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搬运及二次配线配管合同-200508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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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搬运及二次配线配管合同-20050826.doc

二次配管配线工程

西安爱尔微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一期工程合同条件

工程合同条件

本工程合同于2004年9月30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1.西安爱尔微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注册的公司,

注册地址是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20号(以下简称“业主”或“甲方”或“爱尔(IR)”);与

2.天津龙川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是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大厦5层(以下简称“工程承包方”或“乙方”或“包商”)。

鉴于下列各项陈述:

A.业主欲使包括于本工程合同第二条款中所列的工程范围(简称"本工程")及本工程合同的条款(包括一切有效变更)完成。

B.本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符合双方签订合约时现行使用的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成立。

双方一致同意:

1. 合同的通知

工程承包方确认其明白并了解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2.工程范围及技术标准

2.1承包方必需提供与安装的所有系统设备已列在工程清单量表.

2.2承包方详细工作包含所有在本合同第三项所附的工程量清单及第四项到第九项所列参考图纸和设备清单中澄清的事项.

2.3本工程应执行如下(但不限于)技术规范:

·配电箱技术标准(合同第10部分)

·半导体工艺气体系统施工要求(合同第11部分)

·工艺设备布置、搬运、二次配线配管工作标准(合同第12部分)

·洁净区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同第13部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I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3. 工程总价

3.1 业主同意支付并且工程承包方同意接受工程总价为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整(¥64,5481.-)以作为工程承包方所履行工程范围的工程费用。

3.2由于本工程现场条件复杂,工程量和现场条件可能发生变更。

一旦发生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单价引用乙方报价书中单价表所列单价。

如单价表中未包含此项,双方协商具体价格。

4. 工程的执行

4.1 工程承包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业主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正确指令及一切有关工程施工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及对工程数量与质量检查的标准与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线,桥架,风管的综合协调设计、实施、完成并维修本工程,达到业主的要求。

4.2 在不影响业主一切权利的原则下:

4.2.1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能按照工程进度表或业主随时单方面认为本工程或其某一部分进度无法按工程进度表或第9.2条款所述的竣工日(或按本合同条款延后的日期)完工,业主就此以书面通知工程承包方,工程承包方将在7天内采取措施及提供所需额外资源及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并尽快加速把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完成并同时将所采取的措施和/或额外资源及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书面通知业主。

4.2.2业主若单方认为工程承包方在第4.2.1条款所述采取的全部措施或提供的额

外资源及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确保工程按竣工日(或按本合同条款延后的日期)完工,业主有权但无责任为完成本工程采取全部措施及/或提供额外资源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

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将由工程承包方负责。

业主也有权从按本合同应付予工程承包方的款项扣除该费用。

4.2.3工程承包方按第4.2.1及/或4.2.2条款实施其责任时无权领取任何额外补偿金。

4.2.4业主虽按第4.2.2条款采取任何措施或提供额外资源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工程承包方依然并继续承担其于本合同条款下的一切责任,包括业主上述采取的措施及/或提供的额外资源设施(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

4.3 工程承包方有责任遵守由公共管理部门或有关当局发出涉及本工程的任何法律,条例、规定及通知等,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管理部门集中提供或组织管理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供电、供水,供气、下水道、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和环保系统(不论是永久性的或暂时性的)。

工程承包方必须补偿/赔偿业主因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条例或公共管理部所要征收或缴纳的一切税收或任何费用。

5.工程缺陷-工程承包方的责任

5.1工程竣工之前,与工程有关之一切风险皆由工程承包方承担,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工程承包方随之应自费补偿任何意外或其他无论如何遭受到的损失、破坏包括盗窃案或由第三方引起的其他损失,业主无需分担或做任何支付,但下列情形除外:

(a)已领取与上述损失破坏有关的保险赔偿金,赔偿金也将或已用于弥补上述损失破坏;与/或

(b)损失破坏的产生是因业主、业主之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引起(因按第8条款受保险的风险而起的损失除外)。

为上述条款的目的“竣工”将指:

(i)工程按本合同第9.3条内容要求完工;或

(ii)对于任何业主在签发工程实际竣工证书时通知指出的未尽工程,指后该工程的完工与有关方对其的接受。

5.2 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物品及施工工艺,除了另外规定的,都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概符合本合同并属良好质量的。

工程承包方在业主的要求下应提供所需之相关凭据、证据或资料确认一切(无论是固定的或是不固定的)材料及物品确实符合本条款。

工程承包方不合理或不能提交上述证据时,业主有权指示将不合格之材料或物品搬移,有关费用由工程承包方负责。

该费用在工程承包方补齐前,若另方已代支付,可从本合同将付予工程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出。

5.3 不论上述,业主仍可要求工程承包方将任何被遮盖的工程打开以供检查或安排有关方检验材料或物品(不论已或未纳入工程范围的)任何已实施的工程.为上述之打开或检验(及事后修补的费用)的费用将纳入工程结算中,除非该检查的必要或检验已包含于本合同内或测验结果显出工程不符合本合同。

5.4 工程承包方有责任在接到业主的通知或其他指示的7天或其他由业主指定的合理时限内将与工程有关之一切缺陷、收缩或其他差错纠正。

5.5工程承包方若因工程未按本合同实施或不符合本合同条款发生缺陷、收缩或其他差错而需(亲自或其他工程承包商代工)返工(不论是永久性或暂时性的补救)纠正,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将由工程承包方自行负责承担。

5.6 工程承包方若在业主的(与工程有关的)要求下、因本合同所指工程以外的工程出现之缺陷、收缩或其他差错或因述工程中所用材料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而进行必要的工作(不论是永久性或暂时性的),业主将负责偿还予工程承包方因而引起的费用。

5.7 为第5.4及5.5条的目的,业主或工程承包方所担任的额外工作将由业主按第10条款评估,而业主的评估裁决除了明显的错误外将是结论性的及有合同约束力的。

5.8 工程承包方须负责本合同中所要求的一切测试,包括样本,设备及其他测试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测试有关的一切其他费用及开支,一切费用及开支已包含于第3.1条款所述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价中.

6.工程设施的提供与使用

6.1 工程承包方有责任对一切由业主提供或借于其他工程承包方的器具、设备或资产(若有)进行维护及保持清洁,并保障业主不会因而受到任何损害或损失以及开支。

6.2 工程承包方(包括其工人及代表)带入工程现场的施工设备,在未得到业主书面许可前不得移走,但有关施工设备若已无需使用,业主不可无理拒绝应许可。

上述施工设备有关之风险由工程承包方承担,一切损失或损坏由工程承包方负责。

工程承包方应按第8条取得所须保险。

本合同中所指“施工设备”指一切为工程施工竣工(无论永久性或暂时性的)

及补救缺陷所需的设备、仪器及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已包括在工程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物品或其他。

6.3 业主与工程承包方均不可防碍对方使用各自的或各自提供的机械设备跳板、脚手架、起重机、仪器等等,也不可违背任何有关法律及条例,但绝不影响或限制业主和工程承包方实行各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法定责任及合同责任。

6.4 在业主预先许可下,工程承包方可自费在工程现场提供建盖所需的工作房,棚及其他设备(包括现场设施),本合同另作规定的除外.

6.5 除非已取得业主的同意,工程承包方应自费在工程现场给其员工提供住所。

6.6 业主将提供在工程现场进行施工的工程承包商的临时用水与电能,至业主在现场指定点.工程承包方自己引到所要用点。

6.7 工程承包方或其工程分包商在每日收工后需将所有垃圾运送到业主指定的垃圾集收点。

7. 补偿与赔偿

7.1 工程承包方有责任:

7.1.1承包方应当保护业主免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

7.1.2保障业主不受以下损害:

(a) 工程承包方或其工人或代表中的任何一方或任何人若有违约、违法的行为;

(b) 工程承包方及其工人或代表的任何行为或疏忽牵涉到对业主的任何责任;

(c)任何因工程承包方或其工人和代表的过失或失责而引起的或与工程承包方或其工人和代表带到工程现场的施工设备有关的索赔、损害、损失、费用;

(d)因工程承包方之职工按照当时实施的法规起诉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的人体伤损引起的索赔。

但工程承包方绝不负责业主、与工程计划有关的其他工程承包商或各方的工人及代表的任何过失或失责。

工程承包方与其他工程承包商各方之间也不产生任何合约关系。

(e) 任何因工程承包方的行为、疏忽、违约、没有遵守或没有履行而使业主遭受到或需承担来自其他工程承包方或是任一第三方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费用。

7.2 工程承包方若违背或没完成其按合同条款应完成的任务,业主有权但无责任代工补纠。

工程承包方在业主的要求下即应补偿其一切开销费用该补偿若未还清则属工程承包方向工程总承包方欠下的债务,以每月2%利息,由上述业主发出要求时起开始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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