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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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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试车安全措施以及各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事故发生,保证人员安全和按时试车成功,特制订本规定。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试生产,如公司现行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执行本制度。

  1.4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1.5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6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  术语和定义

  2.1 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设备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2 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3 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4 中间交接:

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2.5 工程交接:

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2.6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7主要安全隐患: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8重大安全隐患:

危害程度大或处理难度大,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需要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2.9“五定”:

定隐患、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复查人。

  2.10“四不推”:

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向上级部门。

  2.11“六不开车”:

不具备条件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现场不开车,出了问题没有检查清楚不开车,存在问题没有解决不开车,违章指挥不开车。

  3 职 责

  3.1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负主要责任。

  3.2 各部门、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3 各部门、车间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3.4  参加试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试生产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3.5 锅炉与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槽车、起重机械等的安全检查,由供销部、安全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由供销部、电气车间、生产技术部负责;防冻保温、工艺安全等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化学危险品装卸、储运安全、防火防爆等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部、保卫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负责;防洪防汛、基建安全等的安全检查由工程部负责;岗位操作人员作业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证等的安全检查由人劳部、安全部、生产技术部、供销部负责;厂内人员“三违”现象、安全作业票证等由所有部门及车间检查人员负责。

  3.6 公司安全部负监督检查责任,有对公司各车间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考核的权利,对各业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 各项要求

  4.1 试生产阶段安全要求

  4.1.1 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①.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②.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③.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④.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⑤.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⑥.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4.1.2 单机试车安全要求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①.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②.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4.1.3 联动试车安全要求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①.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②.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③.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④.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4.1.4 投料试车安全要求

  ①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②.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并已经组织学习;

  ③.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④.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⑤.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⑥.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⑦.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⑧.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⑨.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⑩.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4.2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4.2.1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4.2.2 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检、专检、和综合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4.2.3 特殊安全检查、日常检查,都应有详细记录。

  4.2.4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对情节严重者,有权下令停止工作,对违章施工、检修者,有权下令停工。

  4.2.5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必须发出隐患“五定”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期限内不能整改的要有说明及应对措施,检查人要跟踪安全隐患的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并填写《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单》。

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装置、设备、设施,检查人有权要求立即停机,要求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通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4.2.6 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整改率必须达100%;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责任单位接到隐患通知后要按照“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4.2.7 公司每位员工均有向本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隐患的权利和义务。

  4.3 检查内容、方式、频率及隐患数量要求

  4.3.1 日常性安全检查:

  ①.生产车间(氯氢车间、合成精馏车间、氢化还原车间、动力车间、电气车间、整理车间)每天要由车间主任组织一次“四位一体”(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的安全检查。

  ②.岗位工人按照巡检制度进行日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向班组、工段及车间报告。

  ③.车间要对查出的隐患协调督促整改。

并对所查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在当天下午5时前将所查隐患以及遗留隐患整改情况报安全部。

各生产车间每天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隐患不得低于3条。

  4.3.2 专业安全检查

  特殊安全检查指的是生产装置在停、开车前是否具备试车条件的检查。

相关业务部门或车间(安全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必须加强检查力度,组织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进行至少每周两次的专业检查,并在每周三将检查隐患及遗留整改情况报给安全部。

各业务部门或车间每周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隐患不得低于10条。

  4.3.3开车条件列项检查

  开车前列项检查指为了充分的检查开车条件是否具备,对所需要的开车条件列出明细,之后进行逐项的检查。

开车前列项检查可分为基础管理类(人员培训取证、试车方案审核学习、安全作业票证等基础管理类)、工艺技术类、工程设备类、安全设施类、防火防爆类及应急避险类等。

开车之前由施工单位、供货厂家、责任车间对开车应具备的条件共同分类列项,之后由责任车间组织按照列项进行逐项检查落实,之后由责任车间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基础管理类由人劳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组织审核,工艺技术类条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工程设备类由工程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安全设施类由安全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防火防爆类由保卫部组织审核,应急避险类由生产技术部、保卫部、安全部共同组织审核。

所有列项条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车,否则不许试车。

  列项检查必须在装置试车前一周完成,列项检查所列项目要求齐全,不得有遗漏项,检查要有检查人签字,所有检查结束后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设备厂家现场负责人及责任车间负责人签字认可,部门会审后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列项检查表由车间负责保存,并将复印件送安全部存档。

  4.3.4安全部在收到审核完成的列项检查表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试车装置及现场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车间负责协调、落实整改。

  5 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核

  5.1所有试车及工艺管道、仪表、电力线路等的检测试验都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要有危险因素分析,作业过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

  5.2所有作业方案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作业前必须制定好方案,并及时送安全部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部在接到作业方案后在三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之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5.3要求主体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参与作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作业方案,每位参加作业人员要熟知作业过程、作业危险因素、安全作业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管理部门要熟知现场作业环境及安全监护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6 考 核

  6.1 安全检查不配合或拒不参加检查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2 组织安全检查次数未达本规定要求次数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3 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发现隐患隐瞒不报或虚报隐患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4 安全检查中所查隐患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安全部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5 每天上报到安全部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生产车间,对责任车间处100元罚款。

  6.6 每周上报安全部到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业务部门或车间,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7 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主要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一般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以及责任人加倍处罚。

  6.8列项检查所列项目缺项考核责任部门或车间200元/项。

  6.9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作业方案未列入安全注意项目、作业方案未受审核通过而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责任人500元,未组织人员学习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方案,考核责任人100元,3人以上(包括3人)不熟知作业方案人员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方案作业,不按照方案作业者考核责任人200元,责任部门500元。

  6.10实行隐患积分制,一般安全隐患积1分,主要安全隐患积5分,重大安全隐患积10-100分,积分总数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评先的重要依据。

安全部负责对部门、车间、个人积分进行统计、汇总、考核。

  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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