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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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
2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parking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of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impact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一般规定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3.0.3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3.0.5各类建筑应按表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
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3.0.6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3.0.7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0.8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配建指标
4.0.1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老城核心区
ⅱ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萧山区、余杭区
4.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2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商品房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40m2<户建筑面积≤200m2
90m2<户建筑面积≤140m2
60m2<户建筑面积≤90m2
户建筑面积≤60m2
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90m2
户建筑面积≤90m2
经济适用房
70m2<户建筑面积≤90m2
户建筑面积≤70m2
经济租赁房(两个夹心层)
户建筑面积≤70m2
经济租赁房(两项公寓)
户建筑面积≤50m2
注:
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
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
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商务写字楼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4.0.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设施
4.0.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6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ⅰ
ⅱ
ⅲ
星级宾馆
其他普通旅馆
注:
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4.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剧场、市级影剧院
会议中心
一般影剧院
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展览馆
4.0.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11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疗养院: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床
ⅰ
ⅱ
ⅲ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1
住院部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住院部
疗养院
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
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
停车位/班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大专院校
/
/
/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注: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ⅰ
ⅱ
ⅲ
主题公园
根据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研究确定
城市公园
旅游区、度假村
4.0.14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14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工业厂房
/
仓库
/
工业办公
/
注:
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4.0.15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4.0.15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
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
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
1.0.1近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07年底,杭州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万辆。
2004年—2007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
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调查,2008年7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78%左右。
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
1.0.32005年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
《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主要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
而各类城市之间,由于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同,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的差异。
为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根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状况,在《省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今后城市化建设的要求。
1.0.5本《实施细则》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
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3.0.1本《实施细则》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其配建停车位的配置都应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考虑到个别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受用地等条件所限,对于停车位历史欠账问题,可在经过论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配建指标来补设。
3.0.2本条文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由于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或者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与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的规定。
3.0.3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起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
3.0.4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3.0.6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的机动车型主要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2007年度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比例,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基本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
因此,取机动车的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
需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车位数,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中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车位数进行计算。
3.0.8特殊建筑,如交通类建筑、派出所、救护站、消防站、粮仓油库等,停车位配建标准难以统一划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个案另行确定。
4.0.1由于城市不同区域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同,道路网可以负担的交通量不同,根据这些特点以及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采取停车指标区域差别化策略,将杭州市市区分为3个空间范围:
ⅰ区:
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
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
杭州市市区除老城区外的2个区,即萧山区与余杭区。
针对3个空间范围,制定区域差别的3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级别,引导不同区域具有合理的机动车拥有水平和使用水平。
4.0.2~在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市区内不同区域各类建筑物现状实际的停车需求调查,得到不同建筑的停车生成率来直接反映某一建筑物的停车需求;同时参考了《城市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88)、《杭州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试行)》(200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准则和配建标准》(2005)、《国家建筑物附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988)、《广州市建筑配建停放场指标暂行标准》(1989年)、《深圳市配建指标》(200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03)、《上海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1997)、《宁波市建筑配建停车场标准》(2003)、《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1991)、《台湾建筑技术规划有关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前)、《新加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日本停车需求产生率规划标准》、《美国分区规划要求各类建筑提供的泊位》等国内外城市的配建标准及资料;并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杭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杭州市机动车发展研究》、《杭州市不同区域建筑物机动车泊位配建标准研究》等规划研究文件资料进行认真解读,综合分析考虑后制定指标低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