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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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本
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
“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
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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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
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
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
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
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
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
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
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
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
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
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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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
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
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登记。
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进行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
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
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
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
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
务管理规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
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
3,与轻度
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
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
配比不低于1:
10。
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
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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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定点养老机构。
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
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
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
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
以公开。
第3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
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
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
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
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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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
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
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
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
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
入市、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
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
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
算。
市、区民政局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
,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
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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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
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
明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
政局。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
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终止的次月起停止
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明
材料的有效期限。
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
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
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
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
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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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
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
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2个
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
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
估。
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
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两份;
(三)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
报告。
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
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
通道的其他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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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
资助经费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
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连同其他材料一
并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
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
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
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
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
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有关材料复印
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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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
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
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
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
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
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
。
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
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
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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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取消其享受
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
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
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
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
助资金。
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
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
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民政部门予以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
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
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
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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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
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
的,应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期限届满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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