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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理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咱德煤矿

2015年4月22日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5、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6、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7、测风制度

8、瓦斯检查制度

9、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0、专用瓦斯排放巷管理制度

11、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2、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3、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下设通风防突部和通风区。

通防部负责通风防突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区负责各种具体工作的实施。

2、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3、3、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4、4、每一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挖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5、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6、6、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7、7、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8、8、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9、9、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0、10、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度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11、每年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2、12、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3、1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验。

14、1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15、1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6、⑴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6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7、⑵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18、⑶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9、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20、16、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1、17、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采区或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2、1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23、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24、1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5、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26、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2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8、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29、⑴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30、⑵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1条的有关规定。

31、⑶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工作面的距离以及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2、⑸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33、⑹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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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5、2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6、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管理

1、凡属于煤巷、半煤岩巷,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闲置独头巷道,采用局部扇风机供风,供风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2、采用压入式通风的,风机启动装置或电缆等必须安装在进风侧风流中,距通风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3、风机必须安装有“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电器的装备齐全,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4、一台风机只允许供一个掘进工作面,并实行挂牌由专人(当班瓦检员)进行管理。

5、局扇要装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

6、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距掘进工作迎头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风筒吊挂平直,转弯处设同一直径的弯头缓慢拐弯,异径风简要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压边,硬质风筒要加衬垫上紧螺丝,中途无破口(未端20米除外)。

9、供给局扇的风量,按风机实际吸入量的1.1倍供给,使局扇不产生循环风。

10、因停电检修导致风机停运,启动风机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风机及其开关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风扇。

11、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巷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必须保证局扇的正常运转、不得停止运转。

12、局扇的安装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支架良好不影响行人、运输工作的安全地点,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挂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严禁全矿井使用串联通风。

13、建立局扇使用维修管理台帐,安装使用的局扇必须在地面经性能防爆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定期进行性能检查,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和串联通风。

二、防灭火管理

1、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器材的设置及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或柴油,严禁吸烟或烤火,严禁使用灯炮或其它取暖,严禁明火明灯照明。

4、井下和井口检身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5、井下发现自燃发火的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及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班长、跟班副井长及调度室。

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后再灭火。

8、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先撤出人员后再封闭火区。

9、在灭火过程中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挥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及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11、矿井防火设施及器材布置示意图,火灾避灾示意图,要同矿井的开拓开采同步进行。

三、防尘管理

1、矿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必须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及煤尘易飞扬的地点。

2、在掘进、采煤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或冲洗巷壁。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根据井下具体情况定期冲洗煤尘,积尘地点必须经常洒水除尘。

4、加强个人防护,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进行分析化验,易产生矿井粉尘的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使用个体防尘用具。

5、矿应配备专职的防尘人员,每班对井下各主要进风巷、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回风巷,原煤转载点,煤仓口,车场等地点进行有效的防尘。

6、防尘人员要维护好供水系统的防尘水源,保证防尘水充足可靠,如防尘水源不能正常供水,防尘工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防尘人员要认真检查维护好防尘管路和洒水喷头,出现故障要立即处理,保证喷雾正常使用。

8、防尘人员对井下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2m的地段必须进行清扫,深度超过20cm、长度超过5m的积水,当班必须打干。

四、防瓦斯管理

1、瓦检员必须固定专人,持证上岗,做到先下井、后上井,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有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严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在工作中能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正确配风,使井下工作面各巷道、各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供给,创造出良好的井下气候条件。

3、加强井下局扇风机和风筒的管理和维护,防止漏风,避免循环风,保证掘进头、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严禁串联通风,实行分区通风。

4、加强对井上下的通风构筑物的管理。

5、针对回采工作面的实际,进一步加强风路管理,设置合理的风障,保证掘进头、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严禁患联通风,实行分区通风。

6、加强瓦斯巡查,准确掌握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含量,采取正确检查方法,每间隔1——2小时,针对井下工作面、掘进头、进回风巷、各硐室进行检查一次,认真填写当班瓦斯日志。

7、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准超过1%,进风巷不超过0.5%,总回风巷和采区的一翼回风巷不超过0.75%,当超过上述界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下令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

8、瓦检员有权对未检查瓦斯或瓦斯超高而擅自进入工作面的一切井下工作人员实行处罚的权利,并及时向安全科汇报,职工有权拒绝在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作业,同时有爱护矿井通风设施和物件的义务。

9、瓦检员在井下工作,不得任意顶换,空班漏检,不得其他人代检,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到其他地方玩耍、睡觉,如出现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

10、对井下所检查结果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报表,并向通风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当班井下瓦斯的涌出情况和记录情况,严格交接班制度。

11、安全办公室当日必须填报井下各工作面的瓦斯日报,对瓦斯涌出情况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决策,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法。

通风设施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严格按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汉诺集团井工煤矿安全体系》规定,认真执行和加强我矿各项规章制度,从而提高我矿管理水平和全体员工自身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制度,望全体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通风组对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效验,管理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三条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稳定的重要保障,矿通风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查出现的问题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和整改,进行闭环管理。

一、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由瓦斯检查员进行不间断的进行,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处理不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室。

二、通风组干部下井时随时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上井后及时将井下通风隐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安排处理。

三、通风组每个月至少组织三次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每周二、五有由通风组组织进行通风设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记录通知有关单位。

四、每次检查出的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解决,通风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五、每周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通风组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隐

患进行总结和分析。

六、通风设施要按照规定进行分区管理,谁负责,谁管理,谁检查,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

七、通风组负责监督检查通风设施隐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汇报总工程师。

八、永久通风设施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检查和验收。

九、通风设施的施工验收要出现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进行签字,方可进行验收。

一十、通风设施如有严重损坏的需要及时修复的立即修复。

十一、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十二、建立健全通风设施各类台账,并统一进行编号管理。

第四条通风设施维护制度

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保障,加强设施日常维护,从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与安全生产。

一、通风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瓦检员负责。

二、设施的维护由密闭工及测风人员负责。

三、测风人员每天要认真查看通风调度台账,对每天汇报的设施损坏情况全面了解,并及时深入井下查看情况。

四、风门闭锁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进行更换,风门闭锁松,不能起到作用的及时进行处理。

五、风门调节风窗管理由测风人员负责,每次深入井下测风时,都应对各点的调节风量如实测定,确保调节风窗能够正常调节。

六、风门能够自动关闭的,不能够自动关闭的由通风木工进行修复。

七、风门底坎损坏的,由通风设施工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减少漏风。

八、密闭有漏气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复。

九、由瓦检员班组负责风门的清洁工作和风门中间的杂物清理。

一十、每次通风设施施工后,通风组领导干部要对维护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维护不符合标准的,要严格落实维护人的责任。

第五条通风设施使用制度

一、施工密闭时,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和反水管,自然发火的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要严密,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设栏杆,警杆、说明牌版和密闭检查牌版。

二、风门一组至少要两道,能自动关闭且两道风门间有闭锁装置,门框要包边、严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置在门墙的上方并能调节要有报警讯号。

三、所有的风门及调节风窗进行挂牌管理。

四、所有经过风门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五、运输车辆撞坏风门时及时汇报调度室,通风组派人进行修复。

六、井下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节风门的调节风窗大小。

七、施工单位需要从挡风墙和风门墙过电缆等设施时要与通风部门进行联系,经允许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拆除。

八、每班瓦检员认真检查风门底坎,闭锁、密闭漏气等完好情况,发现设施不完好及时汇报。

九、对汇报设施存在不完好情况时,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一十、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开和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否则严肃追究事故的责任。

十一、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整改至优良。

十二、建立健全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台账。

第六条处罚规定

一、通风组查出的通风设施存在的问题,通知通风组,通风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处罚通风组长、工程师、分管副科长,每人300元。

二、通风设施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处罚通风组长、工程师、分管副科长,每人300元并将设施拆除重新施工。

三、生产单位经过风门的人员及运料的车辆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者将风门撞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四、私自破坏通风设施处罚责任人200元,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需要拆除通风设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及其有关单位批准,方可拆除。

非测风员私自调节调节风窗、非闭锁绳或者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将闭锁解掉,照成通风系统不稳定,影响其他地点,处罚责任人每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职机构,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根据省局《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通风组、生产组、安全组、机电组、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4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通风组组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

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科;同时通风组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组组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班组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炭局领导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

重大隐患向煤矿董事长、矿长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煤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要提出《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并报煤矿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隐患注销

第十七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一般隐患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

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二十条凡每月“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以上的为达标。

第二十一条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2000元。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

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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