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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docx

xxxx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八条本集团公司属重点防火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防范,排除消防隐患,确保集团公司人员、财产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保卫机构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完善或制定专门的规定及操作规程,并按本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集团下属各单位应制定灭火预案和疏散方案,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等,致伤致残的按国家有关工伤规定执行工伤待遇。

第十一条严禁车间、仓库、配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十二条集团下属各单位,应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备设施,对消防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严禁在集团公司生产区内和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在生产区或有易燃易爆处必须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到集团公司安全保卫机构申请领取明火作业单后在消防人员的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生产以外施工的,也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严禁施工单位、生产车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挖沟、砌墙、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损毁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车间检修机器时,应当采用清洗剂清洗零件,必须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零件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部门,该部门承担隐患责任,不得推卸。

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或有不安全因素的部门,该部门要立即整改,并将整改后的结果于当日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凡维修消防管道或停止供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做好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假期,仓库、棉库等重要部门应加强值班力量,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节假日值班人员名单报集团安全保卫机构,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有权调动各部门的设备、人员,进行消除灾害以及不安全事项,被调动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需维修、更换、购置消防器材和设施时,应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集团领导审批后,进行招标,选择价格、质量好,并取得消防产品经营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及消防技能培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并能使每个员工做到“四懂四会”。

培训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三条集团应定期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定期检查有关条款实施情况,该责任状的落实情况,是考评该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全集团的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制定、检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知识测试和安全技能比赛。

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作好档案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工种应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施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对重大隐患不整改者及“三违”现象,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上报有关领导。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班前或上岗期间饮酒,严防由于醉酒而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集团财产造成损失。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的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经费的落实、使用制度,集团公司的采购部门应严把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关。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建筑公司在建筑施工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工人进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安装防护网,现场内各工种必须持有专业上岗证。

第三十五条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对生产区的各类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所有采购器件严格检验把关,并登记责任人,对老化、年久失修的线路应及时进行改造、更换。

第三十七条配电室内应设专门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班前或班中不得饮酒、闲谈、空岗,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

第三十八条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的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每座库房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投施。

第三十九条配电室应安装防护网,防止动物及其它意外情况而发生短路,造成财产损失和火灾发生。

第四十条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随意动用电气设施,未经安全检查保卫机构和电气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搭设临时线。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购置、维修锅炉等压力容器时,应进行招标并选择质高价廉、安全性能良好的厂家购买,应选择有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二条司炉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每周至少一次,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内的各种压力容器、避雷装置,应上报上级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集团公司生活区的用电设施经常性进行检查维修,设立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财务安全

第七十一条财务安全是指财务部门的现金、票据、帐册、印章等的安全。

第七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

金库内现金存放不得超过2000元,证、票、印不得在同一地点存放。

第七十三条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假钞、假票对集团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对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的安全监控,杜绝盗窃、火灾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七十五条财务部门到金融机构提送现金时,应事先通知安全保卫机构,安保机构应安排两名以上保卫人员护送。

第七十六条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地聘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四防”即:

“防火、防盗、防抢劫、防贪污”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十七条财务部门的金库、储蓄所、档案室应设专人值班、管理,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置“三铁一响”装置。

第七章贵重物品安全

第七十八条贵重物品指机器设备、贵重试验仪器、微机、音像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七十九条对于有贵重物品的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保管、使用、维护制度,由专人保管,部门领导负责检查落实。

第八十条对于贵重设备、仪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由非专业人员操作,重要设备的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一条贵重物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立即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隐瞒不报。

第八章重要资料安全

第九章仓库安全

第八十九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注意安全生产。

第九十条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九十一条对库内电气设备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库内电气和消防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即刻报有关部门由专业人员检修,不得拖延,严禁乱动电气和消防设备。

第九十二条对长途运输原料的车辆应苫盖完好,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对其监控,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库区。

进入仓储区的车辆应戴好防火帽,棉垛苫布无漏雨,久存原料无霉变。

第九十三条化学物品要设专库存放,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物混放,压缩气体液化体装卸不能撞击,不能在强日光下爆晒,以免引起爆炸,易燃物严禁与火星接触。

第九十四条物资储存安全工作应做到无火灾、无变质、无因公负伤和死亡事故,无设备故障及行车责任事故。

第九十五条仓库保管人员应了解和熟知所管库存内物品的性质和灭火的方法。

对库区和库房内要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内的杂草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粘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九十六条仓库保管人员应认真检查票据,识别假票,以防物品被骗。

第十章企业利益和形象

第九十七条遇有火灾、爆炸、洪水、地震等危及企业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时,集团任何员工均应有义务立即报警,并组织抢救。

第九十八条员工不得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不按规程上访等行为,影响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九十九条任何场合下企业员工不得带有损于集团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言词及行为。

第一百条员工不得私自在生产区或住宅区拆建房屋和破坏建筑物结构和造型。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违犯本办法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1、情节轻微,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警告;

2、情节较重,损失在1001—5000元的,记过;

3、情节严重,损失在5001—8000元的,撤职、降级;

4、情节特别重,损失在8001—10000元的,留用察看;

5、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在10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并处一次性罚款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责任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对能主动承担全额损失,尚不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对损失较大,不良后果影响严重,赔偿公司或他人损失有困难的,集团公司有权扣押其房产、工资、股票等,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员工降级处分的,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一百零四条对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限为一至三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其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部门管理不严、责任不清、工作扯皮造成各类事故或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负责人。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交通管理,造成损失的,处200元以上罚款,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损失的,处100—300元罚款,调离工作岗位。

第一百零九条有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以2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工作期间及班前饮酒,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形成威胁的,勒令其回家,计旷工,并处以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此条款的,处以100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贵重物品使用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落实造成的违规操作,或非专业人员操作,导致损失的,对具体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赔偿修理费用。

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根据财务当期价值赔偿50%—100%。

并给予行政处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挽回了经济和集团荣誉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经调查核实、确认,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曾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被采纳,可以证明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反管理规定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

5、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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