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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大陆法国家:
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整个拉丁美洲和非洲一部分、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大陆法起源于罗马法,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
优士丁尼安《国法大全》包括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文献。
《国法大典》包括《学说汇编》、《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安法典》、《新律》。
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是“资产阶级社会典型的法律全书。
”它在结构和内容上受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的影响很大。
1900年《德国民法典》受《学说汇编》影响。
大陆法把法律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和私法(民法、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民商合一有瑞士、意大利、荷兰。
大陆法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
制定法(宪法、法律、条例);习惯(是指社会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各种惯例,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判例(一项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判决无约束力,判例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学理。
大陆法各国普通法院一般包括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还设有高等、亲属、行政、劳动等法院。
英美法国家: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非洲一些国家及香港地区。
英国法形成于十一世纪,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主要区别在于救济方法、法院组织系统、诉讼程序、法律术语不同。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
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故又称为判例法。
衡平法出现于14世纪,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
英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对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守。
但上议院本身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法院分为高等法院(高级{王座(海事和高等)、枢密大臣(公司和破产)、亲属}、王冠、上诉)和低等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美国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渊源:
判例法、制定法。
美国对“先例约束力原则的解释”:
①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②须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飞案件时,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例的约束,只要这些判决不违反联邦法。
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原有判决的约束。
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地区、上诉、最高法院)和州法院(下级、上诉、州最高法院)
中国法律的渊源:
(1)法律(宪法、条约、法典、条例等)
(2)习惯(3)判例(影响有限,它属于不稳定的规范)(4)学说/学理
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判例。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
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中层人民)、专门人民法院。
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例如FOB、CIF;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约束力。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它的跨国性和统一性;
(2)它的普遍性(3)处理问题的程序比较简单和公平合理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2)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都主张法典的编撰;(4)司法判决不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而是对法律的注释。
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宪法、条约、法典、条例等)
(2)习惯(3)判例(影响有限,它属于不稳定的规范)(4)学说/学理
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法典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法院判决只对受理的案件有效,对以后的同类案件不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重视判例的作用,遵循“维持先例”的原则。
(2)虽然都有成文法,但是法院对待成文法的态度不同。
大陆法采用的是“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英美法采用的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创造先例,“法官可以造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何区别?
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律的重心不同、法律分类不同。
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
3、要约的内容须明确、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因什么情况而消灭?
要约因有效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拒绝、被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承诺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求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英美法上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对价必须合法;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必须具备某种法律上的价值,但并不要求充分;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2、法律后果不同。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一旦对方承诺,回头即告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并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受约束的意旨,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合同有效成立的主要要求?
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落空的情形有哪些?
标的物灭失;违法;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舒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2、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根本违约,对其实施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救济措施: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
提存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的效力?
债权人受领延迟;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效力有:
债务人免除责任;风险转移;费用负担。
催告的作用(按大陆法解释)有哪些?
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须有归债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哪些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卖方的义务
1、交货义务2、按合同的规定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5、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2、受领货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
1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卖方应对他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即应保证他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
2英美法的规定比大陆法更加具体,出卖人的责任更大。
与疏忽责任原则、违反担保原则相比,为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由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
相对于疏忽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其获得合理的赔偿
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如果某种产品缺陷的存在没有包括在担保中,但又造成了损害,按担保责任原则,则无法获得赔偿。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担保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可以不受担保的限制,有利于被害人索赔。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
难受与疼痛;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合理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
承担产品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产品缺陷2、损害:
(1)人身方面的损害
(2)精神方面的损害(3)财产方面的损害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被告可以何种理由进行抗辩?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或缺陷是其后形成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
受害人有过失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优势:
二者的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审理方式不同、仲裁更具有效率,裁决具有执行性,仲裁具有中立性
劣势:
仲裁一般都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无法就仲裁裁决上诉;仲裁的证据规则和法院的证据规则不同,在某些仲裁程序中,不要求证据的开示程序和披露程序。
仲裁裁决的结果和诉讼结果不同,有时仲裁裁决就是一个折中的产物,和法院的判决有着差别。
《海牙公约》中关于产品的范围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公约规定,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已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海牙公约》的缺点:
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制,承运人的责任规定与免责规定互相矛盾,有关举证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责任期间的规定有漏洞,责任限额太低,诉讼时效的时间太短。
1900年新修订的通则与《1980年通则》相比较,主要的一些变化:
对原有的贸易术语的种类作了调整,并改变了某些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形式;对贸易术语分组排列,并将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相互对应标出,使之更易于阅读和理解;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并用;此外,《1900年通则》对许多贸易术语所作的解释都较先前的《通则》更为明确和具体。
发价的含义和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按照规定,发价的要求是:
发价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价人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仲裁协议具有哪些效力?
(1)对争议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4)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1、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仲裁的申请
(2)仲裁的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
(2)仲裁员的回避制度3、仲裁的审理
(1)仲裁审理的方式
(2)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3)和解(4)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5)仲裁裁决(6)仲裁裁决的撤销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2、分取利润和获得补偿的权利3、监督权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3、忠实的义务4、不得任意对外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书面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法的企业商号及必要的经营条件
适用法人人格的否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合法行为。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
第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
第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
第三,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
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
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对于因为错误而签订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
1、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构成合同无效,其他情况的错误,可以请求撤销。
3、德国法,产生错误时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
4、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共同错误,单方面错误,按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相当方知道对方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
再者,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
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
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判断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
5、美国法,和英国大同小异。
欺诈的法律后果,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效果。
1、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2、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
3、德国法,因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须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
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
显示公平的后果
1、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时合同无效
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行,当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接济。
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时可以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首先应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图解释合同。
(2)如果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合同应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时,对该合同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以上两点也适用于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和其他行为。
(3)在解释合同时,特别是在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通情达理的人的可能的理解时,应当至少考虑到以下情况;
①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
②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
③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
④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⑤在所涉及的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述的含义;
(4)合同条款和表述应根据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
(5)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
同时,应按使合同及条款有效的原则解释合同,而不是将合同及其条款解释为无效。
(6)合同条款应解释为对起草或提出该(些)条款的一方不利。
也就是说条款的提出人要承担条款含义不清的风险。
(7)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于以解释。
另外,如果合同已肯定成立,但合同缺少某项重要条款,在解释合时不得不补充一项条款,补充的条款应是适当的,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合理性,以便做出通情达理的补充。
两大法系在违约认定上得差别
1,是否以当事人存在过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1)大陆法国家: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责任时,才承担责任。
(2)英美法:
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
2,是否要经过催告程序才能使履约方承担责任
(1)大陆法(德国法国)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约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须首先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
(2)英美法
合同无规定履约日期的,可认为是合理的期限,无须催告。
违约的接济方法主要有哪些?
接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违约的接济方法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
不同国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
(1)法国在实践中,必须满足其条件:
A:
相对方有过错;B:
而且行为性质严重(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义务)。
(2)德国A,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经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B,部分不履行;C,延迟履行;(3)英国违反要件才能解除合同;(4)美国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5)中国法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4条规定:
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约定情形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接济方法
卖方违约包括:
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合同规定。
接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损害赔偿不能弥补损失以及不使用其他相抵触的救济
方法情况下)
2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提出交付替代物必须在告知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3修补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之处稍加修改即可符合合同要求;若该要求对卖方具有不合理性,买方不得使用这一救济方法)
4给予宽限期(针对延迟交货,卖方不能因卖方不按时交货而撤销合同,但是延迟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则可撤销合同,)
5卖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未撤销合同,卖方承担补救费用,不能给买方造成不便或延迟)
6撤销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
7要求减价(买方愿意收取货物不愿撤销合同,不采用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方法)(按减低价金按交货时实际货物的价值与同时间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
8卖方部分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短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补交货物、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9卖方提前交货的救济方法(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到时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则买方须收取这批货物。
)
10溢交货物的救济方法(买方至少必须收取合同规定数量,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对溢交部分1拒收全部溢交货物;②收取全部溢交货物;③就溢交部分,买方可以任意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
11请求损害赔偿(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丧失。
)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接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合同
(二)给予宽限期(三)撤销合同(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赔偿(六)要求支付利息
责任主体的免责或减责的情况有哪些?
A美国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B欧共体
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产品的缺陷并不存在或产品说明投入流通后缺陷才出现;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销售或经销;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公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是不可能被发现的。
6零件的制造者如果能证明该缺陷是由于该产品的设计所致,而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
C中国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3产品投入流通时,由于科技知识水平的限制,该缺陷是不可能被发现的。
缺陷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1分类:
A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结构/产品材料选择/产品没附加安全装置)B设计缺陷(指生产或制造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C指示缺陷(指产品未充分标示而使消费者在所有过程中受到侵害而出现的缺陷;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出有效的预先告知)。
2认定标准:
A消费者预见标准(危险超过一般消费者可能预见的程度)。
B制造商标准(如果制造商明知潜在危险但仍然制造产品)。
C危险与效益标准(以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危险与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来证明缺陷是否存在)。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A属于强制性法律。
B它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C具有制裁性(经济制裁/行政责任/刑事犯罪)。
产品责任的性质:
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①不同于买卖法中的品质担保,保护的是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合理期待;
②规定大多强制性,不得排除或更改,而买卖法中品质担保属于任意性的规范;
③补偿方法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精神痛苦或创伤的补偿;
④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⑤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任意性。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强制性。
产品责任主体:
美国: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欧共体:
产品的生产者;中国: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归责主体:
美国: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欧共体:
无过错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受害人按照疏忽责任起诉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担保责任是由契约责任发展而来,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举证责任仅限于: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危险;由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产品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
责任主体的免责或减责:
美国: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误用、滥用;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欧共体: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使用;缺陷在投入流通后发现;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经销;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公布的有关强制性规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