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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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七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九条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较大和1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
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等综合论证。
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研究确认后,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或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与实施。
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后以相应的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其设计变更方案。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可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批复。
(三)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省交通厅核准,同时可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的核准。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抽查确认后,予以核准。
(四)计日工:
计日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每月报省交通厅备案。
计日工在合同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中列支,严禁超额列支。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
项工程概算或预算文件);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省交通厅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
如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的核定仍按原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设计变更单价的确定方式:
有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按清单单价计量,无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由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复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相关规定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
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对紧急抢险需进行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10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紧急抢险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省交通厅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对设计变更管理中的重要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对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并申报的设计变更,经查实为虚假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勘察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代表,并扣减虚假变更额度的勘察设计费;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一条由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施工单位故意发生设计变更谋取利益的,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核减该施工单位承建标段的所有同类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或批复的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一)施工单位申报虚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取消该申报变更,并扣减虚假变更申报额度;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省交通厅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标段其他同类设计变更进行核实,由建设单位按核实比例情况进行相应核减;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工、修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相关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上报规避报审或申报虚假变更,以及不及时报审的。
第二十五条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