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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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环保方案】江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

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85号)精神,不断提升辖区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城区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责任,促进城区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和体系机构,划定城区环境监管网格,全面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推进实施综合执法,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环境监管责任

1.强化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审计局)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制度,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实行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江办发〔2018〕78号)和属地责任,承担和参与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落实辖区内基础性环境监管工作。

2.强化和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责任(责任单位:

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城区环保局、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要按照环境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根据职责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按照委托执法权限检查辖区监管对象。

每年对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排污单位)监管台帐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切实掌握监管底数,每半年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一次辖区环境监管基础数据。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严格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管控,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管理、提升。

要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对外公开和上报,为部门履职和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规定,城区环保局要建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监督检查机制,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每年检查镇(街道)数量不少于2个,重点检查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环境质量、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每年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城区政府和报送南宁市环保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制定“一岗双责”责任制配套的考核、问责办法,于2018年7月前完成并报城区政府审定。

要建立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各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辖区内日常巡查、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处、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信息报告、执法、配合督促整改、宣传引导等工作,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3.强化和落实其他部门监管执法责任。

(责任单位:

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原则,明确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

江南区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按照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各镇(街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分级分类规定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4.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

城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

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重点排污单位要落实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每年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引导,制定相关行业环境守法自律规范。

5.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责任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参与渠道,增强执法效果。

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监管执法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维权、参与环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健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渠道曝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机制,鼓励、引导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环境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并监督环境执法,听取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诉求,改善执法外部环境。

(二)推进综合执法,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1.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责任单位:

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

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建立在城区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要切实强化对左江、邕江流域,沙井片区、石柱岭片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化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饮用水安全。

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城区环保、住建、城管、经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分类施策,狠抓道路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认真做好PM10、PM2.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推行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局及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按照城区政府确定的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要求和公布的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等级,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环保局及城区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实现“三清三到位”的目标,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每年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对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加大对其他监管对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确保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或线索,要进行暗查暗访,并及时处理。

(三)加大惩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1.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

城区环保局、江南公安分局)

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环保执法新手段,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实施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城区环保局;配合单位:

城区发改局、城区经信局、城区住建局、城区城管局、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要全面组织开展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按照现在国家对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要求,采取“保留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强力推进,加快整改,分类依法处理,如实上报备案。

未上报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再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严格按新《环境保护法》处理。

妥善处理2018年1月1日以前存在的“未批先建”项目,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要求的,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要求但责令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后,城区环保局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要求且责令其改正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并予以严惩。

对已建成且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及以上未经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入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

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

加大整改跟踪督办和推进力度,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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