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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手册

锦州嘉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手册

锦州嘉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经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专业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让职工了解录用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特编制《职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编写。

第三条 本手册是职工工作规范、行为规范的指南,为职工必知,职工应自觉遵守。

本手册适用于锦州嘉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公司用工制度

第一节用工性质

锦州嘉信劳务服务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不同岗位,设置技术业务岗、管理岗、后勤服务等岗位序列。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驻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二节录用和试用期

第四条 根据公司劳务派遣需要,公司采取A式和B式两种派遣方式。

A式派遣:

由锦州嘉信劳务服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推荐人员,用工单位面试同意后,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B式派遣:

由用工单位向嘉信公司推荐人员,我公司同意后,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新聘人员各执一份。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

第六条 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

(二)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

(三)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性疾病;

(四)吸毒、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

(五)提供虚假或隐瞒录用信息的;

(六)受到(含试用期前)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七)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

(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者。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金额5000元以上)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节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应服从工作分配和岗位调动,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团结协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应遵守考勤制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出满勤、干满点,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干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视同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类型分为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违纪:

(一)迟到、早退、串岗、离岗时间不足半小时;

(二)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三)班中擅自洗澡;

(四)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书籍,干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工作时间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重违纪:

(一)迟到、早退、串岗、离岗时间超过半小时;

(二)班中睡觉、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

(三)带小孩上班;

(四)酒后上班;

(五)工作不服从指挥;

(六)纠缠各级工作机构,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七)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尚未造成后果。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纪:

(一)班中饮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造成后果;

(二)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

(三)班中赌博,人均赌资超过100元;

(四)偷窃用工单位财物500元以下;

(五)利用职权或岗位之便有意刁难客户,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坏公司形象;

(六)擅自外借、出售公司设备、物资;

(七)考勤、证明、数据、台帐等弄虚作假;

(八)故意损坏公共财产;

(九)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造成生产设备事故,因此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严守性岗位人员因离岗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连续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或年累计十天以上(含十天);

(十二)受行政处分处罚期内或内部待岗期间又违纪

第二十条 对有违纪、较重违纪行为职工,公司按照违纪内容及违纪情节,作相应处分;对严重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被依法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福利

第一节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是根据用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按岗分配,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浮动的原则,由用工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工资增长幅度依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状况确定

第二节保险福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按规定代为扣缴职工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

公司按上年全市职工社评工资基数20%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8%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储存额以及退休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失业保险。

公司按上年全市职工社评工资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在失业期间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

公司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

公司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公司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关于每日工作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

特殊岗位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制度。

(一)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给假三天。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另增假十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女职工产期、哺乳期)按规定给予假期。

(三)职工施行节育手术,凭节育手术证明享受规定假期,按出勤对待。

(四)职工处理直系亲属的丧事,给假三天。

第二十八条 职工请事假,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

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对违反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诊断书,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

病假诊断书一次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超过一个疗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休假,应凭工伤手续和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并经所在单位签证可休假。

第三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而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二)对在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在公休假日和平时安排加班加点的,应尽可能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培训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对员工时行上岗培训,使职工达到并保持岗位规范的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岗位结构、岗位职责、岗位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当岗位工种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参加由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

第六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用工单位一起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要求用工单位为职工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伤害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职工应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对不能认真遵守的职工,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章作业并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八条 职工应了解作业场所和本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职工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的权利,同时应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员工如发生工伤等事故,应及时通报公司,由公司负责处理,员工及家属不得与用工单位纠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对本手册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手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手册随新签劳动合同一起阅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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