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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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计合同范本
证书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监制
说明
一、凡在上海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梏,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
三、本合同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上海市冇关匸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
设计内客及标准:
2.1工程项.目的名称:
2.2工程项目的地点:
2.3工程项目的规模:
2.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2.5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
2.6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5.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兀。
5.2支付方法为:
5.2.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
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2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
(不合定金)
5.2.3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5.3收费说明:
5.3.1取费计算标准:
5.3.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设计收费额应按新标准由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设计收费额进
行结算。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釆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査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3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4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
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5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客之外的工。
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7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8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
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9其他约定事项
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11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2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
年月日生效。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
(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本合同于
―月一
日签订于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日期:
鉴订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
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庄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曰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2001-0212)
2008-3-2714:
5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2001-0212)
単位级别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木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见附件一。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见附件二。
2.
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
1设计内容涵盖甲具体内容应以可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規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
计文件。
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
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匸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
附表二,设计阶段、規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
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
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
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
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元。
3.2木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費总额
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
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増加设
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工程设计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堵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査费用。
3.8钢结构工程加匸详图和各类幕堵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責完成。
第四条双方責任
4.1发包人责任
4.I.I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木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蛍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4.1.
3木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
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結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
新材料等项目,
在不増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
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木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費用由发包人负担: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匸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上述費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
4.2.I设计人应按国家規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负责木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
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I:
质量验收。
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責任
6.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匚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
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木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蚁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木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
件的时间。
6.3发包人未在木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木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按7.4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
6.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作为违约金。
6.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釆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費。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責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費: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7.1木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
为准。
7.2木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
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
证。
7.3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木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达成协议前,木合同继续有效。
7.4因发包人境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
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
同时,按木条7.3款办理,结束本工程
双方合同关系。
7.5木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木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木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诃抗力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
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
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木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副本一式份,正本份,副本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份,甲方执副本份,乙方执副本份,其中送管理
部门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木。
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市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