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能源统计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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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能源统计指标
能源统计指标
能源统计指标
1.能源品种
原煤:
是指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的产品。
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
按其炭化程度可划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
原煤主要作动力用,也有一部分用作工业原料和民用原料。
洗精煤:
是指经过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适合一些专门用途的优质煤。
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洗精煤。
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
其他洗煤:
是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洗煤产品,包括:
洗中煤、洗煤泥、洗块煤、洗混煤等。
型煤:
型煤是用粉煤或低品位煤经筛分、粉碎、配料、搅拌后通过加工等过程制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煤制品。
可分为工业型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工业型煤可广泛应用于冶金、铸造、化肥、电石工业以及铁路机车、层燃锅炉、工业窑炉等领域。
焦炭:
焦炭是在高温下由煤经过干馏后得到的固体产品。
焦炭呈灰黑色块状。
主要用于冶金、化工、铸造等工艺的燃料,也可作制气和化工原料。
按干焦计算,不包括水分。
其他焦化产品:
指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是炼焦的副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
焦化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焦炉煤气:
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
主要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焦炉煤气:
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
主要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高炉煤气:
高炉煤气是从高炉炉顶逸出的煤气,是高炉炼铁过程中得到的一种副产品。
主要用于冶金生产。
其他煤气:
是指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其它各种煤气,主要包括发生炉煤气、压力气化煤气和以重油或其他石油产品为原料制得的煤气。
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
在加大压力后,可变为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
天然气在动力工业、民用燃料、工业燃料、冶金、化工各方面有广泛应用。
原油:
原油是一种褐色或黑色的粘稠状的可燃性物质。
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天然原油是指从油(气)田生产井采出的原油。
人造原油是指用油母岩经干馏所得的原油。
汽油:
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
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等。
煤油:
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重碳氢化合物。
按用途可分灯用煤油、拖拉机用煤油、航空用煤油和重质煤油。
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作为机器洗涤剂以及医药工业和油漆工业的溶剂。
柴油:
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
根据凝点和用途的不同,分为轻柴油、中柴油和重柴油。
轻柴油主要作柴油机车、拖拉机和各种高速柴油机的燃料。
中柴油和重柴油主要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是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加入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
主要用于锅炉燃料。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过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
主要用途是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做燃料。
炼厂干气:
是指炼油厂炼油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非冷凝气体(也称蒸馏气),主要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其他石油制品:
指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
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焦化产品:
指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
焦化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热力:
热力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和蒸汽。
热力的计算:
一、热力消费量的填报:
工业企业统计热力消费时,需将蒸汽、热水按热值分别换算成热力的计量单位(百万千焦)填报。
对于一般企业(非热力生产企业)而言,热力消费量仅指外购热力;热力生产企业则要统计自产自用的热力消费量。
无法对热力消费进行准确计量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换算:
1吨蒸汽=2.51百万千焦;1百万千焦大约相当于37元(外购热力费用)。
二、热力产出量的填报:
蒸汽和热水的产出量,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
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
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
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种方法:
第一步:
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
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
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
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
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
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
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第二种方法: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热量(千卡)=流体质量(千克)温差比热(水的比热是1)
(1)流体质量的确定:
流体质量(千克)=流量/小时(吨/小时,通过流量表取得)供暖小时1000
(2)温差的确定:
温差=出水温度-回水温度
(3)将千卡转换成千焦,再转换成百万千焦:
1千卡=4.1868千焦
1百万千焦=1吉焦=1109焦耳=1106千焦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电力:
指由发电机组进行能量转换产出的电能。
其他燃料:
是指表中列出的能源品种以外的其他能源、燃料(不包括水、氧气、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
注意:
填报时每个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折标系数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计算。
能源合计:
是各种能源折成标准煤的合计数。
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实物量折标煤系数)
2.工业能源、水消费指标
购进量: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
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
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
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
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能源消费合计:
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用能。
生产系统用能是指企业的生产车间用能;辅助生产系统用能是指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风、采暖、制冷、仪表以及厂内原料场等辅助设施用能;附属生产系统用能是指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消耗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6)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附属的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
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时消费的能源。
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产品的实体。
能源加工转换中消费的能源,不属于用作原材料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
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
两者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工业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
本制度中需要填报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报表是B105表,B105-1表,B205表,B205-1表。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几种能源的单位换算系数:
(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3)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4)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
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
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
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
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B105-2、B205-2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吨煤综合能耗:
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子项:
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
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