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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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
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 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按规定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等应付工程、设备款情况,编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情况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
明细表按工程名称、审定造价、施工单位、已拨款额和尚未拨款额等明细填列,并作为资产 (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资产(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中心对“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一份作为核算中心登记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一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作为资产管理的备案依据。
二、交付使用资产核算规则
(一)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工程竣工后,核算中心根据财政局转入的《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工程竣工决算材料,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帐务处理工作。
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建设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核销资产”等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交付使用资产”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冲减“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二)财政欠拨应付工程款的核算。
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付工程款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贷记“基建拨款”,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
收到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联建项目的核算。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 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计划号下的工程项目,由若干个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造成其中任何一个建设单位的投资数,都与财政对该项目总的拨款数及决算值不符。
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涉及此类工程项目的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建设单位牵头,联合以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
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一、四条规定办理,涉及应付工程款挂账处理事宜,由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
(二)不同核算期工程款的核算。
建设单位对同一基本建设项目在核算中心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帐面拨款数与实际决算值不符。
主要是核算中心成立时,各建设单位基建账务没有按项目投资额结转,而只结转了银行存款余额。
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前,建设单位确认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局确认集中核算前的拨款额,并与核算中心核对其差额与2001年集中核算账务移交时“财政结转余额”一致。
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结转余额”,贷记“基建拨款-集中核算前拨款额”,同时,处理账务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
(三)遗留应付工程款的核算。
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施工企业的,由核算中心按项目汇总反映给财政局基建处,由基建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马上付款;确实不具备付款条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应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中心在处理账务时,暂做挂帐处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 “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
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支付时,由核算中心将基本建设拨款缴回财政,缴回财政时,核算中心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
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因此各单位投资购建形成的资产也越来越大,对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转出方和资产受让方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
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
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
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
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
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
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单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
它包括用基本建设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二,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形成的会计处理
“交付使用资产”.
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
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
三,基建投资购建中形成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1,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2, 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3,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4,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结转;分不清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四,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基建投资的分析及基建拨款和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
这里着重谈的是自筹基建。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
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补亏。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
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拨出基建款项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
年终账务处理,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
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如有结余的基建款项则转回单位账户,借“银行存款”,贷“结转自筹基建”,同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事业结余”。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
用基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只有通过比较严格和比较科学的会计核算,才能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致使基本建设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支出,无论是来自预算内拨款,还是来自单位自筹资金,均无法列作单位资金支出,会计报表也无法予以反映。
只有对于发生的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外购需要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才能最终为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科学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