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docx
《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
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强化所有权,明确包装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
通过重新发包,进一步明确所有杈,强化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观念,使土地承包与管理更加合理、规范;签订30年承包合同,增强承包者的稳定感;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7,割断人口增减与土地的联系;允许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入股,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经营机制。
第二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是:
坚持土地公有制,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稳定农村形势,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兼顾当前与长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尊重大多数基层干部意见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二、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领导和形式
第三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里成立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土地调整工作的调研、综合、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乡(镇)、村都要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镇)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党委委员、政府科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他村、组干部为领导小组成员。
村民小组成立土地丈量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组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鉴于我市绝大多数乡(镇)、村,以农业为主、现存人地矛盾尖锐、农民对调整土地要求强烈的情况,原则上统一作适当调整,签订合同,稳定30年不变。
统一适当调整,就是重新丈量土地,确定等级,各项事业用地规划预留后,按有承包资格的人口平均,重新发包。
第五条市区街道办事处所辖村,耕地征用占用频繁,人多地少,非农产业较发达,土地和人口情况复杂,待调查研究、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后再确定具体调整形式。
第六条情况极其:
特殊的村、组,也可采取<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其它调整形式,但必须经当地绝大多数群众认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各村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定名为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并逐步向集团有限公司发展。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过,行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其他成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包合同的发包方,负责签订承包合同,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权和处置权,监督、保障土地用权、发包权和处置权,监督、保障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租赁、入股等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搞好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经济开发。
四、土地承包范围
第十条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准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这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土地,仅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条这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大包干前经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原生产队为单位进行。
大包干时及以后两个生产队并成一个村民小组的,要按原生产队各算各的帐,各分各的地;大包干前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大包干时以组分地的,按原生产队土地面积统一算帐,统一分地。
第十二条参加分配的土地有:
农户的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含职工户)、饲料地;本组机动地;没有协议、合同和协议、合同到期的开荒地;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其它应参加分配的土地。
第十三条不参加分配的土地:
1、政策规定的宅基地;
2、原公社、大队办场(厂)用地,大包干后继续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
3、学校校田地;
4、敬老院的土地;
5、按有关规定应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的耕地;
6、经批准的预留地;
7、按《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应分配的土地。
五、土地规划与预留
第十四条在向农户发包土地之前,要以村为单位,搞好村屯、道路、林业、水利、集体公益事业等五项建设用地预留规划。
具体实施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村屯、林业、水利等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预留地主要用于宅基地、村屯道路用地、缦化用地、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和农田水利建设用地,不用于调节人地矛盾。
第十六条学校没有校田地和敬老院菜地不足的,可与乡村协商,从乡村集体经营的土地中解决,不计入预留地面积。
其它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借机伸手要地。
第十七条预留地以村为单位计算,按节约用地的原则,一般不准超过实际耕地总面积的5%。
第十八条预留地规划必须经过群众讨论并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预留地规划面积在5%(含)以下的,由乡(镇)审批,报市农委备案;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的,由乡(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预留地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
实施前,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发包。
六、土地丈量与发包
第二十条承包前要对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进行丈量,核准名称、位置、面积、用途。
核实土地面积要以地块为单位进行,不逐户丈量。
丈量土地必须使用标浮丈量工具。
第二十一条对承包的土兔,只划等不分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等。
每个农户承包地块不超过三块,其中,水田最好一块。
风险地块、易受畜禽侵害地块及零散地块,经群众商定补偿折合比例后承包。
第二十二条农户在承包地上建大棚、温室,发展保护地生产的,可由原承包户继续承包;也可经群众评议、土地丈量评估小组合理作价,由接包户补偿。
原承包户续包超出应分面积部分,按预留地发包标准缴纳费用;也可合理作价,有接包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乡村统一规划,发展温室、大棚等开发性农业生产的,可采取经营户优先承包、由集体反租倒包或股份制等形式进行,不得作为预留地。
第二十四条大包干时的水田面积,按人口平均分配。
大包干后旱改水面积较大、户数较多的组,水田打乱重分,使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旱改水农户在不超出其承包总面积的范围内,所承包的水田面积应不低于本户旱改水面积。
旱改水面积较小、户数较少的组,其改水原则上由原承包户续包。
旱该水农户对本户该水面积由于原因不能续包和续包不了的部分,对其投建的灌溉设施,经群众评议、土地丈量评估小组作价,由接包户按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农户利用承包地栽果树、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挖渔塘、办企业的,可由原户继续承包,计入承包面积。
超过承包面积部分,可按预留地的发包标准缴纳费用;如果多数群众有意见,可通过群众讨论,合理作价,进行竞包。
第二十六条1996年秋季,农户在承包田上进行除茬、翻地、起垅所作的投入,按实际投入金额,谁受益谁负担,以户算帐,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已种水浇麦和规划种水浇麦的堤外地,属风险地,按人口均摊,实行统种分管;也可采取群众认可的其它方式承包。
第二十八条农户将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园田地卖与他人的,属违法行为,从卖地户的承包田中扣除与卖地相等软毛面积。
第二十九条农户连房带宅基地卖掉后又得到宅基地的(卖给本组农户的除外),从卖主的宅基地、承包田中依次扣除与卖地相等的面积;一户有几处宅基地的,合并计算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部分,在规划区内的,作为预留地实行租赁;在规划区外的,在其承包地中扣除。
第三十条抹牛地留3米(含道)。
第三十一条林遮地从林带外行2米处算起,东侧、北侧各留12米,西侧、南侧各留9米,折合三分之一计入承包面积,其余三分之二作为林遮地的补偿;也可综合30年内林木间伐栽植周期因素,经群众讨论,确定合理折合标准,计入承包田面积;还可根据实际受害面积,由本组群众讨论确定扣除面积。
村屯内不折扣遮地面积。
第三十二条农户个人植树、承包林地或营造经济林遮耕地的,其遮地面积纳入林地经营者土地承包面积;超出部分,向集体缴纳租赁费。
非农户个人植树、承包林地或营造经济林遮耕地的,其遮地面积,向集体缴纳租赁费。
经济林遮地面积计算标准为:
东侧、北侧外行起5米,西侧、南侧外行起3米;其它林遮地面积计算标准为:
东侧、北侧外行起9米,西侧、南侧外行起7米。
七、开发性土地
第三十三条已拍卖、租赁、承包的“四荒”,继续按合同或书面协议执行。
对于原合同、协议指标偏低,内容不全的,可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违反合同的按《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合同、书面协议,但违反统一规划和未经批准,破坏林地、草原,道路、水利设施的开荒地,由集体收回,逐步还林、还草、还路、还水;暂时不能实施操作的,由集体招标发包。
第三十五条符合乡村统一规划和水土保持、草原保护、河道管理及林业建设等有关规定,并具有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开荒地,执行期限未满的,按合同、协议规定内容执行;执行期限已满的,土地由集体收回,参加统一分配。
不具有合同与协议的开荒地,由集体无条件收回,参加统一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收回的开荒地,计入承包土地范围,凡能参加统一分配的,都要统一分配;个别零星分散、风险很大的开荒地,招标承包。
第三十七条现已由个人经营的水面,与乡村有开发承包合同、书面协议的继续执行合同、协议;已到期和无合同、协议的,由集体无条件收回,与未开发的水面一起竞价承包。
由等条件下,原开发户有固定资产投入又无法迁走的,可优先承包经营。
尚未开发的“四荒”,可以实行招标承包、租赁、拍卖,签定30――50年的合同。
八、承包资格确认
第三十八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
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定数额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有承包资格:
1、人在户不在的,不分给土地;
2、户籍悬空,限期内没有落籍的,不分给土地;
3、符合规定,户口应迁入的人口,在限定时间内没落户籍的,不分给土地;
4、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农业户口没有注销的,不分给土地;
5、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人及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外逃人员,不分给土地。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享有承包资格:
1、农户由于多年外出,户籍被注销或人口普查漏登,经本人申请,持现居住地派出所没落户证明,在原户籍地办理户籍关系后,享有承包资格。
2、户在人不在已履行应尽义务的,享有承包资格。
以前未履行应尽义务,但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的,享有承包资格;还不清欠款的,按人均承包面积,保留地块,由集体经营,一年一发包,收入抵顶本户应尽义务,剩余部分组有村管。
本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土地发包后回归的,从下一年度起签定长期承包合同。
3、事实婚姻的婚入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补办结婚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迁来户籍后,分给土地。
4、父母离异后,其子女按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户口随抚养人迁移。
属于农业人口的,在迁入地享有承包资格。
5、被无子户招为养老女婿的,准予落户,分给土地。
一户多女,准予落户的养老女婿只限一个。
6、婚后男到女方居住地居住(养老女婿除外),户口落不下的,双方均由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
7、再婚夫妇,经过批准,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孩子,分给土地。
8、符合生育政策、未持证生育的子女和早婚旱育的子女,其父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补办有关手续后,分给土地。
9、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现役军人,分给土地。
10、大中专在校学生和,考入师范院校的民师,属于农业户口且没迁出本地的,分给土地。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别对待:
1、符合五保条件、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不分给土地。
不接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要求分地的,需指定赡养人、并经法律公证后,分给土地;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应责任。
2、凡嫁给地区农业人口的女方(具备招婿条件者除外),应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地,由男方户籍地分给土地。
由于政策原因户口迁不出去的,由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
已婚女方,户口应迁出的,按所在生产队人均分地面积的一半(以下简称半分土地)分给土地;但要单立户头,户籍迁出后,土地由集体收回。
3、早婚人员、已达到法定婚龄、补办结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迁来户籍的,由婚入地给地;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由婚前所在地给地。
4、大包干后,已经多数群众同意、村组批准的迁入者,分给土地;迁入时有不要地协议的,不分给土地。
未经群众同意,已落下户的迁入人口,重新征求群众意见,多数群众同意的,分给土地;群众不同意给地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由原居住地分给土地;多数群众不同意给地又迁不回原籍的,在现居住地分给半份土地。
5、到1996年12月20日,年满14周岁的计划外生育人口,分给土地;未满14周岁的,分给半份土地。
6、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抱养、收养的孩子,分给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抱养规定收养、抱养的孩子,视为计划外生盲人口,按前款规定执行。
7、玩工户的农业人口中,配偶和1996年12月20日年满18周岁的子女分给土地;没独立门户的已婚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单立户口分给土地;未成年子女等,分给半份土地。
8、非农业户,符合四个条件(①在1983年大包干或1990年小调整时分到土地;②在农村居住;③从事农业生产;④家中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家庭成员分给半份土地。
但落实政策农转非的右派、下乡知识青年及其子女,分给整份土地。
9、农业户中的农转非人口,其家庭符合前款所列四个条件的,分给半份土地。
10、国家和集体征用农户承包地后给予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的农户或人口,不分给土地。
部分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征用,得到安置补助费的农户,在分地中要扣除这部分土地面积;愿意同等数量分地的,可将安置补助费如数交给村(组)。
承包地被国家、集体占用、按年得到补偿的农户,如有其他农户同等数量分地,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组有村管。
11、组织人事部门录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录用转正的民办教师,不分给土地;有试用期的,把承包田留出来,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承包地由集体收回发包。
12、多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农户,原则上不能承包土地;交齐欠款后可分给土地。
欠款数额较大、一次还清有困难的,可订出还款计划,经村批准后,分给土地,一年一签承包合同,待全部还清欠款后再签订长期承包合同。
无故不按计划还款的,收回土地。
因灾因病欠款的贫困户,经群众讨论同意,村里批准,分给土地。
1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有案在逃及长期下落不明人员,其承包田留出来,由集体发包。
本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当年土地发包后归来的,自下一年度起签订长期承包合同。
14、农户自愿不承包或少承包土地的,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经法律公证后,可以不分或少分承包地。
第四十二条持证的独生子女,增加半份土地。
其父母再生育子女的,增加部分收回并追回经营期间所得的收益。
第四十三条户籍在农村并在农村居住[乡镇所在地(村)的组除外、不承包土地的非农业人口,每人分给100平方米的菜地。
九、强化土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包户不许买卖土地,不许破坏土地资源。
改变农用土地用途,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业用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土地管理条例管理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五条承包期内,承包户负有保护耕地、肥培地力的责任,应自觉遵守种地养地制度。
严谨在承包地上非法建房、�Z坟、建窑、取土、挖沙。
第四十六条公用水面及公共设施不得个人垄断火强行占用。
第四十七条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违章或未经批准私自开发的,土地没收归集体所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农民个人住宅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集体土地,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合同管理与仲裁
第四十九条土地调整后,签订30年承包合同。
合同内容要齐全,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发包方对承包方在土地投入、出、养护等方面的要求及违约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条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执行。
发包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违背合同规定的,按《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只要承包户按合同经营,就不能改变承包关系。
除全户迁出、全户农转非、全户入口消亡外,发包方不能因人口变化而增加或减少承包户的土地(本《实施意见》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承乏土地使用权流转。
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入股。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管理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开发性合同一律使用市以上合同管理部门印制的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市、乡(镇)建立农业承包合同调解仲裁组织,负责监督发包、承包双方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村设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调解小组。
第五十五条市农业承包合同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农委分管副主任、市农经总站站长兼任;其他成员由农委经管科、市农经总站合同管理人员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市农经总站。
乡(镇)农业承包合同调解仲裁裁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乡(镇)长、农经站站长兼任,其他成员由乡(镇)农业综合科员、农经站有关人员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农经站。
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调解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村会计、治保主任等人员兼任。
十一、几项界定
第五十六条这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户籍注册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20日零时。
第五十七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不涉及原土地承包关系中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五十八条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大队办企(事)业占用小队的土地,企(事)业停办后没有归回、仍由乡村经营的、维持现状。
第五十九条大包干以后,国家征地、占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占地,未经征用、占用手续的,仍归征用、占用单位使用。
第六十条对行政区界不清、权属不明、存有纠纷的地块,维持现状,不按人口平均分配,签订短期承包合同。
第六十一条超越土地权属范围的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串地、换地的,维持现状。
未经批准的农户之间越界串地、换地的,不予承认。
第六十二条定购粮、农业税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调整前,仍以原生产队确定约基数为准,按实有承包面积分摊。
第六十三条凡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集体统一发包、租赁的土地,其收入一律实行组有村管,专户存储,使用时按规定用途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四条计划外生育人口的界定,以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为准,由乡(镇)计划生育部门逐个审定。
十二、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