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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

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

 

  

  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环境资源法学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资源法学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

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

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伦理观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联结,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概念、术语体系以及特有的学科规范体系和研究范式,才能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

只有改进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才能将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起的法律革命进行到底。

  一、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

  

(一)范式概述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

库恩(,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

他提出了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反对归纳主义立场,主张科学的整体性,把有无范式,即从事同一个特殊领域的研究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信念、传统、理论和方法,或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普遍接受的共同的“规范”、“假说”或“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

他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借用“范式”这个本义为“范例”、“模式”的概念,来说明从科学史研究中获得的科学发展中某种规律性的模式和体系,认为历史上每个科学研究领域在形成一门真正学科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从前科学到科学的过渡,而一门学科发展为科学的“成熟标志”就是“范式”的形成,“有了一种范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

”根据库恩所描述的学科发展过程,在新的研究范式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称为“前科学时期”),该学科通常会经历一段不稳定发展的时期,此时各种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学派相互竞争,这种无序状态往往呼吁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当形成或出现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后,该学科的发展就会进入“常规科学时期”,此时科学共同体对共同范式深信不疑,尤如宗教信徒对其教义坚信不疑一样,同时共同的研究范式也会促进形成共同的学术传统、学术风格、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当然也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如果共同的研究范式限制了该学科共同体的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活动,就会形成该学科的“反常和危机时期”;这种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要求新的研究范式,导致“科学革命时期”;当新的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成熟后,该学科又会进入“新的常规科学时期”。

  目前范式这一概念已经超过库恩的原意,或已被赋予多种含义。

一般而言,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即该学科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集团)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

通俗地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范式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看问题的方式”,是对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本质和规律的解释系统,包括世界观、方法论、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二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构成学术研究基础的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在内的理论框架;三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研究方法;四是范例,即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的“题解”,科学共同体成员通过范例的学习,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

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标志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

库恩认为,对科学发展而言,旧的范式和新的范式是根本对立的,不抛弃旧的范式就不能建立新的范式,不建立新的范式就不能抛弃旧范式,新的范式与旧的范式之间的激烈斗争,导致“科学革命”或“学科更新”。

  

(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

  现代和后现代、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现代科学和后现代科学、现代精神和后现代精神是五组相比较的概念。

所谓后现代是相对于现代而言,所谓后工业社会是相对于工业社会而言,所谓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主义而言,所谓后现代科学是相对于现代科学而言,所谓后现代精神是相对于现代精神而言。

  西方社会一些学者认为,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是由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创立的适应于近现代社会和工业社会的科学、思想理论和人文精神称为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

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的发展以机械唯物论为指导思想,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以“主、客二分法”为代表的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范式。

  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开创的现代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代主义的主客二分法、中心论、本质论、决定论、理性主义、基础主义等思想对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可以概括为“主、客二分法”(即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截然分开),包括“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

由于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两者的对立与区别,从这种分析方法出发,认为自然技术科学研究自然或自然界中的物与物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类社会或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通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研究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看不到或者否定人与自然的统一体或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承认研究这种关系的介于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边缘科学。

  弗兰西斯?

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是英国著名哲学家,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他于1605年发表了《学术的进展》一书,于1620年出版了《新工具》一书,首次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首创了实验归纳方法,因为他的先进思想和科学方法使人们走上通向真理的道路,他被誉为现代科学的鼻祖。

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具有多重性,他肯定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离,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的规律是事物的内部规律。

他一方面主张“要像世界的本来面目”那样去认识自然,认为“人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另一方面提出要主宰自然、命令自然,“要命令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只有具有知识才能认识自然,才能主宰自然,因而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

他认为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来源于感觉,感觉是完全可靠的。

但是他主张“双重真理”即宗教的真理和科学的真理,公开承认上帝的存在、灵魂不死,马克思曾指出他的学说中充满着“神学的不彻底性”。

但他又认为“真理是时间的女儿,不是权威的女儿”,只有经过时间检验证明为正确的东西才是真理。

他对世界的看法有许多真知灼见,并留下了许多名言,也留下了一些固定的模式。

  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形成了牛顿──笛卡尔世界观,又称机械论自然观。

这种机械论、二元论、还原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发扬人的主体性的同时,发展了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工业社会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

牛顿──笛卡尔世界观,集中地体现在勒内?

笛卡尔(1596~1650)于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一书中。

笛卡尔把世界看做是一台机器,并按还原论的方法把它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人通过对这些部件的认识了解世界。

卡普拉指出:

“经典科学是用笛卡尔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它把世界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并且根据因果关系来安排它们。

这样,形成了一幅决定论的宇宙图示。

这个图示是与把自然界比做一座钟表的想象密切在一起的。

”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尔从他的机械论自然观、机械论、还原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出发,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主义,提出了一种认为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与“人与自然关系”无关的哲学思想。

他认为,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

它们像钟那样运动,但感觉不到痛苦。

由于没有心灵、没有意识,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

相反,人类有灵魂和心灵。

事实上,思想决定着人的机体。

“我思故我在”是笛卡尔的基本准则。

他相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非人类世界成了一个“事物”。

他认为,这种把大自然客体化的作法是科学和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对笛卡尔──牛顿机械论世界观的批判中,美国学者卡普拉一针见血地指出:

“笛卡尔认为,物质世界仅是一部机器,没有目的、生命和精神。

自然界根据力学原则而运动,物质世界中的一切现象均可以根据其组成部分的排列和运动加以解释。

这一机械论的自然观,成了后来科学的主导范式。

直到20世纪物理学急剧变化之前,各门科学均在其指导下观察现象和总结理论,17至19世纪的科学,包括牛顿的伟大综合在内,不过是笛卡尔观念的发展而已。

笛卡尔奉献给科学界一个基本框架,就是把自然看作是一台完美的、被精确的数学规则控制着的机器。

”[11]

  (三)国外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

  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法学研究是受现代主义影响最深的学科领域,现代主义的定式化思维、主客二分对立的方法、理性至上和理性万能等范式在法学领域表现得最为充分。

勒内?

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形成了“主、客二分法”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或“法律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

这种法学研究范式的基本特点或基本出发点是,法学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

在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国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分别表现为:

“阶级斗争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阶级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义务”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范式又可以分为“权利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权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义务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义务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连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社会连带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契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契约或合同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弗朗西斯?

培根和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在欧洲法学上也形成了一种僵化的研究范式。

例如,康德的法学思想与笛卡尔、牛顿的“主、客二分法”甚密,笛卡尔的名言是“我思故我在”(cogitoergosum),牛顿把物理世界视为一个受永恒不变的因果关系法则支配的实体,康德则认为法律这个术语乃意味着一组不变的原则。

[12]这导致从资产阶级第一次工业革命至20世纪初的200年间,形成了法学家特别是概念法学家的一个黄金时代。

在这个时代,欧洲兴起了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各种法典;崇尚理性思维和抽象思辨的德国人创造了博大精深的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

这时,不论就法律事件的解决或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家都对他们的研究范式深信不疑;他们坚信,法学研究方法较之其他学问的研究方法毫不逊色,法学像其他学科一样拥有无可挑剔的方法,法学是一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

这被一些法学家自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确定性和确信性。

这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的主要代表就是被后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命名的概念法学(Begriftsjurisprudenz),它虽然主要是一种民法学的研究方法,但却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形成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概念法学主要包括以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出发点而兴起的注释法学派和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派,其特点主要是:

强调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重视概念的高度抽象及其逻辑组合;认为法学家的活动纯粹是理论认识活动,不具有实践的性质;法学理论具有逻辑完整性,无论社会生活发生何种案件,均可从现有的法学理论中获得解决。

马克斯?

韦伯将欧洲法律的特征总结为“具备逻辑形式理性”;艾伦?

沃森引用特鲁伯克的话对这一概括作了如下进一步的解释: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度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13]

  在美国,根据弗朗西斯?

培根的“主、客二分法”,诸如克里斯托福?

哥伦布?

兰德尔(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等法学家建立了法律形式主义学派,早在美国内战之前形式主义已经成为美国法律职业的正统。

法律形式主义的特点是:

一是概念主义,即认为法律就是一套原则和概念,法学就是依靠原则和概念来进行法律推理;二是科学主义,即机械论的研究方法,像研究欧基米德几何学那样研究法律问题,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三是法律脱离生活,热衷于各种法律理念或概念之间的关系系统,而不是理念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四是维护法律现状,从骨子里有一种反对法律变化的偏见,为法律现状辩护的人总是趋向于采取形式主义的立场。

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三段论”,迄今为此多数法律问题仍然靠它来解决,但是如果滥用三段论也会带来许多问题。

理查德?

A?

波斯纳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专门分析了这种“三段论和其他逻辑方法”他列举了如下一个著名的“三段论”,即:

“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

”他指出,这种论述的有效性看上去完全令人信服,“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

而过分使用三段论恰恰是受到霍姆斯抨击的那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最根本特点”;[14]“我们必须把三段论的合法性(validity)同它的真实可靠性(soundness),即它产生真实结论的力量,区分开来。

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

就前面的苏格拉底之死的三段论而言,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因为没有人怀疑一切人都会死或是怀疑苏格拉底是人。

但是,当涉及法律规则时,大小前提是否真实就常常有争议”。

[15]而美国法官奥列弗?

温德尔?

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公元1841~1935)却反对法律形式主义,他认为法律理念的意义在于它在现实世界中的后果。

美国法官霍姆斯等人的实用主义法理学为兴盛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奠定了基础。

正是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缺陷和不足,才兴起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以环境法研究范式创新为代表的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四)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

  我国科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研究科学研究范式问题,笔者在80年代给环境法硕士研究生开设的环境政策课中曾介绍美国政策科学(包括库恩的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和范式概念),在《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曾介绍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及其范式概念。

[16]

  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才在法哲学领域开始使用“范式”概念,对范式进行研究。

20XX年11月,法学界专门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

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范式按照时间先后划分为政法学派(从1978年到整个80年代,其规则和评价标准是政治正确)、注释学派(从80年代中期到整个90年代,其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和社科学派(从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试图将法律用语与社会实践起来考察法律体系)。

山东大学谢晖教授将解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

一元化法学(从“一元化的御用法学”到“一元化的价值法学”权利本位法学范式和利益法学范式)、社会学方法的引入(“社会实证法学”到“规范实证法学”)和“诠释法学”。

也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归纳为从“阶级斗争范式”、“义务本位范式”、“规则模式研究范式”到“权利本位研究范式”。

笔者认为,结合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我国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状况相对应,以往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也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和“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

不少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不是从人与自然关系失调或恶化的现实出发,而是千方百计地绕开、回避、忽视、淡化、消解现实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大量的人与自然(环境资源)关系,不敢越“主、客二分法”雷池半步。

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发挥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的制约因素。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所面临的问题一样,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也面临着研究范式创新的问题,而且研究范式的问题对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和实在的意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

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

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结合起来,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应该成为当代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

从这个意义上讲,扬弃旧的“仅注意人与人关系的范式”,确立新的“既注意人与人的关系,又注意人与自然关系的范式”,对于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的评析

  

(一)“主、客二分法”范式的特点

  现代科学和现代工业以“笛卡尔──牛顿世界观”、培根的归纳法和笛卡尔(1596~1650)的演绎法为指导思想和方法。

所谓现代主义就是指笛卡尔──牛顿世界观,主要指它的机械论、二元论和还原论的观点和思维方式。

它是工业社会、近现代人类社会实践在文化、意识领域内的表现,是以文化形态表现出来的工业社会和

  

近现代人类的社会实践。

现代主义的内核部分是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它提倡人道,反对神道;提倡理性,主张用理性战胜一切、衡量一切;提倡以人为中心,主张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支配。

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个人主义、欧洲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机械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等。

  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即“主、客二分法”范式,集中地体现在培于1605年发表的《学术的进展》、于1620年出版的《新工具》和笛卡尔于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等书中。

吴国盛教授将笛卡尔的物质──心灵二元论表述如下:

(1)自然与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东西,人是自然界的旁观者;

(2)自然界只有物质和运动,一切感性事物均由物质的运动造成;(3)所有运动本质上都是机械位移运动;(4)宏观的感性事物由微观的物质微粒构成;(5)自然界一切物体包括人体都是某种机械;(6)自然界这部大机器是上帝制造的,而且一旦造好并给予第一推动就不再干预。

[17]

  概括起来,“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存在论方面,主张二元论,即人与自然、人与物、主体与客体、心与物、思维与物质、心灵与身体的二元分离和对立。

它认为世界是二元的,存在的本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

它强调人与物的本质区别,只有人是主体,只有人具有目的和主动性,只有人是积极的和有创造性的,只有人具有价值和智慧,人独立于自然界,而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以外的自然世界是客体,是对象,自然界没有目的和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价值和智慧,自然界独立于人,它单独存在、不依人的意为转移。

他否认人与自然的相互与相互作用,认为主客双方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是“主动──被动”的关系,“征服──被征服”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是“以我为主”、“以人为主”,“以物为对象”、“以物为客体”的关系。

  第二,在认识论方面,主张消极的反映论和还原主义。

它把世界预设为一台机器,机器没有生命、思想和精神,人只有把事物还原为它的各个部件,分别地认识这些部件,人对世界的认识才是可能的。

  第三,在方法论方面,采用的是分析主义的方法。

它强调分析,把整个事物分割为局部,再把局部进行分割,直到分子、原子、基本粒子。

认为事物的整体是由部分决定的,部分的性质决定整体,只要认识了事物的各个部分,找出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在处理问题时,总是要求以首要的为中心,例如以人为中心发展了人类中心主义,以个人为中心发展了个人主义,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发展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生产粮食为中心发展了以粮为纲。

笛卡尔说:

“从最简单最一般的(规定)开始,让我们发现的每一条真理作为帮助我们寻找其他真理的规则。

  第四,在价值论方面,只承认人的价值,不承认自然界的价值。

它认为宇宙是一台机器,没有目的、没有生命、没有精神、没有主动性,因而没有价值;人有目的、生命和精神,因而有价值,人可以控制、支配和主宰自然。

  第五,在思想道德观方面,主张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

现代社会和现代精神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

当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时,是指“个人是价值的基础和评价一切的惟一标准”。

个人主义表示:

一切价值以个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是具有最高价值的,社会(和其他精神)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道义上是平等的,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被他人作为谋利的手段。

格里芬指出,“几乎所有现代性的解释者都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

从哲学上说,个人主义意味着否认人本身与其他事物有内在的关系。

即是说,个人主义否认个体主要由他与其他人的关系,与自然、历史抑或是神圣的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所构成。

笛卡尔对实体(人的灵魂是实体一个首要样态)所作的定义最简洁地表达了这种个人主义思想。

按照他的定义,实体乃是无需凭借任何事物只需凭借自身就成为自己的东西。

”[18]按照《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台湾中华书局1988年版)的释义,个人主义是“政治和社会哲学。

它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事物约束的个人和自我。

”个人主义世界观的主要特点是:

(1)以机械论为其哲学基础。

(2)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它强调个人独立于他人的重要性,强调个人具有最高价值,个人自由,个人意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个人利益的不可侵犯性;个人主义虽然不能等同于利己主义,但它以个人为中心,通过竞争达到个人的价值目标,并将此作为世界上的最高价值;它强调个人的欲望和自身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和享乐主义的满足,以他人的不可持续性为代价实现自己的可持续性。

(3)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它认为自然界是毫无知觉的,鼓励人对自然的掠夺,它以自然环境的不可持续性为代价实现人的可持续性。

西方社会以个人利益为惟一目标,倡导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竞争,发展了掠夺式的生产方式、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

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这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对“主、客二分法”范式的冲击

  现代物理学、现代生物学、现代医学科学、现代心理学、现代经济学等对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即“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和“人、自然二分法”已经进行了批判。

这种批判虽然远没有达到全面动摇其作用和意义的程度,但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生物学中,“有机体是化学机器”的观点已在某些方面失效,系统论生命观可能成为新的生物学的基本概念。

  在医学科学中,传统医学关于“人体是机器”的观点正在被“人是活的系统”的观念所丰富,只有把疾病的生物学研究与人的躯体,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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