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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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桑拿洗浴场所。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桑拿洗浴场所

指向公众开放的、集桑拿洗浴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组织机构和人员

4.1组织机构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容纳50人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要配备至少10人的专职消防、保安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桑拿洗浴场所根据情况至少要明确5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场所内休闲娱乐区、厨房餐厅和客房区必须分别明确至少1名专门人员负责防火检查巡查、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安全提示等。

4.2人员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一般规定

桑拿洗浴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桑拿洗浴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桑拿洗浴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半个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半个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桑拿洗浴场所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桑拿洗浴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桑拿洗浴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场所设置要求

7.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1.2.2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7.1.23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4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1.3布局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一层以下;

e)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2安全疏散设施

7.2.1安全出口

7.2.1.1桑拿洗浴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2.1.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1.3场所的外窗严禁安装铁栅栏。

7.2.2疏散宽度

7.2.2.1桑拿洗浴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客房部分与其它部分实行有效防火分隔的,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宾馆的要求执行;未实行有效分隔的,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执行。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

7.2.2.2桑拿洗浴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2.3疏散距离

7.2.3.1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7.2.3.2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桑拿洗浴场所不应大于22m)。

7.2.4疏散楼梯间

7.2.4.1设有桑拿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中的有关规定。

7.2.4.2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2.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其它要求

7.2.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2.5.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7.2.5.5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7.2.5.6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7.2.5.7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中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7.2.5.8观众厅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影响人员疏散。

7.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场所地面应铺设地砖或木地板,避免使用地毯。

休息厅和包房使用的窗帘、沙发布等应当经过阻燃处理。

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

室外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7.3.1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7.3.2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3.3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3.4其它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4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

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结果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固定消防设施每半个月至少要模拟启动一次,同时做好相关登记。

7.4.1消火栓

7.4.1.1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中,建筑体积≥5000m3或超过5层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1.2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2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桑拿洗浴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4.4火灾应急照明

7.4.4.1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前室;

b)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桑拿洗浴场所、高层桑拿洗浴场所的多功能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4.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每20m2不少于1个,走道每15m不少于1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1个;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4.5疏散指示标志

7.4.5.1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疏散走道。

7.4.5.2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5.3桑拿洗浴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桑拿洗浴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规格为85㎝×30㎝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7.4.5.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6灭火器

7.4.6.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4.6.2室内每15m2应至少配备一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4.6.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4.6.4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4.7其它消防设施

桑拿洗浴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

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桑拿洗浴场所应大力开展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

桑拿洗浴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桑拿洗浴场所在营业时,对住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桑拿洗浴场所非营业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超过2人,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严禁消费人员在除客房外的休闲娱乐等区域留宿过夜,严禁在休息大厅和客房内随意增添床位,占用疏散通道和间距。

8.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桑拿洗浴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娱乐休闲、客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8.3电气防火管理

8.3.1一般规定

8.3.1.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电气检测。

8.3.1.4照明用电应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非营业期间应确保非消防用电和非必要工作用电零负荷。

8.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f)应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3.2.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8.4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桑拿洗浴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场所包房和休息厅等重点部位要采取禁烟措施,严禁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电炉和移动式电暖设备;

d)场所内厨房必须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且与其它部位实行有效防火分隔,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8.6.1一般规定

8.6.1.1桑拿洗浴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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