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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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构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学院(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学院(部)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活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核算。

由学校统一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经济资源配置,统一银行账户,由学校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二)责权利统一,财权下放。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充分体现学院(部)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学校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与学院(部)承担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尽可能下放到学院(部)。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对经费使用实行指导、监控和绩效考核,除本部门正常的办公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外,所管理的经费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学院(部)。

学院(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有权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自主安排和使用资金,并对经费使用的效果负责。

(三)统一分配,分类下达。

学校对学院(部)核拨的经费分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两大类,以学院(部)完成人才培养等任务的实绩为主要依据,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

基本业务费按照统一标准核拨,由学院(部)统筹,分类预算管理,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按项目核拨,专款专用。

(四)分级预算,分级管理。

实行学校与学院(部)两级预算体系,一级预算由校财务处负责编制,二级预算(即学院(部)预算)由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和工作目标,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五)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学院(部)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经学院(部)二级教代会通过的收入分配办法考核后,暂由学校发放。

其余经费全部纳入二级预算。

第三条全校二级教学单位除继续教育学院之外,全部纳入校院两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校院两级职责及财务保障范围

第四条学校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订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筹安排学校资金,科学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

(三)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对学校资金实行有效调控。

(四)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五)考核学院(部)经费使用绩效。

第五条学院(部)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据此制订学院(部)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和分配办法。

(二)统筹安排学院(部)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学院(部)预算,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价。

(三)开源节流,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实力。

(四)接受学校的财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校级财务收入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三)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提取的管理费。

(四)其他收入(含三本上缴、周边开发、捐赠、赞助等)

第七条院级财务收入来源

(一)学校核拨的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

(二)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等依法取得的各类创收收入。

(三)其他收入(含管理费、捐赠、赞助等)

第八条学校财务预算保障范围。

(一)全校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津补贴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特殊津补贴等;学校外聘人员工资等。

(二)教职工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

(三)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的日常运行及专项工作经费。

(四)学校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房屋修缮,校区通勤车运行等后勤保障经费。

(五)图书购置,卓越工程师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配套经费。

(六)迎新和军训经费。

(七)基本建设费。

(八)其他按规定要求学校支出的经费。

第九条学院(部)财务预算保障范围。

(一)学院(部)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差旅、交通、进修培训费等。

(二)学生奖助学金,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学生活动、就业、学生工作经费等,研究生业务费和研究生培养管理费等。

(三)学院(部)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运行及更新改造、日常维修费,本科及研究生教学专项经费、专业及课程建设,科研团队及科技创新经费,会议费,专业认证(评估)费,引进人才费等。

(四)学院(部)使用房屋的水电暖费及房屋占用费。

(五)其他无核拨经费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章学院(部)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第十条学院(部)经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业务费、专项经费、创收及其他经费,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核拨,创收及其他经费由学院(部)自筹。

第十一条基本业务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基本业务费核拨办法

基本业务费的拨款基数是按照学院(部)全日制在校生实收学费的一定比例乘以相应学科的折算系数计算(该比例视学校财力、学生培养成本情况在年初预算时确定)。

学科折算系数参照陕西省属高校学科折算系数,即:

工学1.2(其中:

地矿类1.3)、理学和管理学1、法学0.9、文学和艺术0.8。

计算公式如下:

拨款基数总额的75%直接拨给各学院(部);25%按照学院(部)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获取情况、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和承担公共课教学工作量情况统筹分配,分别占拨款基数总额的9%、8%和8%。

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1.按拨款基数总额的75%直接拨给各学院(部)的经费,计算公式:

2.按教学科研成果分配的经费占拨款基数总额的9%,以学院(部)完成成果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进行分配。

各学院(部)教学科研成果分值由学科办负责提供。

计算公式如下:

3.按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分配的经费占拨款基数总额的8%,科研工作完成率在100%及以上的,本学院(部)拨款基数的8%全额核拨;未完成的,按照本学院(部)拨款基数的8%乘以相应的完成率核拨。

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由科技处负责提供。

计算公式如下:

4.按承担公共课教学工作量分配的经费占拨款基数总额的8%,以学院(部)完成公共课课时量占公共课总课时量的比重进行分配。

各学院(部)承担的公共课时量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由教务处审核汇总。

计算公式如下:

(二)基本业务费支出范围

基本业务费用于承担学院(部)除人员经费之外的各项日常运行开支,包括教学、管理、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专项经费的核拨

学院(部)专项经费分为两类,分别为因素分配型专项经费和项目申报型专项经费。

1.因素分配型专项经费

(1)本科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经费,由学工部归口管理。

(2)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3)学科点建设经费,由学科办归口管理,经费经学科办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划拨给有关学院(部)使用。

(4)专业认证(评估)专项经费,根据教务处认证计划及学校预算核拨,直接划拨给专业所在的学院(部),专款专用。

2.项目申报型专项经费

(1)财政专项经费。

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学科建设专项等,学校将于专项经费到款后,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划拨给学院(部)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

(2)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经费直接下达至项目实施学院(部)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参与执行过程中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3)本科教学专项经费,包括:

国家级及省级本科教学专项、大学生创新和科技竞赛专项、教改基金、精品课程专项和教材建设经费等,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学院(部)执行。

(4)研究生教学专项经费,包括:

教材建设基金和精品课程专项经费等,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学院(部)执行。

(5)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包括:

省拨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科研培育基金、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科研基地建设运行经费等,由科技处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学院(部)执行。

(6)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引进人才费和师资培养费,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并审批执行。

其中:

师资培养费主要用于教师学历培养、国外研修和国内访学。

(7)博导启动费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博导所在学院(部)执行。

(8)高等教育研究课题、学工课题、党建课题等,分别由发展规划处、学工部、宣传部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学院执行。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上级和《西安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项目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并确保按期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创收经费主要指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等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

工程硕士培养费、MBA学费、各类培训费、实验室开放收入、各类考试收入等;其他经费主要包括计提的科研管理费、捐赠收入等。

创收及其他经费应经学校审批,财务处备案后,纳入学院(部)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一)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核拨

创收及其他经费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核拨。

创收及其他经费到款后,创收单位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交财务处进行分配与核拨。

(二)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支出

创收及其他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使用,应首先保证创收项目的各项成本开支,确保创收项目按计划完成。

项目完成后如果有结余,学院(部)可申请对结余经费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为:

30%计入学院(部)福奖基金,70%计入学院(部)发展基金。

第四章学院(部)预算经费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部)应增强预算意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学院(部)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

学院(部)编制本学院(部)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不得漏报瞒报。

学院(部)基本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一下”:

财务处根据经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预算方案,向学院(部)下达批复的预算控制数。

“二上”:

学院(部)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分类,对基本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下”:

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学院(部)划拨经费并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部)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人数以上年10月末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为准,硕士生不含MBA和工程硕士,博士生仅指在校三年以内学生。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财务处将对上年度学院(部)基本业务费按实收学费和实际教学科研成果分值、科研工作量完成率和公共课课时量进行修正,在下达当年预算时对上年度预算拨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学院(部)支出预算应首先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然后综合考虑发展所需经费。

要确保实习费、实验材料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等生均教学经费和学生活动费等预算不低于现行的标准,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八条学院(部)为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暖以及房屋占用支出,应参照上年的实际支出数足额预算。

实际支出数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供,年底以实际支出数结算。

第十九条学院(部)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控制行政办公、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开支,严禁公款旅游;报销公务接待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费应尽量在福奖基金中列支,若无福奖基金可列,可在基本业务费中列支,但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基本业务费的2%之内。

第二十条校拨基本业务费应足额用于教学支出,不得以拨代支,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学院(部),未执行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全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用创收经费发放奖酬金等人员经费实行两个限制,学院(部)应主动进行控制,一是发放总量不得超出本学院(部)基础绩效和业绩绩效工资合计的20%;二是对于收入高于学校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水平的个人,发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人基础绩效和业绩绩效工资合计的20%;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需突破该限制时,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

财务处应在年度结束后对学院(部)人员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院(部)可随时动用创收及其他经费弥补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的不足,也可用基本业务费弥补专项经费的不足,反之则不允许。

第二十三条学院(部)负责人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行使财权,确保学院(部)经济运行安全有效。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票据的真实、合法,学院(部)经费具体审批权限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经费审批规定》,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财经事务。

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应在预算批复、学院(部)完成相关申报和审批等程序后,将经费全额划拨至学院(部)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或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五章学院(部)预算执行情况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院(部)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学院(部)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凡涉及学院(部)发展或3万元以上支出的重大财经事项,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策;凡涉及学院(部)教职工利益的财经事项应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应每半年在二级教代会上公布一次学院(部)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合力,教务、研究生、学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学工和科技等部门应制订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

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资产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学校经济运行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要认真审核预算,强化预算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立即开展年度决算,对学院(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各学院(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校长和校党委会汇报。

学院(部)预算执行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部)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八条在学院(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度开始执行,《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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