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联盟营销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书CPS推广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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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联盟营销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书CPS推广合同模板
网络联盟营销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书
(合作项目:
CPS)
合同号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书
甲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网址
账号信息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网址
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网络联盟营销平台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及系统使用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用语的定义
1.1联盟会员:
向乙方注册并通过审核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机构。
联盟会员可将乙方签约广告主的广告创意链接在自己网站上,宣传给自己的会员,并根据产生的效果和与乙方的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1.2访问者:
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网站上的广告创意,访问乙方的签约广告主网站并进行商务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因特网用户。
1.3信息技术服务费:
按照本合同书第2条及支付,甲方需支付的金额。
1.4RD(ReturnDay,广告效果认定期):
即访问者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到达广告主网站浏览,之后在一定的RD期限内未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而直接浏览广告主网站并产生了购买行为,此行为也被视为此联盟会员业绩的客户行为,认可此行为的期限即为广告效果认定期。
1.5有效定单(有效销售额):
实际有效付款订单总金额-退/换货金额-包装及递送服务费-积分、优惠券低扣金额。
1.6技术接口:
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开展和业绩的核对,甲方同意在系统中安装标准跟踪代码。
第2条信息技术服务费及支付
2.1甲方使用乙方CPS(COSTPERSALES,即按实际销售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模式)服务合作的网站为:
,推广期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渠道带去的有效销售额分成[分成比例:
参考附件1信息技术服务费分成比例]。
甲方确认服务期间的RD为(30)天。
2.3信息技术服务费的结算依据:
以甲方通过技术接口实时向乙方返回销售数据(销售订单数量以及订单相应的销售额)为基准,以返回的销售数据中的有效销售数据(有效订单数量以及有效订单相应的销售额)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销售数据一经返回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
2.4数据的传输机制:
甲方实时向乙方传送访问者所发生的购买行为、订单信息等能够证明访问者购买行为的数据。
数据一经返回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
2.5数据的核对:
甲方每月20日至30日核对上个月的数据,每月30日之前以邮件的方式确认。
核对数据明细表由甲方给出,‘格式见[附件2]核对数据明细表‘。
数据一经确认,双方不得私自更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业绩数据核对工作;双方核对数据的往来电子邮件,即为确定数据量的有效证据,任何一方不得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双方之间用以沟通联络的QQ/MSN对话记录,甲乙双方均应完好保存,该记录均为双方确定数据量或解释其他争议的证据。
为了对通过系统设置所发生的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比较,甲方通过联盟会员所发生的业绩在未传送到乙方系统之前,应将此行为记录或妥善保管,便于在乙方需要时随时提供。
2.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业绩核对延迟超过两个月,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业绩数据没有异议,按乙方数据给乙方结算信息技术服务费。
2.7丢单: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查找所提交的所有丢单数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丢单文件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将丢单情况与乙方确认,如甲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将丢单进行处理,乙方将此丢单视为有效订单,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将在次月中一并结算。
2.8票据:
乙方每月根据双方确认的业绩数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双方确认的数据结算金额为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乙方以快递方式将发票邮寄给甲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因乙方开发票在先,故该发票不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付款依据。
2.9结算:
双方按月结算,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依据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支付给联盟会员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甲方在乙方网站上注册的广告条件和联盟会员的规模、性质、活动业绩等因素决定和代收代付。
如果甲方有一个月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付款给乙方,乙方有权自下个月起停止给甲方开具发票,并且有权在甲方将所欠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后再向甲方出具发票。
2.10甲方变更或删除在乙方网站的广告链接,须经乙方批准。
甲方若提高/降低广告活动的支付标准,分别提前1天/5天(提高时提前1天,降低时提前5天)以系统邮件的方式告知乙方,待乙方审批终止原有的支付标准后按新价格结算。
2.11甲方如果在合作过程当中,出现网站产品、频道增减和域名变更,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方式告知乙方,如有必要需要协调出具补充协议,如未通知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12合作期间,RD如做修改,双方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通过双方的技术一致确认后,方可按照新的RD执行。
否则,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双倍承担。
2.13甲方向乙方的联盟会员进行促销活动时,由乙方负责筹办和管理促销活动,促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14合作期间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至少提前14天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期间需保证合作正常进行。
2.15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和联盟会员的权益和品牌声誉,甲方在延迟付款(包括信息技术服务费和预付款)的情况下,向乙方支付一定的滞纳金(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5%计算)
2.16技术服务费:
甲方使用乙方服务,需要向乙方交付技术服务费¥10,000元(大写:
壹万元)。
双方约定,此费用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前汇至乙方帐户上。
2.17平台管理费:
甲方使用乙方服务,需要向乙方交付管理费合计12,000元/年(大写:
壹万贰仟元)。
双方约定,此管理费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前汇至乙方帐户上。
合作期间,如由于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此管理费不予退还
2.18预付款: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预付金为¥10,000元(大写:
壹万元)。
此预付金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前汇到乙方帐户上。
合作期间乙方因履行本服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从预付金中扣除。
经双方友好协商,此预付金额度可根据甲方的月销售结算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预付金不足时,乙方提前一周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补足。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甲方无违约行为,乙方应在协议期满并全部结算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不计息地返回剩余预付款。
2.19保证金: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证金为¥10,000元(大写:
壹万元)。
此保证金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前汇到乙方帐户上。
如在合同期间,甲方未出现违反合同或非因甲方原因或过错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行为,乙方将在合同期满终止并全部结算完毕后全额无息退还。
第3条系统安装和技术支持
3.1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开展和业绩的核对,甲方同意在系统中安装标准跟踪代码和业绩查询页面。
3.2由于跟踪代码是服务的基础,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任意修改、删除第3条3.1项中的程序。
如由于任何一方单方面修改程序,而未经对方的许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双倍赔偿。
3.3如甲方修改乙方提供的cookie生成文件中的任何参数,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获得乙方同意。
3.4为了对通过系统设置所发生的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比较,甲方通过联盟会员所发生的业绩在未传送到乙方系统之前,应将此行为记录或妥善保管,便于在乙方需要时随时提供。
3.5乙方提供全年全天候服务,由于定期检查或技术需要乙方通知的时间除外。
3.6服务期间双方技术上的RD的统一性:
甲方应明确规定用哪种方式判断LINKTECH平台业绩的所属性,若根据乙方的cookie判断,则双方的RD统一;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技术明确乙方的跟踪方式。
第4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4.1甲方使用服务时,应避免发展以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广告主资格,并通知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向甲方索要赔偿金.
1)非法使用其他联盟会员、广告主ID;
2)
3)未经乙方同意,将通过乙方服务得到的信息向第三方公开或转发;
4)
5)侵害了乙方或第三者知识产权(含著作权)或其他权利;
6)
7)将违反公共秩序及风俗习惯的内容、信息、文章、图形、图片等向他人公开;
8)
9)客观上被视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10)
11)延迟支付1个月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费或延迟10天支付预付款;
12)
13)甲方提供虚假内容或有作弊行为;
14)
15)协议期间甲方未经过乙方服务平台而向乙方的联盟会员直接提供服务;
16)
17)申请破产并开始清算、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或有不履行债务等的不良记录;
18)
19)因停业、倒闭等理由停止支付信息技术服务的;
20)
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规定的使用条件;
22)
23)其他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24)
2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任意修改、删除技术接口相关程序和乙方提供的cookie生成文件中的任何参数。
必要时乙方可提出测试要求。
26)
4.2甲方将遵守乙方的交易流程、规则、服务使用指南等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4.3甲方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和协议规定的职位职能进行转让、租赁或进行其他处理。
4.4延迟核对业绩两个月以上,按第2条2.6项确认业绩,且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4.5乙方对甲方每月取消的业绩(无效状态的订单)有审核权和知情权,乙方有权对甲方每月取消的业绩(无效状态的订单)抽取3%的比例进行调查,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在抽查中发现有20%数据为用户真实购买而被甲方定义为无效订单的情况,那么乙方有权将当月被甲方认定为无效状态的全部订单恢复为有效状态,甲方应按订单金额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
4.6甲方不得使用本服务销售非法商品,特别是不得通过黑客、淫秽网站,进行非法商业行为或发布应用软件等。
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7甲方若发现自己的ID已被非法使用,应及时通知乙方。
4.8
4.8甲方接受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经乙方同意除外)。
4.9对于通过乙方的服务链接到甲方网站的访问者,从订货到付款的一切过程以及退货、维修、售后服务等与销售商品相关的一切行为由访问者和广告主负责。
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由访问者和广告主全部承担。
4.10甲方应保证服务器在合作期间的稳定性,若因为服务器出现问题导致损失,甲方应该承担这部分损失,服务器出现问题期间,每天的补偿金额以前十天的平均业绩为准。
4.11合作过程中,甲方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保证双方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4.12甲方在使用服务期间出现下列内容时,乙方有权删除此内容:
1)诽谤他人及因特网用户,导致损害、侮辱他人名誉的;
2)违反公共秩序及习俗的;
3)违法犯罪行为;
4)侵犯乙方或第三者的著作权、产权的内容;
5)登载淫秽、色情内容及链接淫秽网站的;
6)违反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内容。
4.1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与合同一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提供甲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
4.14合作过程中,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国家规定的认证期间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合理抵扣入账,避免产生发票销项滞留,且不得将发票转作它用。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超期认证、丢失或不能抵扣的情况,乙方不负责更换或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如发生超期认证、丢失或者不能抵扣的情况时,甲方有义务将此情况及时向乙方进行告知。
第5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5.1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服务方式的灵活性和平台运行的稳定性。
5.2
5.2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如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将服务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向第三者公开或转发。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2)申请破产并开始清算、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或有不履行债务等的不良记录。
3)因停业、倒闭等理由停止支付的。
4)在与本服务运营有关的事项范围内,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
5)客观上被视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6)其他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5.3甲方有特殊要求时,甲乙双方另立协议,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5.4广告创意的所有权在于提供者,未经提供者的同意,乙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
5.5
5.5乙方与其联盟会员之间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结算等事宜,由乙方与其联盟会员约定、执行和协调。
5.6
5.7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保证双方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5.8
第6条服务的使用
6.1协议双方均可在自己网站上友情链接、使用对方网站的LOGO,以表示两者之间的联盟关系。
如有一方的行为不当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品牌声誉,由使用不当的一方承担责任。
6.2由于一方的责任所发生的所有物质和经济损失,责任方有赔偿的责任。
6.3电子邮件的收件人应及时确认电子邮件是否到达,发件人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作为有效送达时间。
6.4双方有责任对各自产品和报价保密。
第7条免责条款
7.1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如软件、系统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不得已情况,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中止等)等因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由于甲方原因而发生服务使用障碍时,乙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7.2乙方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但对访问者等第三者的非法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等不承担责任。
第8条违约责任
8.1若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另一方(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并提出此种违反的证明,而违约方未能在收到非违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则非违约方可经通知违约方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就违约予以补偿。
8.2当违约方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非违约方应免于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3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就违约行为使非违约方发生的包括已付、应付的利息、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给予非违约方赔偿。
8.4乙方的商业秘密是采取保密措施的,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第4.1项、第4.12项等侵害乙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乙方的保密成本;如实际发生的损失无法计算,则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0%进行赔偿;甲方还应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9条其它
9.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创意、支付标准、广告效果认定期等,以使乙方顺利提供服务。
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不能正常实施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9.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协商后没有异议,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协议有效期满,不影响甲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结算义务。
9.3甲方不得在涉及乙方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中,为与乙方有对抗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任何资
料文件或者出庭作证。
9.4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就该纠纷向
9.5
提起诉讼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9.5未在本协议中明确标明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6在合同进行期间甲乙双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按【附件3联系人】进行,如人员发生变更,应事先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对方。
9.7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上述条款进行了审慎阅读,并一致同意上述内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8本合同由乙方寄出,自甲方签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盖章寄回,如超过期限未寄回合同,本合同将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20年月日
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1]信息技术服务费分成比例
NO
分类
分成比例
备注
:
:
%
N
%
[附件2]核对数据明细表
No
交易时间
联盟会员编号
订货编号
商品编号
分类编号
分类编号
数量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信息技术服务费
u_id
数据状态
1
有效
无效
滚入
下期核对
其他
:
:
N
*数据状态(包括‘有效’,‘无效’,‘滚入下期核对’等一些特殊说明)。
[附件3]联系人
1.业绩数据确认负责人
甲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MSN帐号
QQ号码
乙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MSN帐号
QQ号码
*任何一方人员发生变化时,须提前一周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商务负责人
甲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MSN帐号
QQ号码
乙方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MSN帐号
QQ号码
*任何一方人员发生变化时,须提前一周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