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607669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本

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

“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

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

 

1

 

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

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

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

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

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

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

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

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

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

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

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2

 

第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

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

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登记。

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进行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

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

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

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

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

务管理规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

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

3,与轻度

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

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

配比不低于1:

10。

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

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

 

3

 

入定点养老机构。

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

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

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

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

以公开。

 

第3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

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

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

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

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4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

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

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

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

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

入市、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

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

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

算。

市、区民政局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

,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

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5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

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

明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

政局。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

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终止的次月起停止

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明

材料的有效期限。

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

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

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

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

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6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

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

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2个

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

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

估。

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

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两份;

(三)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

报告。

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

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

通道的其他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

资助经费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

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连同其他材料一

并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

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

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

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

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

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有关材料复印

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8

 

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

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

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

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

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

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

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

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

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

 

9

 

为,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取消其享受

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

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

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

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

助资金。

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

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

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民政部门予以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

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

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

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10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

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

的,应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期限届满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案例设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