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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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

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爆

(一)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

Ø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可燃物。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进技术,以不燃物或者难燃物代替可燃物或者易燃物,燃爆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

Ø生产设备及系统尽量密闭化。

已密闭的正压设备或系统要防止泄漏,负压设备及系统要防止空气的渗入。

Ø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要确保将可燃物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Ø在可能发生爆炸灾害危险的场所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

Ø惰性气体保护。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中,加入惰性气体,使可燃物及氧气浓度下降,可以降低或消除燃爆危险性。

Ø对燃爆危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等都要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消除或者控制点火源

Ø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Ø防止因可燃气绝热压缩而着火。

Ø防止高温表面引起着火。

Ø热射线(日光)。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库房必须采取遮阳措施。

Ø防止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Ø消除静电火花。

Ø预防雷电火花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Ø防止明火。

生产过程中的明火主要指加热用火、维修用火以及其他火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一)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压力等级可分为:

Ø低压容器(0.1≤p<1.6MPa),多用于化工、机械制造、冶金采矿等行业。

Ø中压容器(1.6≤p<10MPa),多用于石油化工。

Ø高压容器(10≤p<100MPa),主要用于氮肥工业和一部分石油化工业。

Ø超高压容器(p≥100MPa),主要是高分子聚合设备。

2.按压力容器品种可分为:

Ø反应压力容器(如反应釜、合成塔、聚合釜等)。

Ø换热压力容器(如热交换器、冷却器、蒸发锅等)。

Ø分离压力容器(如分离器、吸收塔、洗涤器等)。

Ø储存压力容器(如储罐、缓冲罐等)。

3.按危险性和危害性可分为:

Ø一类压力容器。

非易燃且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热交换容器。

Ø二类压力容器。

任何介质的中压容器;易燃介质或有毒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有毒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瓷玻璃压力容器。

Ø三类压力容器。

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设计压力×容积)≥0.2MPa·m3的低压容器;易燃或毒性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PV≥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高压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Ø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Ø安全附件基本要求:

(1)安全阀、爆破片的基本要求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

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照《压力容器》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当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安全阀的动作机构。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2)压力表的基本要求

压力表的选用: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压力表的校验。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3)液位计的基本要求

液位计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

◆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压力容器的液位计进行1.2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液位计的安装。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

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1.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接头焊缝的焊补。

◆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2.改造或者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应当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3.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要求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标准制订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焊接工艺评定规定进行。

◆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应当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母材焊补后,应当打磨至母材齐平。

◆有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和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压力容器,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4.维修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

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要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且持证上岗。

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四)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为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3.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好记录。

◆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登记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五)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作业人员

Ø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2.压力容器操作规程要求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Ø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Ø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Ø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3.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4.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和安全附件检查等。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5.异常情况处理

(1)应急措施和报告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Ø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Ø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内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Ø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Ø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Ø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Ø过量充装。

Ø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Ø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Ø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Ø其他异常情况。

(2)隐患处理

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6.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Ø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7.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

Ø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8.水质要求

Ø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9.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Ø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Ø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

Ø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Ø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10.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1.报检

Ø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2.检验机构与人员

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3.定期检验周期

Ø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Ø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4.定期检验内容

Ø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Ø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5.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Ø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Ø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厚度的。

Ø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Ø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Ø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Ø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Ø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6.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Ø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Ø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关的规定办理。

Ø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面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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