管理通知

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金华市人民政府

抄送:

市府办城建处、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各行政服务中心、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区建设规划局、省人防重点镇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200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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