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587545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理工大学〕

 

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理工大学章程》,经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根本准那么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开展。

  

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理工大学创办于1956年,原名地质勘探学院,1958年更名为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理工学院,2001年合并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有色金属地质职工大学组建理工大学。

先后直属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2000年划转省。

学校秉承“穷究于理,成就于工〞的校训,发扬“艰辛奋斗,奋发图强〞的优良传统,弘扬“不甘人后,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坚持“人才职业化、学术国际化、管理现代化〞的开展理念,为建设优势特色显著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并向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迈进。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理工大学,简称“理工〞。

英文名称为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简称“CD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和办学地点为省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

学校经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与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省人民政府举办,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010年由省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共建。

第五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科学开展观,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承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视。

第八条 学校确立并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建立与师生〔校友〕的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畅通相关渠道,确保师生和校友有效参与和监视学校管理。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视与考核,任命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十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订开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教学、科研与职能部门等部机构,并配备人员;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根据国家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制订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九〕依托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建立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进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自主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享有收取学费与有关费用、承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承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承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视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与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的目标由学校依据专业特点或社会需求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和标准自主选拔招收学生,选拔方法和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国家政策围,按培养目标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与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方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理工科为主,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以地质、能源、资源科学、核技术、环境科学为优势,以化工、材料、电子、机械、信息科学、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为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特色和优势,以服务国土资源、勘察、地质、石油〔能源〕等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为己任,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授予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开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学员进展学习和学术研究的自由。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国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统揽全局、一流班子、带强队伍、创新驱动、做大做强〞的工作理念,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开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视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开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开展稳定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根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视,讨论决定学校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那么,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开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党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开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与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开展规划、根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部学术、咨询、学位、职称等专门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开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与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根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承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根底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监视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开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监视检查;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视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展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与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是校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行使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举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和教师开展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与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与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与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方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与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与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学校开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与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与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方法;

〔五〕监视和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那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事业开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涉与学校改革开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分析与咨询服务,对制约学校改革与开展的突出问题进展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党派和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各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其他机构,主要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实习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部法务审查制度。

第二节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部管理体制。

学院作为学校的根本教学科研单位,以学术管理为主,是学校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托。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假设干学院,并根据开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那么,在人、财、物等方面规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视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开展的政治核心,为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开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开展起保障与监视作用。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做好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开展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依照其议事规那么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学院的相关学术事务。

一般由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院工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管理和监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决策与监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学的中心地位,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各设机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决策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展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有关学校开展规划、根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与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关系学校开展的决策事项;

〔二〕涉与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与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视制度。

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事业开展咨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党派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执行制度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按相关规定公开。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善于教书育人、善于学术创新、遵守学术道德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开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与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建设和开展与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涉与教职工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理性表达有关诉求;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传播和开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科学设置岗位,制定相关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开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开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管理和监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展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学生取得学籍后,可以按学校的规定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并可以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与困难帮助;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与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理性表达有关诉求;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

学校积极开展“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研究生助学项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和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我校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视,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承受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以与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九条 理工大学校友是指曾在本校与本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曾被本校与本校前身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条 理工大学校友会是学校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章程开展活动。

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开展和广阔校友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开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开展基金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工大学教育开展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

学校承受捐赠的根本原那么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那么,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那么,凡捐赠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笔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