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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工程名称:

协议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达成的工程合同,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适用于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如下:

1.1、安全生产法;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劳动法;

1.4、环境保护法;

1.5、国家、行业、省、市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

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1.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04—2010;

1.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1.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2011;

1.1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

1.16、安全帽GB2811—2007;

1.17、安全网GB5725—2009;

1.18、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2009;

1.19、安全带GB6059—2009;

1.20、国家、行业、省、市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的其他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力、义务

2.1、甲方的责任、权力、义务

2.1.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对口工作,审核乙方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内容。

2.1.2、对甲方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工程项目安全交底和管理制度交底。

2.1.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1.4、甲方不得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1.5、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1.6、甲方有权或委托监理公司依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文明施工检查,并有权根据本协议附件规定对乙方实施处罚。

2.1.7、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或强制对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部位、恶劣的文明施工行为暂时停工并进行整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1.8、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勒令乙方屡屡犯规的人员、班组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1.9、当乙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量薄弱、现场混乱、险象环生时,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勒令乙方全面停工整顿;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工程合同,并勒令乙方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乙方的责任、权力、义务

2.2.1、乙方履行本合同,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审查或年检合格证明资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2.2.2、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2.3、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4、乙方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2.5、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2.2.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2.8、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2.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2.8.2、土方开挖工程;

2.2.8.3、模板工程;

2.2.8.4、起重吊装工程;

2.2.8.5、脚手架工程;

2.2.8.6、拆除、爆破工程;

2.2.8.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乙方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2.9、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2.10、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桩孔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2.11、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乙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2.12、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所有建设工程,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2.2.13、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2.14、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2.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2.16、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2.17、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乙方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2.18、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乙方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2.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20、乙方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2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监理公司违反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而发出的指令、要求。

2.2.2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监理公司的违反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的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施工现场。

三、事故的责任及赔偿

3.1、乙方在合同履约中违反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或因乙方原因(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或经营损失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3.2、因基坑支护方案、基坑支护施工、挖土时基坑监测、地下室施工时的基坑监测、以及到地下室回填土结束时的过程,一切因基坑原因造成地下室施工、以及外围房屋安全与经济索赔问题,由乙方独立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其他

4.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五、本协议作为工程补充协议的附件,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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