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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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的发生率,明确工程签证管理的职责及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地区所有项目工程的签证管理。

2基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工程签证是指:

项目前期及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返工损失及增加的零星工程量,在合同暂定造价之外的甲乙双方工程量确认证明。

不包括以下情况办理的甲乙双方工程量确认文件:

1在合同暂定造价范围内由于设计图纸(方案)无法计算工程量而必须现场办理工程量确认的文件;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在合同规定职权范围内由甲方委托其他方施工并代扣的乙方工程量依据;

3工程竣工后施工保修期外甲方对业主的保修期内,甲乙方办理的维修工程量确认文件;

4非工程施工类由施工方代为支付(办理)的甲方费用确认依据。

(2)非工程签证的工程量确认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表格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再以《工程量签证单》办理。

否则发生的费用纳入签证费用考核范围内。

(3)工程签证只能作为工程量的确认依据,《工程量签证单》不能以任何形式反映单价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费用,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计价、取费,形成最终结算价。

3、工程签证的依据

(1)工程签证应以《工程通知单》作为依据。

(2)《工程通知单》作为甲方在合同暂定价范围之外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的依据,在合同规定乙方施工范围内原则上甲方不能单方委托其他方进行施工。

(3)对于由于实际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超量施工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工程量增加签证,甲方可不另发《工程通知单》作为依据,但必须有设计人员确认的变更或验证记录作为附件。

(4)《工程通知单》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估价在5000元以下的《工程通知单》由项目工程部经办,项目经理审批后报综合部与财务中心备案;

B.估价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通知单》由项目工程部经办,项目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综合部部与财务中心备案。

(5)在原合同承包范围内、合同暂定价范围外的工程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应办理补充协议进行委托并作为结算依据。

(6)在原有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的图纸外零星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必须按公司制度进行立项、招标,不得以《工程通知单》的形式发生。

(7)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涉及返工的必须办理《工程通知单》作为签证依据,没有涉及到返工的不需办理《工程通知单》,其增减工程量在变更后的图纸反映。

(8)原则上《工程通知单》应与《工程量签证单》对应,避免出现一份《工程通知单》对应二份或以上的《工程量签证单》,一份《工程量签证单》也不应反映二份或以上的《工程通知单》内容。

(9)《工程通知单》的估价由项目工程部负责,估价的准确性必须保证符合权限划分的要求。

(10)《工程量签证单》的依据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作为无效签证,甲方不得办理确认以及结算手续。

4、工程签证的确认

(1)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量签证单》,并由该项目工程主管、项目经理签字及综合部与财务中心审核至少三人进行签名确认。

(2)现场签证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执行;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必要时必须用简图标注,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或每一个计算式都必须清晰准确,每一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及数量必须标注明确,否则不予签证。

(3)现场签证确需发生,应坚持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现场签证必须是建设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现场工程师核实签字,项目经理核实,经专业工程师和工程技术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4)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严禁虚假签证(包括签字盖章生效有虚假的),一经发现,除签证无效外,还处以施工方该签证单造价3倍的违约金和对签证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签证,必须遵循“先洽后干”的原则;在确认签证前,应按相应审批程序报审,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证,签证必须手续齐全(有签证的情况说明)才能按实签证,签证内容必须真实,计量准确,要有计量过程或计算表达式。

(6)现场经济签证由项目部负责签证,综合部和工程技术部负责监控。

(7)签证内容必须签在统一格式规定的经济签证单上(附:

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否则属无效签证。

(8)签证单施工单位填报,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一份,签证审定量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

有附页时,签证单需注明附页内容、页数,相关单位同时对附页签意见。

(9)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鉴。

因公司自行修改的设计变更或由甲方现场人员发出的局部小变动,也属变更,但必须要有甲方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证方可生效,设计变更通知书是编制结算的合法依据。

(10)紧急的口头变更指令或临时任务,发生时可口头通知开发部,工程技术部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经济签证单;否则经济签证单无效。

5、现场变更签证及流程

(1)有关工程量及工程进度经济签证单,项目部在签字后当日内将原件送交开发部存档。

(2)开发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复核,审计人员据此实施备案或抽查审计等。

(3)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公司现场代表、公司总经理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也可由综合部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4)签证流程:

在施工单位提出经济签证申请后,按签证流程进行办理(现场签证流程图)附后。

(5)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①合同签证,工程中的隐蔽工程签证,还有一些预算外用工、用料或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返工费,设备材料规格、质量及价格的签证,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②工程变更通知单中工程量需在现场确定的工程内容。

(6)不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签证。

②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围墙、宿舍、办公室、临时给排水管道、电器线路等在国家预算定额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③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或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而返工增加的费用项目。

④施工单位承诺免费为我公司承担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

⑤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

(7)计时工签证管理办法

计时工:

即指工程在各个工序中未考虑的辅助工和零星工程、附加工程的用工;为了控制好工程成本,提高公司资金的有效运作,规范签证管理,故实施以下几点规定:

①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得以计时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发生计时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项目部呈报公司主管部门领导认可,由综合部复核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②计时工原则上是以省、市定额站当期颁布的规定(注:

以工程合同签定时间或项目开工时间为准)进行结算。

③如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确有难度,需上报公司主要领导确认,综合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市场价制定单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场价。

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以及和乙方谈定的点工单价。

④综合部在对计时工结算时,如资料不全,不于办理;确因情况特殊可报总经理审核后进入结算。

6、签证的时效性

(1)临时性工作、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含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天内提交签证申请,项目部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经济签证单起

48小时内,现场工程师必须验收,合格者给予签证。

隐蔽工程必须先签证后隐蔽。

(2)工程变更通知单含内容涉及楼层、部位较多,一时完成不了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3)工程变更通知单内容进行签证时应附有该通知单复印件。

工作内容完成,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方及时提交签证手续。

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放弃。

(4)项目部必须按签证事件发生的时段按时签证或签字,责任由第一责任部门承担;无特殊情况或原因,相关责任部门不得将其他时段发生的签证留在同一时间或留在事件发生后的超过15个工作日才履行签证或签字。

(特殊情况或原因的确认必须有总经理的签字或口头指令)

7、签证责任

(1)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办理签证申请;

建设单位对应责任人为各项目现场或栋号专业工程师、预算员;项目部经理、开发部经理分别对其部门所有签证负责,公司分管副总

进行审核。

监理单位对应责任人为各项目现场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对监理单位签证负责。

(2)责任人责任:

负责对签证单及时填写和各项审批签字的催促、解答;对签证单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签证单的实施质量和签证数量负责。

8、对签证失误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分担:

发布指令的现场专业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承担30%责任;起旁证督查作用的现场工程师为第二责任人,承担30%责任;负责审查盖章的部门领导为领导责任人,承担40%责任。

(2)对签证不及时、不该签证的项目进行了签证、签证的工程量不真实、遗失签证资料的人员公司将按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预算部应按该管理办法及时签证,如有延误将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接受处罚。

(4)公司责任人造成签证不及时或签证不真实,引起项目实施后形成无效签证,处以每次伍佰元罚款。

(5)公司责任人的下列签证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经发现,除赔偿公司损失外,给予辞退处分。

①签证不真实填写造成签证数量比实施数量明显加大的

②对未进行实施的项目就给予签证的

③实施后未进行数量复核的

④同一事项重复签证的

5签证数量、措词含糊不清,产生争议索赔的

 

现场签证流程图:

 

9、工程量签证单的审核

(1)项目工程部重点在以下方面对《工程量签证单》进行审核:

①工程签证的依据与时效是否符合规定;

②签证内容的部位、尺寸、数量是否清晰,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③签证工程量是否已经办理工程质量验收。

(2)开发部与财务中心重点在以下方面对《工程量签证单》进行审核:

①工程签证的内容是否已包括在定额有关间接(措施)费用中;

②《工程量签证单》是否反映了单价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费用;

③《工程量签证单》中的计量是否与定额规定有冲突或者无法明确应套用的相关子目;

④工程签证的依据与时效是否符合规定。

(3)甲方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签证单》内容进行修改或不予确认,必须直接在《工程量签证单》反映,同时签名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还施工单位。

(4)如施工单位对综合部与财务中心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必须在三天内就该份签证与甲方达成一致,并形成最终确认意见。

(5)《工程量签证单》的确认不符合规定的作为无效签证,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10、工程签证的结算

(1)工程签证按月结算,并在当月的产值中体现(单价包干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每份签证对应一份结算。

(2)每月(前月的25日到本月24日)的工程签证以综合部与财务中心审核确认的时间为准。

(3)每月的工程签证的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上条的约定划分,编制结算书与当月工程产值一起报送。

开发部与财务中心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并双方确认,结算时不再调整。

(4)每月签证结算必须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和综合与财务中心二次审核,签证的工程量与当月产值一起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时间于下月支付。

(5)对于无效签证但由于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而予以确认或结算(多结)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超过一定金额,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工程签证台帐与报表

(1)项目工程部、公司开发部与财务中心必须建立工程签证台帐,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签证月报》和备存。

(2)项目工程部的签证台帐应对签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按照月报表的要求进行分类(附表三:

《工程签证台帐》);开发部财务中心应同时建立签证台帐。

(3)项目工程部与开发部和财务中心的工程签证台帐应在当月25日进行核对,确保两份台帐每月统计的签证份数一致、无遗漏。

(4)公司工程技术部每月根据《工程签证台帐》分类统计当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并针对原因提出解决措施,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抄送综合部与财务中心。

(5)施工单位报送的每月签证结算份数应与甲方签证台帐与报表的相一致。

(6)工程管理填报附表(略):

《工程通知单一》、《工程通知单二》、《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月报表》、《工程签证台帐》、《工程签证外台帐》、《工程签证外月报表》、工程签证台帐及月报填报流程图》、《工程签证外台帐及月报填报流程图》、《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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