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6期《人民司法应用》第16期要目速递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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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6期《人民司法应用》第16期要目速递法
法学》2016年第6期、《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6
编者按】本期将推送法律期刊《法学》2016年第6
期、《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6期文章题目与摘要,
年第6期
法务时评】
1.审判如何成为中心:
误区与正道
作者:
左卫民内容提要:
当下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现
路径上存在两个误区:
一是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唯一的关键抓
并不必然要求或导致庭审实质化,推行庭审实质化也不必然
”。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而忽视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也难以真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除了推行庭审实质化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思路与举措在于:
在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将确保裁判权力的独立性、实质性作为未来改革的重要方向,并重新划分诉讼阶段,塑造审判与审前阶段的主从模式。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法院中心
2.保障教师薪酬要从全方位财政法治保障入手
内容提要:
频发的“教师集体讨薪”事件反映了我国不少地区教师薪酬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事实。
以事后问责为核心的教师薪酬财政法治保障观念导致教育财政制度实施的疲软,不足以保护教师的劳动报酬权。
按照现代财政法治观念的要求,打造全方位财政保障体系将是教师薪酬保障的有效之策。
首先要确立教师薪酬优先给付制度,即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来建构教师薪酬优先给付体系;其次应具体落实教师薪酬优先给付的财政保障机制;最后要健全拖欠教师薪酬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这是教师薪酬保障的最终屏障。
关键词:
教师集体讨薪;教师薪酬保障;教育财政法治;教
师薪酬优先给付
正当性疑问作者:
刘银良内容提要:
消费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等国际法渊源,有助于人们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得享科技进步成果和维护个人尊严。
惟有尊重消费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为个人参与市场交易的经济权利、作为个人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的社会权利之属性,方能使作为自然的人、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消费权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不应被任何人或组织非法限制或剥夺。
但是在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下,人们针对小客车的消费权已成为概率下的权利。
该政策在根本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及广泛的社会歧视,损及消费者尊严,违背了代内伦理和代际伦理,引发了权力腐败和法律纠纷。
政府可依法限制城市道路的使用,并对城市交通实施科学的综合治理,但无权限制人们对汽车的消费。
摇号购车政策显属无法定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
关键词:
消费权;摇号购车;正当性
4.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作者:
张家勇;昝强龙内容提要:
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不仅关涉法院的相关裁判标准,更涉及公私法规范之间的制度配置和衔接。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交通管制规范如何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发挥作用,法院并无清晰、明确的立场。
违反管制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而实践中责任认定上的混淆则是源于对管制功能和侵权法功能的错误定位。
基于此,结合具体适格的交通管制规范,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审查为核心,就成为管制规范进入侵
权责任认定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
交通事故侵权;交通管制规范;违法性;过错;侵权责任认定5.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
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
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
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
力;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内容提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
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弋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弋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
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
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关键词:
网约租车;劳动关系;从属性;Uber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7.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
内容提要:
正确处理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环境法与民法虽具有紧密联系,但不宜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相关环保规定“照搬”纳入民法典。
欲实现环境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需要遵循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体现民法典编纂的前瞻性、本土性和体系性要求。
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不应作为新型独立权利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权利话语的张扬也不能确保现实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权利路径”加以反思,而环境义务能够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提供妥适的解释;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宪法依据是国家环保义务,规范基础是公民环保义务。
环境侵权是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重点领域,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脱节与背离。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应扬弃无过错责任的一元化适用,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精细适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破除“举证责任倒置”的绝对化分配,实现从立法分配到司法裁量的转变。
关键词:
环境法;民法典编纂;环境义务;环境侵权类型化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实证研究
作者:
王素芬内容提要: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安排是否贴合民意、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相容性和社会契合度的关系密切。
劳动者参保意愿、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等因素具体影响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向度与向量。
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意愿的选择和实际缴费能力的调查显示出当下我国相关制度的设计仍有调整之必要。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变更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年龄等制度安排是实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
9.从“文学”到“吏事”——唐宋判文演变的法律文化探析
作者:
张中秋;朱仕金内容提要:
唐代的判文是一种“文学”作品。
五代以降到南宋,
文学”的判文逐渐为“吏事”的判文所取代。
唐宋判文的演变主要体现在文体、功能和风格上。
与唐代判文相比较,宋代判
文的法律论证更加详备,义理阐述更加悠长,教化无处不在不过,在文体、功能和风格发生巨大转变的同时,唐宋判文在坚持情理、法理、礼俗相结合的法律观,坚持尚宽仁、贵民心、遵法制、重礼等的秩序观,以及坚持“合于事义”优先于“合于法理”的司法观三方面则是一脉相承的。
关键词:
文学;吏事;法律文化;转变;继承
争鸣】
10.存款所有权归属的债法重述
内容提要:
存款所有权的归属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通说认为存款所有权归属于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只享有债权,然而这与司法实践产生了严重的乖离。
事实上,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仅仅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解决的命题,理应从银行业发生学的历史脉络中觅得存款所有权的配置原理。
从表面看,通说源于“货币的占有等于所有”的法理,但其深层原因则根源于银行“存短贷长”的资产负债结构。
基于银行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享有的随时到期的存款债权在功能上与货币无异,从而对其存款仍然具有现实的支配权。
但是存款人支配权的获得不在于其存款债权是否具有某种优先效力,而在于银行的持续经营。
由此,无需对存款人的支配权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与通说乖离的司法实践亦可得以重构。
关键词:
存款所有权;消费保管;存短贷长;伪卡
论文】
11.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之检视
内容提要: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导致实践中复议机关应诉压力巨大、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受到消极影响以及资源浪费等困境。
作为一项不合常规且为我国所独有的制度,其设立不具有法理上和制度上的合理性,且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产生制约。
我国并不具备专门的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难以应对日趋增多的复议后共同被告案件的应诉,相关管辖制度也使复议机关应诉和法院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复议机关在现阶段应依法当好被告或尽量避免当被告,同时由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适当改良,并通过《行政复议法》修改建立专门复议机关。
适时由立法机关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定其制度走向。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应诉;行政复
12.正犯与主犯关系辨正
作者:
周啸天内容提要:
正犯与主犯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就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交叉型与重合型两种模型,但是,这两种模型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均有缺陷。
以违法与责任为中心,先判断参与人在客观违法层面上的作用大小,以此区分共犯与正犯,在具备多个正犯即共同正犯的场合,再根据主观责任的大小进一步区分出主犯与从犯,这一递进型正犯、主犯关系才是两者之间的应然关系。
递进型正犯、主犯关系不仅具有体系整合功能,而且具有指导量刑功能。
关键词:
共同犯罪;正犯;主犯;违法;责任
13.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模式选择
作者:
刘水林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保护的客体是属于公共物品的竞争秩序,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这决定了作为其实施制度的私人诉讼的目标主要在于维护或建构竞争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中主体间的高度依赖性,以及竞争行为的双效性和公共影响性,决定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通过协商就某一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形成共识,就成为作出合理裁判的前提。
这意味着协商制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较优模式,在进行诉讼制度设计时,需要采取多种
形式。
在启动阶段,应尽可能地赋予广泛的主体参与诉讼的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诉权予以限制;在裁决中,法官在尊重协商形成的行为纠正方案的原则基础上,可作理性的有限修正。
关键词:
规制法;协商制;反垄断;私人诉讼
14.虚假诉讼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
李翔内容提要: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刑具有法理依据。
虚假诉讼中的“虚假”应包括“虚构事实”和
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
其中,“捏造的事实”指的是凭空编造的事实,强调无中生有,并且“捏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不随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变化。
司法实践中“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刑事追诉主体应为检察机关,刑事介入应充分尊重民事司法审判权威。
关键词:
虚假诉讼;捏造的事实;假离婚;影子合同;刑事追诉权
检察理论与实践】
15.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内容提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定罪与量刑存在较大的争议。
帮助取款人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将电信诈骗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的钱款作为诈骗罪既遂的判定标准,进而准确识别帮助取款行为中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在此基础上,将帮助取款行为划分为持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取款和持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取款两种类型。
前者系提供工具、收取(保管)赃款与取款行为的结合,部分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之前,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应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后者根据持有银行卡的时间节点进一步区分事前持有和事后持有,事前持有而取款的系收取(保管)赃款与取款行为的结合,事后持有而取款系单纯的取款行为,由于二者分别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既遂前后,应分别按照诈骗罪(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关键词:
电信诈骗;帮助取款;共同犯罪;帮助犯
会议综述】
16.经济新常态条件下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议题
济新常态与中国法治发展”智库圆桌会议综述
内容提要:
2016年5月2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经济新常态与中国法治发展”智库圆桌会议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举行。
与会学者紧紧围绕“经济新常态与中国法治发展”这一主题,发挥智库研究特色,以问题为导向,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对经济新常态
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命题与理论共识、法治经济的战略应对、法治变革的路径探索、法治社会建设转型与部门法治发展创新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6期
1.法官主持庭审应适时引入“归零思维”
作者:
倪寿明(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归零思维”源于心理学中的“空杯心态”。
古时候个佛学造诣很深的人,听说某寺屈里有位德高望重的老禅师,便去拜访。
开始见老禅师的徒弟出来接待,他态度傲慢。
后来老禅师亲自接待并为他沏茶。
在倒水时,明明杯子已经满了,老禅师仍不停地倒。
他不解:
“为什么杯子已经满了;还要往里倒?
”老禅师反问:
“是啊,既然已满了,干嘛还倒呢?
他恍然大悟,满杯子是装不进新东西的,欲装新物、欲求新
知,先要空其杯、虚其心。
引申开去,就是适时“清空”,避观点。
2.建设自贸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者:
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作为我国全方位开放的试验田,肩负着先行先试的职责,承载着创新发展的梦想,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国际窗口。
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其中法治是关键环节。
面对自贸区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新理念的全面实践,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确认规则,充分加强司
法引导,对建设自贸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
上海自贸区的司法三环节
的设立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对外开放、更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的国家战略,负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改革经验的重要任务。
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如何为自贸区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问题。
4.广东自贸区的司法机制建设
作者:
王建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广东自贸区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创新发展,在投资贸易便利化、粤港澳深度合作、金融业开放创新等方面全方位突破,为广东的经济增长作出了显著贡献。
广东自贸区正在积聚形成金融、贸易和航运国际化,依托毗邻港澳的地位优势,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开放合作新格局。
5.福建自贸区的司法认知与实践
作者:
许先丛;陈国雄;赵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2015年4月21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正式获批。
自贸区内投资管理模式、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监管模式较区外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行政管
理机构进一步精简,新型交易业态不断增多,司法服务保障需求更加强烈,这在涉诉领域、审判理念、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层次影响。
为此,福建法院在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也引发了些思考,现予以总结梳理,求教于各位同仁。
6.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赵晋山;葛洪涛;乔宇(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2月4日
部分修改的主要问题加以论述。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7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
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法庭规则》,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
8.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
作者:
徐贤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招募、雇佣、强迫、容留是组织卖淫罪的手段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是目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
该手段行为也是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罪的实行行为,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目的行为是组织卖淫罪与相关罪名区分的关键要素。
控制多人卖淫并非卖淫人员人身失去自由,而是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
行为人在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便利时,还对卖淫活动进行了控制或管理,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应以构成要件实行行为说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卖淫场所内负责对外招募卖淫人员,或对内管理、调度卖淫活动的人员,其行为属于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可划分主从犯。
实施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9.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方法及其评析
作者:
杨锐;陈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裁判案件,查明事实是基础和前提;事实需证据证明,这就离不开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是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外在展现形式,证据分析的过程就是刑事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十项内容,此十项内容就是证据分析的对象。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
作者:
王涛;俞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财产权。
肯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正当性既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建筑行业及建设工程涉及社会主体甚广,对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或协议的效力予以审查时不能
概论之,应当兼顾考虑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秉持该权利的放弃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判断标准。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使得协议相对方享有抗辩权,约束承包人该权利的行使,并改变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偿顺位。
本文主张对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鼓励细化协议内容,以公示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利益相关主体,尽可能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衡平。
11.帮助型专利权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
作者:
李扬(中山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
专利侵权判断一般情况下采取全面覆盖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等同原则,仅仅制造或销售用于专利产品生产
中间物等(以下简称专用品)的行
为,或者引诱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专
利权。
司法实务中,法官虽无法援引专利法条文认定此等行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侵害专利权,但仍然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认定此等行为构成帮助或者教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行为人停止制造或者销售或者教唆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手段
作者:
徐卓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一直是一个难题,长期影响技术类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技术事实的查明,是正确适用法律并公正裁判的基础。
为进
必要深入研究裁判者、技术调查官、咨询专家、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等各类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运用问题。
13.法律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作者:
杨小利;于四伟(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行使法律释明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补充当事人诉讼能力之不足。
但是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散见于相
化、系统化。
由于释明权立法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法
官对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这不仅使既有的诉讼平衡易发生倾斜,而且造成了对法官的投诉,继而是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
因此,为规制法官不当行使法律释明权,应当明确释明范围、完善释明方法、规范释明方式和举证责任释明等,不断提高法律释明权的行使水平。
14.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温州路径
作者:
潘光林;方飞潮;叶希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浙江温州作为民营经济的发祥地,其企业类型以融风波影响后,温州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并出现倒闭潮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进而出现一大批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的僵尸企业,对温州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5.论公共传播中先进法官的形象塑造
作者:
宁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
法律由人来实施,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
通过公共传播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对于引导人们尊重法律、信仰法治至关重要。
先进法官作为法官群体的优秀代表,其形象特质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尤其在新的信息传播格局下,如何有效塑造先进法官形象,发挥其正面积极引导作用,是一个应当髙度重视并且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16.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信息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的司法
认定作者:
李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实践中,不法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
他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买卖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灰产业链。
特别是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骗取互联网账号认证行为,一直以来无法从源头上真正有效遏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这种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对于这些不法行为在刑法上予以合理规制。
可以考虑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部分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进行正确认定;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及PS他人身份证件这种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17.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交强险追偿权
作者:
刘龙(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以侵权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提起追偿权诉讼的,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文在梳理了我国交强险追偿权的立法渊
源,分析了交强险追偿权的内涵与性质、交强险追偿权的前提、交强险追偿权的法理基础上,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的情形,且侵权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未加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禁止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人追偿不必然诱发道德风险,也未造成扩大的损失,法院不能以举轻以明重的法律推理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18.合同当事人的同语异义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
郭蔚(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
通常认为,当事人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一般与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相一致。
不过,不可否认,语言通常有数个含义,即使在字典里也是如此。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虽然使用了同样的用语,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